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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政采字[2023]81号]新城镇曲石村村组道路改善建设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新城镇曲石村村组道路改善建设项目






2024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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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1、合同协议书
2、通用合同条款
3、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4、江西省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5、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6、廉政合同
7、安全生产合同
8、项目经理委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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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井冈山市新城镇人民政府为实施新城镇曲石村村组道路改善建设项目,已接受 江 西莆同建设有限公司对该项目标段施工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工程建设地点为: 井冈山市新城镇 。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并作为阅读和理解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即: (1)本协议书及合同附件(含合同谈判中澄清文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6)通用合同条款;
(7)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8)技术规范;
(9)图纸;
(10)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11)承包人有关人员、设备投入的承诺及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 (12)其他合同文件。
3.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4.根据采购需求清单所列的预计数量和单价计算的签约合同价人民币:2474000.00 元,大写贰佰肆拾柒万肆仟元整。
5. 承包人项目经理:宋洪斌。
6.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 标准。
7.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8.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180 天 。
10.本协议书在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后,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并加 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竣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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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证书后失效。
11.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2.本协议书正本二份、副本四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当正本与副本 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3.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4 年 03 月 24 日 2024 年 0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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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部分 江西省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 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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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 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新城镇曲石村村组道路改善建设项目合同
甲 方(采购人):井冈山市新城镇人民政府
乙 方(成交供应商):江西莆同建设有限公司
甲方就新城镇曲石村村组道路改善建设项目委托江西省朝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 行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编号:吉购 2023F001104173),经评标委员会评定,乙方为成 交供应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本项目一致,订立本合同。
序号 条款 内容
1 1.2 工期(交货期):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中的商务条款。
2 3.2 付款方式: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中的商务条款。
3 5.2 质量保证期: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中的商务条款。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采购人(甲方)与成交供应商(乙方)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和磋商 响应文件并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依法签订。以下为采购人提出的合同协议条款主要内 容,涉及供应商的条款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进行承诺。
1、工期
1.1 工程工期:总工期 180 天。
1.2 工期延误
如果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的延误,经甲方代表确认后,乙方有理由延期完成工 程或部分工程,甲方应同乙方协商决定延长竣工时间的期限:
(1)额外的或附加的工程数量。
(2)由甲方原因造成的延误、障碍、停止。
(3)不可抗力。
(4)可能会出现的,不属乙方的过失或违约造成的。
非上述原因,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向甲方支付赔偿费。赔偿 费支付办法按下列第(2)条。
(1)乙方在承诺书中自报的赔偿费和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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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按合同工期每推延壹天赔偿 500 元,限额为合同价格的 10%。此赔偿费的支付并 不能解除乙方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它责任。如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 能完工,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2.质量与安全
2.1 工程质量
2.1.1 本工程的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合格及以上要求,乙方应按现行 的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评定标准和设计图纸、施工说明书、设备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为依据施工。
2.1.2 因乙方原因,如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一经发现,可要求乙方返工,直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并由乙方承担返工费用。返工后仍达不到约定条件,应继续返 工到约定条件或合格标准。乙方承诺的质量等级达不到约定条件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 下列(2)条支付赔偿金。
乙方承诺书中自报的赔偿金。 按合同总价格 10%;
(3)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
2.1.3 因甲方原因达不到质量等级约定条件,由甲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 延。
2.2 工程安全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和法规的规定。
3.合同价款与支付
3.1 合同价款的确定及调整
3.1.1 成交供应商的最终报价即为成交价,成交价即为合同价。
3.1.2①采购需求内单价按投标单位所报单价计,不予调整,数量据实结算;②采购需
求内“不可预见费”如有发生,则按有关规定重新组价。
3.1.3 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和税金须按我省现行的公路工程定额规定的费率、计费基 数和计费程序全额计算。
3.2 支付方式:合同签订后施工期内按进度付款,施工期内按完成工程量(合格)的 6 0%给予支付;该项目全部验收合格后,付至完成工程量的 80%;经审计后付至审计金额 的 95%,剩余尾款 5%在交工验收一年后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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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材料设备供应
4.1 暂估价材料、设备暂估价材料、设备的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详见《工程编制说 明及清单》。
4.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除暂估价材料外均需乙方自行采购,但质量应得到甲方确认。
5.保修
5.1 乙方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规定依法对本工程进行保修。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为 1 年(或者按照供应商响应时承诺的优于 此标准的进行保修)。
5.2 甲、乙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按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的《房 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示范文本签订保修书。
6.技术规范
本工程执行国家相关的工程技术规范及标准和江西省相关地方标准。
6.1 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施工及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省 市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性文件、标准、规范。
6.2 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要求:材料应提供三证(出厂证、合格证、材料检验报告,材料 试验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见证取样及送检)。
6.3 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按国家有关现行规范标准。
7、争议
10.1 在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友好地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将争议 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10.2 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保全费,诉责险费,律师费)除法院另有判决外,应有败诉方承担。
8.其他
8.1 针对本项目中有特殊要求的专业,乙方应具备相关的施工资质,否则,乙方应与甲 方商榷并经甲方同意后,委托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由此所发生的一 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8.2 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写,甲方执叁份,乙方执俩份,采购代理机构执一份。 8.3 本合同签订后,如需要修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4 甲方和乙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磋商文件和乙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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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乙方不得与甲方再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8.5 合同履行中,甲方如需追加与本项目相关的资料信息,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 下,可以与乙方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的百分之十。
9.违约责任
9.1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甲方的现状及需求情况提供给任何第三方,若发生侵权事 件,则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应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并向甲方赔偿因此 所受到的损失,赔偿上限为合同总金额。
9.2 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交成果,若发生逾期的,每逾期 1 日,乙方向甲方按 500 元/ 天支付违约金,限额按合同总价格的 10%。
9.3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若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该标准的,若超过 合同约定提交时间时,甲方有权解约合同,乙方应向甲方退回已支付的费用。若因此造成 甲方损失的,还需赔偿甲方该损失,赔偿上限为合同总金额。
9.4 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应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而应乙方 违约行为为此造成超出合同价款的损失由乙方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任何事故(须经双方认同),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 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相当于事故影响的时间。
10.2 本条件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这些事件包括但不 限于:战争、严重水灾、台风、地震以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10.3 签约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影响合同执行时,发生不可抗力一方应尽快将事故 通知另一方。如乙方受不可抗力影响,仍然有责任采取必要的措施,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 的方式,尽快解决本合同的执行问题。
本合同一式<陆>份,以中文书写,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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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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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廉政合同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 廉政建 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 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新城镇曲石村村组道路改善建设项目项目法人井冈山市新城 镇人民政府与该项目标段的施工单位江西莆同建设有限公司,特订立如下合同。
1.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新城镇曲石村村组道路改善建设项目标段施工合同文件,自觉按合 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 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 并 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 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 给 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发包人的义务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 不 得让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发包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发包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承包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承 包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利要求或者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 配 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发包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发包人工作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 工 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发包人及期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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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要求承包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发包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 偿中 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3.承包人的义务
(1)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 贵重 礼品。
(2)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发包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 任何费用。
(3)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发包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承包人不得为发包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 用品 等。
4.违约责任
(1)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 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承包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 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发包人建议交通 主管部门给予承包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发包人 或发包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承包人或承包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 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发包人和承包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本合同作为 (项目名称)标段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 同等的法律 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六份,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执三份。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2024 年 03 月 24 日 2024 年 0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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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部分 安全生产合同
为在新城镇曲石村村组道路改善建设项目施工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 施工环境,
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本项目发包人井冈山市新城镇人民政府与承包人江西莆同建
设有限公司特此签订安全生 产合同:
1.发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 则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 批,同 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4)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5)组织对承包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承包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 隐患。
2.承包人职责
(1)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 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和《公路筑养路机械操作规程》等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认真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 全要求。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加强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检查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规定,做到生 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 时雇请 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 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数量和资质条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 管理人员,专职负责所有员工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及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 按有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措施防止事
故发生。
(4)承包人在任何时候都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 违禁、暴力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5)承包人必须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参加施工 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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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于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 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种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 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施工现场如出现特种作业无证操作现象时,项目经理必须承担管理 责任。
(6)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所有 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 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述同样行为。
(7)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施工负责人和安全检查员应随时 检查劳 动防护用品的穿戴情况,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8)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安全员的签字记录, 保证其 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用品严禁使用:
(9)施工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 措施,施工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0)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 人。
(11)安全生产费用按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
3.违约责任如因发包人或承包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 任。
4.本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竣工验 收后失效。
5.本合同正本—式二份,副本 肆 份,合同双方各执正本—份,副本贰份,当正本与副 本的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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