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琼中财采【2024】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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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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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LZJB-2021--106
二、项目名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数字乡村”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相关采购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地址: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营根路97号县四套班子综合办公楼五楼。
四、基本情况: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五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给予警告,并责令10个工作日内改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机关。
六、其它补充事宜
无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
二、项目名称: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数字乡村”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相关采购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
地址:海南省琼中县营根镇营根路97号县四套班子综合办公楼五楼。
四、基本情况: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五 、处理依据及结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对当事人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乡村振兴局给予警告,并责令10个工作日内改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学习,提高自身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本机关。
六、其它补充事宜
无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