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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8058103.4元债权转让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名称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8058103.4元债权转让项目 项目编号 N0297ZQ240260
挂牌起始日期 2024-06-21 挂牌截止日期 2024-06-27

标的
概况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38058103.4元债权转让项目
债权总额(万元) 3805.81034(截止2024年5月31日)
本金(万元) 2126.285511(截止2024年5月31日)
利息(万元) 1674.477329(截止2024年5月31日)
费用(万元) 5.0475(截止2024年5月31日)
债务人所属行业 以实际情况为准
债务人注册地址 东河区留宝窑村110国道以北1.5公里处建设商砼企业集中加工区、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文化路90号大福林综合楼B座311号
债务人经济性质 非国有企业 法定代表人 丛民兹、李小霞
债务人经营范围 以实际情况为准
债权抵押情况
1.包头市民兹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抵押人:包头市民兹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位于兴胜乡110国道724公里路段路北35米处,房屋所有权证号:包房权证九原字第6-26779号、6-26780号,建筑面积1527.5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号:包国用(2005)第700045号,抵押顺位为第1位,他项权证编号:蒙(2017)包头市不动产证明第0033541号。

2.包头市博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保证人:崔至钧,崔志坚,通辽市泰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茹燕,包头市鼎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抵押人:包头市盛世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抵押物:(1)位于青山区丰产道 3 号街坊房屋所有权,2488.11 平方米,包房权证青字第 255722 号;(2)位于青山区丰产道 3 号街坊房屋所有权,170.65 平方米,包房权证青字第 255724 号;(3)位于青山区丰产道 3 号街坊房屋所有权,1449.1 平方米,包房权证青字第 255727 号;(4)位于青山区丰产道 3 号街坊房屋所有权,1172.08 平方米,包房权证青字第 255734 号;(5)位于青山区丰产道 3 号街坊土地所有权,3257 平方米,包国用(2004)字第 400112 号。
债权现状
包头市民兹鹿飞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终本

包头市博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签订还款协议,执行终结。
其他需要披露内容
特别告知事项:

(一)本次债权转让的相关债权资料请各意向受让方自行与转让方联系查阅尽调,

联系电话: 0472-6202956/18104771211

(二)转让标的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

1、标的债权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2、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或担保人或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瑕疵的情形;

3、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形;

4、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

5、标的债权附属的担保协议虚假、不能依法成立或者生效、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不承担全部担保责任或只承担部分担保责任;

6、标的债权附属的保证协议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7、标的债权的保证担保在保证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因没有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8、标的债权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

9、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未予行使;

10、标的债权的担保物权因担保物灭失而消灭,且没有代位物或其他物上代位权可行使;

11、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实际不存在,抵押物重复抵押,抵押协议实际未生效,抵押担保应办理抵押登记而未办理;或因动产抵押协议未办理登记而抵押物已为第三人善意取得;

12、标的债权及其附属的最高额抵押,可能因最高额抵押的决算期未届满而发生一次或数次转让,从而可能造成抵押权甚至主债权落空的风险;

13、部分标的债权可能已被全部或部分减免、被抵销、被清偿;

14、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标的债权可能存在因超过法定上诉期限、申请执行期限而无法获得法律保护;

15、全部或部分债权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受让标的后对债权中的利息、罚息等诉求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判未获得其支持而败诉或部分败诉、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6、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不良资产债权,可能存在由于转让方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继续查封而导致最终受让方对债务人的资产失去控制;

17、标的债权在交易基准日后仍会发生变化;

18、标的债权证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完整或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

19、原债权人未就标的债权的转让通知债务人使得债权转让尚未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

20、可能存在诉讼或执行主体无法变更、利息无法得到支持以及因前手无法提供资料等原因导致无法启动或者推进司法追偿程序等瑕疵;

21、标的债权及其从权利存在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22、意向受让方需充分知晓本次转让的标的债权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对债权追偿不利的影响因素,抵押物可能存在灭失、损坏或登记机构未能查询到信息等情况;

23、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相关诉讼、执行费用未支付等情形;涉诉贷款债权可能在交割前已诉讼终结、执行终结或破产终结;债权转让后可能存在不能变更诉讼(含执行)主体的风险。

24、受让方受让债权后,对该贷款债权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罚息请求权,受让方可能无法继续主张。

25、受让方对标的债权项下债务企业、担保企业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应进行详细的调查,并应知晓其对债权追偿的影响程度。

26、转让的标的债权属于金融不良债权,标的债权及从权利包含但不限于除上述瑕疵之外的其他瑕疵或重大缺

陷,买受人须进行详细的现场尽职调查,从而应当知晓包含上述瑕疵在内的所有债权瑕疵,及可能存在的全部或部分不能受偿债权的风险。

其他事项说明:1、最终受让方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等文件规定,受让方应配合转让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成为受让方后,应主动向转让方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如下资料:非自然人客户应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如有)、受益所有人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联系人电话。

(三)意向受让方自行了解受让金额债权准许条件,并承诺符合,后续因监管部门等要求对项目受让及后续交易造成无法正常进行的,交易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转让方情况 转让方名称 包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150200114591021E
住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阳光路1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布仁吉日嘎拉
经济类型 非国有企业



交易
条件
挂牌价格(元) 15219884.78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受让方资格条件 对转让方于2024年6月21日挂牌的债权、物权共计13个资产包(项目)摘牌数量多、金额大者优先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接受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受让,但以下人员不得购买:债务人本人及关联人、担保人及其关联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按信息公告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至股交中心指定账户。(适用于设置交易保证金项目)

2、信息公告期满,若征集到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方于2024年6月21日挂牌的债权、物权共计13个资产包(项目)摘牌数量多、金额大者优先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如其他权利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按照股交中心相关规则执行。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按照股交中心相关收费办法或相关约定向股交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

4、股交中心在确定最终受让方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其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意向受让方需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次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完成《交易合同》签订。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等额部分,受让方应当在成交当日将尾款直接打入转让方指定账户中。

5、意向受让方需承诺符合信息公告中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要求,如不符合资格条件要求,转让方有权在交易合同签署前取消交易,由此带来的相关法律及经济责任由该意向受让方承担。

6、意向受让方应尽合理审查义务,确认已了解与本次转让标的有关的事宜,充分了解转让方已经披露和未披露的关于转让标的存在或潜在的风险,自愿承担本次交易可能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预期利益的后果,自愿承担转让标的存在的瑕疵并自愿接受该标的债权可能或已经全部或部分灭失的事实。受让方基于独立慎重的原则作出签署各项交易法律文书与合同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本标的。

7、转让标的债权以现状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转让标的债权现状及存在任何瑕疵为由反悔或向转让方提出质疑或要求补偿。

8、意向受让方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即视为其已对债权标的及交易风险进行充分调查研判,并以其独立判断自愿接受信息公告之全部内容,承担受让标的可能发生的的一切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标的状况或标的有瑕疵等为由拒绝履行受让相关义务,否则视为受让方违约,利益受损方将有权按照约定处置保证金或按实际损失追究相关责任。

9、意向受让方需承诺在实现受让债权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政策等规定。

10、本次转让若涉及相关税费,由转受让双方分别承担。

11、本次转让标的债权项下实际利息、费用等以相关合同/协议、生效法律文书及法律法规的规定计算为准,垫付费用随债权一并转让。自基准日之后,标的债权回收本金、利息、罚息、复利等均归受让方所有,发生的费用支出由受让方承担。

12、意向受让方可在报名时向股交中心提交电子档报名材料,并确保在被确认为最终受让方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材料递交至股交中心,纸质材料需与经股交中心审核的电子档材料保持一致。

13、股交中心仅就转让方提交的《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进行信息公告,公告内容不代表股交中心的观点和立场。股交中心对转让标的现状、可回收性或收益不作任何明示、暗示的声明或保证,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交易
指南
报名程序
详见附件
竞价规则 竞价人在竞价前请务必遵照e交易平台(www.ejy365.com)的《e交易平台会员注册须知》、《e交易平台电子交易风险告知及接受确认书》、《e交易平台电子竞价交易规则》等要求,了解标的情况、竞价资格、注册报名、保证金缴纳、竞价操作及款项支付方式等内容。如未全面了解相关内容,违反相关规定,您可能承担无法参与项目竞价、保证金不予退还等不利后果,请审慎参与竞价。建议使用pc端竞价,如果使用移动端竞价,在竞价过程中收到手机来电可能会导致移动端网络中断,影响正常竞价。
保证金及处置方式
1、缴纳:金额304400.00元,截止时间2024-06-27 17:00:00,按系统提示缴纳。

2.保证事项:

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杜绝非真实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和股交中心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提交受让申请材料、交纳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的认可:非因转让方原因,如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一情形时,在股交中心扣除转受让双方应交纳的交易服务费用后,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保证金作为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或保证金已退还的,利益受损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均未报价的);

(2)在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时间签订相关受让法律文本或未按照约定付清全部交易价款或交易服务费的;

(3)未在确认为最终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纸质报名资料递交股交中心的;

(4)未按照信息公告约定与转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完成资产交接的;

(5)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中心损失的;

(6)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8)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股交中心交易规则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

3.处置方法:

(1)如最终受让方按约定交纳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或分期首付款)及交易服务费后,保证金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他意向受让方如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其交纳的保证金将在最终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原渠道退还。

(3)意向受让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交易保证金,且未出现上述保证事项中的情形,中心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部分的交易保证金;

(4)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时,非由意向受让方导致的交易业务中止或终止事项,该意向受让方可向中心申请无息原额返还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挂牌信息 挂牌公告期满后,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终结
挂牌公告期(或延长期)满后,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挂牌公告期(含延长期)满后,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协议转让
附件下载
实物、债权-受让申请书.doc






联系
方式
咨询联系人 易经理
咨询电话 15849110902
咨询时间 工作日9:00-18:00
咨询地址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鄂尔多斯东街银联大厦13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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