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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绿江重要源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生态环境监测及效益评估招标文件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鸭绿江重要源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
保护和修复工程生态环境监测及效益评估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编号:20240519-FW01-F
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4>-01813 号
招 标 人: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招标代理机构: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六月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1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4 第三章 评标办法....................................................................................................21 第四章 合同条款....................................................................................................26 第五章 服务要求.................................................................................................... 27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28
第一章 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招标公告
项目概况 鸭绿江重要源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生态环境监测及 效益评估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 中心)(www.ggzyzx.jl.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4 年 7 月 11 日 09 时 00 分(北 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鸭绿江重要源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生态 环境监测及效益评估。
2.项目编号:20240519-FW01-F。
3.采购编号:采购计划-<2024>-01813 号。
4.预算金额:人民币 300.0000 万元。
5.服务内容:本次采购的主要内容是完成工程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变化、生态 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评估,形成《鸭绿江重要源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 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报告》,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 件。
6.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7.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8.服务要求:优质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要求。
9.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需 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 <2017>141 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在专业技术、资金、设备等方面具备本项目服务能力的投标人。
1
3.2 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 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 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
3.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 司,或同一母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 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 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能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同一或者存在控 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 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三、获取招标文件
时间: 2024 年 6 月 5 日至 2024 年 6 月 12 日,每天上午 8:30 至 11:30,下 午 13:00 至 16: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投标人自行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下载。
方式:网站下载
确认参加投标截止时间:2024 年 6 月 12 日 16 时 00 分(北京时间)。
请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特别注意:
CA 认证办理基本流程:首先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 采购中心)(www.ggzyzx.jl.gov.cn),按照规定进行投标人注册登记,网上注册登记 后,请携带相关资料办理 CA 认证。(现暂停现场办理数字证书服务,提供邮寄 办理服务。)未进行网上注册并办理 CA 认证的投标人将无法参与吉林省公共资 源交易相关的所有招标采购活动;投标人注册,CA 数字证书(USBKey)及电子 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签章办理咨询电话:0431-85177688;
投标人取得 CA 认证后,可登录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 中心)(www.ggzyzx.jl.gov.cn)网站“公共资源交易主体登录->投标人”登录后选择“采购业务->交易文件下载”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投标人下载招标文件后,务必 在规定的“获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操作“投标报名”并完善相关投标信息,点击“确认报名”按钮确认参加投标才具有投标资格。如果投标人在规定的“获 取招标文件结束时间”之前没有点击“确认报名” 按钮确认参加投标,将失去 参加本项目投标的资格。
凡与本中心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时间,均以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服务器 显示的时间为准。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
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7 月 11 日 9 时 00 分。
2.地点:吉林省政务大厅(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四楼第四开标室。
3.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2
4.投标申请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供相应数额的投标 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五、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林省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上发布。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地 址:长春市浦东路 813 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万科翡翠学院 61 栋 101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序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采购人名称: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地址:长春市浦东路 813 号 联系方式: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2招标代理机构名称: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万科翡翠学院 61 栋 101 项目联系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3项目名称鸭绿江重要源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生 态环境监测及效益评估
4项目地点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5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6出资比例100%
7资金落实情况已落实
8采购需求本次采购的主要内容是完成工程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变化、生态 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评估,形成《鸭绿江重要源流 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生态保护修复成效 评估报告》,具体服务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9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10服务要求优质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服务要求。
11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为:人民币 300.0000 万元。 投标报价不允许超过本项目的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本项目的最 高投标限价作为废标处理。
12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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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 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全部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 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政府采购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关于政府 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等。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必须是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 效的营业执照,在专业技术、资金、设备等方面具备本项目服 务能力的投标人。 3.2 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 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府采购网 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政部门禁止参加 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详见财库<2016>125 号文)。 3.3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 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 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一标段投标,否则 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能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同一或者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 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 均无效。 3.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3是否接受联合体 投标不接受
14答疑会不召开 *注:如有疑问请以书面形式提出问题并联系招标代理机构。
15投 标 人 提 出 问 题 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天
16采 购 人 书 面 澄 清投标截止时间前 15 天

5
的时间
17分包不允许。
19投 标 人 要 求 澄 清 招 标 文 件 的 截 止 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10 天
20投标截止时间2024年7月11日9时00分(北京时间)
21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澄 清 的 时间收到澄清文件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招标公司指定登记 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2投 标 人 确 认 收 到 招 标 文 件 修 改 的 时间收到修改文件24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或在招标公司指定登记 表上签字确认(书面确认内容须加盖投标单位公章)
23构 成 投 标 文 件 的 其他材料/
24投标有效期90 天。
25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 3 万元;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现金、银行出具的现金支票、保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或工程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转账、电汇等形 式提交;以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须从投标单位的 基本账户转出。 递交方式: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 1 个工作日将投标保证 金存入招标代理机构指定账户,银行进账单或电汇凭证等凭证 上应明确用途、投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联系人及电话,以便核对查实,投标保证金的确认以最终到账日期为准。投标 单位提交投标保函的应将保函原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随投标 文件一同递交。 备注:投标单位递交投标保证金后把银行付款凭证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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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函扫描件发到邮箱:745484056@qq.com。 收款人全称:中高建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浦发银行长春分行 账号:61090154800000613 行号:310241000013 ※※注:若在规定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保证金未能到账,该 申请人将被视为放弃本次投标。 中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凭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加盖公 章的扫描件办理退还手续。 未中标单位在中标公示期满后 10 日内,凭银行汇款凭证复印 件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办理退还手续。 退还投标保证金预约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三或周五,每周四统一 退还(周四不接受预约),联系电话:0431-85832429 转人工,联系人:刘丹丹。
27近 年 完 成 的 类 似 项目的年份要求/
28是 否 允 许 递 交 备 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29签字或盖章要求(1)所有要求签字的地方都应用不褪色的墨水或签字笔由本 人亲笔手写签字(包括姓和名),不得用盖章(如签名章、签 字章等)代替,也不得由他人代签。 (2)所有要求盖章的地方都应加盖投标单位(法定名称)章(鲜章),不得使用专用章(如经济合同章、投标专用章等)或下属单位印章代替。 (3)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 人”签字的,如法定代表人亲自投标而不委托代理人投标,由 法定代表人签字;如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投标,由委托 代理人签字,也可由法定代表人签字。
30投标文件份数正本一份,副本四份,电子版(U 盘)1 份,电子文件与文本 文件不一致时,以文本文件为准,如若甲方有需要,中标人后 补文件份数。 “投标文件电子版”和用于唱标的“开标一览表”另单独密封 一份。
31装订要求按照投标人须知规定的投标文件组成内容,投标文件应按以下 要求装订: 均采用左侧胶粘方式装订,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 得采用活页装订。 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的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加贴密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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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单位公章(鲜章)。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32封套上写明投标文件封套应写明: 采购人地址: 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33递 交 投 标 文 件 地 点及时间地 点: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 四楼第四开标室。 提交开始时间:2024 年 7 月 11 日 8 时 30 分(北京时间)提交截止时间:2024 年 7 月 11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34是 否 退 还 投 标 文 件否。
35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 2024 年 7 月 11 日 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开标地点:吉林省人民政府政务大厅(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 9999 号)4 楼第四开标室
36开标程序(1)密封情况检查: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共同检查投标 文件密封情况; (2)开标顺序:按随机排序的顺序进行唱标。
37评 标 委 员 会 的 组 建评标委员会构成: 5 人,招标人代表 1 人,社会专家 4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社会专家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8是否授权评标委 员会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39中标公示公告媒 介公示媒介: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中国政府采购网、吉 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公示期限:1 个工作日。
40付款方式分三年付款,签订合同后支付 100 万元;中标单位提交 2025 年 年度评估报告后支付 100 万元;中标单位提交 2026 年年度评 估报告后支付 80 万元,中标单位按照生态环境部要求,完成 其他评估工作后支付 20 万元。以人民币结算,通过银行转账 方式支付(具体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41招标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 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299 号)的规定的取费标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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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代理机构向中标单位收取。
42政府采购支持中 小企业(含监狱企 业)发展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含监狱企业)发展: 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应同时在公告中注明)。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对于小型或微型企业(含监狱企业)参与本项目投标的,给予 10%的价格扣除。行业划分类型:其他未列明行业 注:1)小型或微型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小型或微型 企业划分标准,投标文件内附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 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
43其他如投标人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材料,一经查实,除没收投标保证 金外,业主以及监督管理部门还将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若在 中标之后查出有虚假,还应取消投标人的中标资格,并承担业 主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注:招标公告与招标文件不一致时,以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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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疑问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
投标单位名称

投标单位:(公章)
日 期:
10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 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采购需求、合同履行期限、服务要求
1.3.1 本次采购需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合同履行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服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格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3)被责令停业的;
(4)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5)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6)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
如投标人有上述情况,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1.4.3 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 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 的,相关投标均无效。
1.4.4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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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 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 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采购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未规定的,投标人自行踏勘。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项目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 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 题送达采购人。
1.10.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投标预备会的,投标预备会后,采购人在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 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不允许。
1.12 分包
不允许。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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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服务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2.1.2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 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 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 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 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 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投 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并且修改内容影 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 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一览表
六、投标人概况
七、服务承诺
八、投标资格审查
九、服务工作方案
十、中小企业资格声明(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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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3.1.2 投标文件的编制应遵循如下原则,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的内容和格式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的 内容和要求编制,除采购人另有规定者外,投标人不得修改。
(2)方案应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
(3)投标文件装订成册,不得采用活页夹。
(4)投标文件除制作文本文件外,还需提供电子版。
3.1.3 投标文件应印刷清晰整洁,不提倡装帧豪华。高档豪华的投标文件对 评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
3.1.4 投标文件不退还。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附投标报价说明和明细;
3.2.2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投标报价应包括承担本招标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及风险等全部费用;
3.2.3 投标人所报价格在合同实施期间以实际情况为准;
3.2.4 投标报价应参照相关行业收费标准并予以优惠。
3.2.5 工作费用按人民币计算,费用支付也按人民币支付。
3.2.6 投标报价计算内容
(1)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工作范围之内。
(2)其它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服务要求的配套服务。
3.2.7 费用报价方式
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详细提供各项工作费用报价和汇总报价,明细报价应等 于汇总报价。未能提供工作量明细的工作费用报价应按包干使用,投标人不得以 各种理由,拒绝完成费用包干使用的工作,减少费用包干使用的工作量或降低其 工作质量。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天。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 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 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 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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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采购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 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 其投标。
3.4.3 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发出中标通知书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
(2)投标人恶意串通使招标失去竞争性的;
(3)向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评标委员会有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4)投标文件出现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的;
(5)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中标通知书的;
(6)中标人因自身原因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能与采购人签订合同 的;
(7)违反政府釆购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等材料的复印件。
3.5.3 “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应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投标人在 前附表规定年限内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即可。
3.5.4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的复印 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正在进行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书复 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 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 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 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 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合同履行期限、投标有效期、采购需求 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服务方案应为具有可行性的服务方案。
3.7.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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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 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 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7.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 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 为准。提供一份电子版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文件所有内容。
3.7.5 投标文件要编制目录及页码,投标文件必须用 A4 纸分别装订成册。投标文件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3.7.6 投标文件应印刷清晰整洁,不提倡装帧豪华。高档豪华的投标文件对 评标结果不产生任何影响。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投标文件应进行密封包装。投标人应提交投标文件正本 1 份、副本 4 份,电子版 1 份,并标明“正本”、“副本”等字样(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单 独密封,加贴封条,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公章及密封章;同时分别在封皮上标注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投标单位名称、投标联系人名称、开标时间截止前不得开 封字样等,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2 电子 U 盘、开标一览表,分别放入密封袋中,并在封套封口处加盖投 标人单位公章,在封套上分别标记“投标文件电子版”或“开标一览表”字样。4.1.3 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4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或前附表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 标文件,采购人应予拒收。
4.1.5 如果因投递地点未写清楚而使投标文件迟到或在投递过程中遗失;或 因密封不严、标记不明而造成过早启封、失密等情况,采购人概不负责。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4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 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 3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 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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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采购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2 条、第 3 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4 迟到的投标文件
4.4.1 采购人在按本须知第 17 条规定的送交投标文件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投 标文件,不予开封,并原封退回投标人。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采购人在本章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 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会议由代理机构主持,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 否派人到场;
(3)宣布招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招标控制价的,公布招标控制价;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合同履行期限、服务要求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供应商代表、招标人代表、监督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 确认;
(9)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采购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 作记录。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有关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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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 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 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 作为评标依据。
6.4 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的;
2)投标文件中载明的技术标准和资格文件等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投标文件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
4)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5)投标文件未按投标人须知中“投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规定密封、标志 的;
6)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采购人依据评标委 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 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公示公告
采购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告中标结果。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 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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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 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 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 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人 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5、履约保证金
7.5.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向采购人提交 履约保证金。
7.5.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 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纪律和监督
8.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 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 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 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 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 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 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 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 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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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8.5.1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 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8.5.2 投标人投诉时,应当具备以下法定必备条件:1)投诉投标人应具备以下基木条件:
①投诉人是参与所投诉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②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
③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④属于本财政部门管辖;
⑤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
2)投标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投诉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①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名称、地址、电话等应齐全;
②具体的投诉事项及事实依据应清晰;
③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应齐全;
④投诉事项应与质疑事项一致,应标注提起投诉的日期;
⑤投诉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⑥投诉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盖 章并加盖公章。
9、废标
在招标釆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
(1)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成商不足三家 的;
(2)出现影响釆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釆购人不能支付的;(4)因重大变故,釆购任务取消的。
废标后,除釆购任务取消外,采购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10、政府采购政策
本项目采购中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10.1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10.1.1 按照《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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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属于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中国企业,且投标产品是中国小型和微型企业生产的,应按照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投标人应对提交的中小企 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任。
10.1.2 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人为监狱企业的,应提供由省级 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 明文件。投标人应对提交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的真实性负责。提交的监狱 企业的证明文件不真实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0.1.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 人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 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10.2 对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的投标的具体优惠办法见第三章《评标办法》。
11.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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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3.1 初步评审
评委会对投标人的以下内容进行初步评审,如有一项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初步评审不 合格,不能进入下一项详细评审。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初步评审记录表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 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否决其投标,初审不合格者不进入详细评审。
下列情况属于重大偏差
1)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公司的公章;
2)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有两个 或多个报价;
5)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合同履行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6)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要求的;
7)投标文件载明的设备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等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8)投标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9)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0)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投标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作为未能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作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认定属于串通投标行为,相关投标人的投 标应作废标处理。评标结束后,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报告采购监督部门:
(1)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或者相互加盖了对方公章的,或者相互出现了 对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理人签名的,或者相互书写了对方名称的;
(3)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加盖了另一家投标人公章的;
(4)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相关内容的段落、字句、售后服务电话、联系人姓名等非 正常一致的;
(6)一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装订了标有另一家投标人名称的文件材料,或者出现了另 一家法定代表人或者授予代理人签名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7)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投标人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8)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9)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10)《关于禁止串通招标投标行为的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 82 号)第 三条规定的串通投标行为;
(11)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其他情形。
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 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 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3.2 详细评审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即对投标人的企业信誉、项目人员配备、服务承诺等内容进行 量化打分,并按综合得分高低进行排序。
(1)投标人综合得分取各评委评分的算术平均值,得分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2)投标人得分:计算办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说明
1.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 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如出现投标人得分相 同的情况,按详细评审中各项评审内容顺序排列,得分高者确定中标人,如出现全部得分并 列的情况下,由评标委员会讨论后确定。
2.本办法未列内容,不作为本次评审依据。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 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 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首次招标因评标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投标人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性响应 的投标人不足三家情形而废标,重新招标仍然出现前述情形的,可变更采购方式采购:(1)评标委员会当场形成废标结论,向投标人宣布废标并说明废标原因。
(2)没有投标人当场以书面形式对废标原因提出质疑。
(3)有 2 家合格投标人。
(4)合格投标人重新报价,评标委员会根据新的报价进行评审。
(5)首次招标因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投标人不足三家而废标,重新招标投标人仍不足三 家的,参照前述规定办理。
3.4.2 采购人授权评标委员会推荐三名中标候选人。
3.4.3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3.5 小型、微型企业价格扣除(本项目不适用)
1)、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对 其投标价格给予 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 环境标志产品也包含非环境标志产品的,只对列入《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按 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2)、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于国家强制 采购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3%的价格扣除,并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 者分包中既包含节能产品也包含非节能产品的,只对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不属 于国家强制采购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3)、对于投标人所提供产品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23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的通知》(财库<2008>30 号)文 件规定执行。采购项目或者分包中既包含自主创新产品也包含非自主创新产品的,只对纳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4)、对于列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信息产业部发布的《无线局域网认证产品政府采购 清单》的产品,对其投标价格给予 3%的价格扣除,并按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采购项目或 者分包中既包含清单中产品也包含非清单中产品的,只对列入清单的产品按其在总报价中所 占的比例给予价格扣除。
5)、提供产品同时列入上述多个清单的,将上述规定的价格扣除比例叠加后计算价格扣 除。
注:如符合以上情况的产品均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颁布相关资质证明。
6)、根据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的产品给予 10%的价格扣除,并 按照扣除后的价格参加排序。根据财库<2014>68 号文件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 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 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据。
7)、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 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 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财库<2020>46 号) 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扶持政策。
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 得存在投资关系。
8)、本条款中 6)和 7)两种价格扣除规则不得同时适用。
注:
A、价格扣除的依据,第 1)至 4)条提供货物相关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第 6)条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或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7)条提供联合协议、各成员中小企业声明函(如有)及 投资关系情况说明。
B、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 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 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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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步评审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 评审 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2.1.2资格 评审 标准营业执照具有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标书内附复印件并加盖公 章。
资格条件 承诺函提供资格条件承诺函,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承诺函。
信誉要求投标人不得为“信用中国”网站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为中国政 府采购网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中被财 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投标人(详见财库 <2016>125 号文),标书内附相关网站截图并加盖公章。
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 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子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 代表人为同一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法人不得同时对同 一标段投标,否则均按废标处理。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 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不能 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同一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 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 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标书内附加盖公章的承诺书。
2.1.3响应 性评 审标 准合同履行期限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服务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投标有效期投标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相关要求。
投标价格低于(含等于)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载明 的最高投标限价。
其他要求符合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要求。

注:1、“√”为合格,“╳”为不合格;如有一项不合格将不进入下一环节评审;2、如评审不合格需注明不合格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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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评审表
评审内容评审标准
投标报价(10 分)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报价为评标基准价,其 价格分为满分。其他投标人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10%*100,四舍五入保 留小数点后两位。 注: 1.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2.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依据。
商务部分(40 分)服务业绩(15分)已完成的与本项目同类型项目,如完成的类似生态系统本底资源 调查、生态保护修复监测评估等相关业绩进行综合审核计分。每 提供一项业绩得3分,最高15分。 需提供项目合同或相关证明扫描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 提供不全的不得分。完成时间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无合同违约 现象,服务中无投诉问题。
服务承诺(5分)专家评委针对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承诺的合理化和可操作性进行 比较。 服务承诺可操作性较强,可切实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得5分;服务承诺可操作性一般,基本可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得3分;服务承诺可操作性较差,无法满足招标人要求的,得1分;
投标人 综合实力(5分)投标单位业务范围包含生物多样性保护、资源环境与区域发展、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应用、流域生态保护研究等生态环境保护相 关业务,每提供一项得1分,满分5分。需提供相关证明扫描件并 加盖投标人公章,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
项目 管理机构及 团队人员组 成(15分)专家评委针对针对项目管理机构及团队配备人员进行综合评价。(1)参与本项目的技术团队,工作人员的配置专业满足生态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地图学与地理信息系统、土壤学等专业相关高 级职称的人员达5人(含5人)以上,得10分,不足5人的,每人 得2分,最高8分。须提供人员职称证书或评定文件。 (2)参与本项目的技术团队,具有主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级 别项目经验,并在山水林田湖生态保护修复相关领域获得过省级 以上重要科技奖励一等奖的团队。每提供一个证件得2.5分,最高 5分。须提供项目任务书、科技奖励证书等相关证明文件扫描件 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否则不得分。
技术部分(50 分)服务方案(41分)服务方案应包含工作目标、目的意义、工作范围、研究内容、技 术路线、研究方法、数据分析、年度计划,每提供1项得2.5分,共计20分。每项偏离主题或过于简单不得分。
(2)服务方案中的监测评估指标全面具体,包括重要生态系统 面积、生态连通度、植被覆盖度、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主导 生态功能、公众满意度的内容,每提供1项内容,得3分。最高21 分。每项偏离主题或过于简单不得分。
服务保障 措施(9分)投标人组织机构及服务质量保证措施齐全,隐私数据保密措施完 备。有服务保障措施的得9分,偏离主题或过于简单不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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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协议条款由采购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结合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本项目
具体情况共同协商后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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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服务要求
一、购买服务需求
采用遥感监测、自动监测、实地调查、资料收集、公众访谈等方式,从工程实施区域、修复单元、子项目等不同尺度,对鸭绿江重要源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 程实施过程中的生态环境开展实时监测和成效评估。监测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土地利用 变化、生态环境监测、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评估等,主要指标包括重要生态系统面积、生 态连通度、植被覆盖度、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主导生态功能、公众满意度等。本次采 购的主要内容是完成工程实施前后土地利用变化、生态环境质量、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评 估,形成《鸭绿江重要源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 估报告》。
(一)开展工程实施区生态环境实时监测和成效评估
制定监测与评估方案,监测和评估范围包括工程实施区域内 3 大修复片区、8 个生态 修复子单元、40 个重点子项目。确定评估指标,包括重要生态系统面积、生态连通度、植 被覆盖度、环境质量、生物多样性、主导生态功能、公众满意度。评估计算分级,对各项 指标进行定量或定性评估,获取各项指标评估指标值,计算评估结果,根据评估结果进行 分级,形成评估结论。
(二)解决以下重点问题
一是根据对各项指标的定量与定性评估,确定评估结果,形成生态保护修复成效评估 的评估结论。
二是根据评估结果与评估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生态保护修复实施和管理的意见与建议。
三是编制鸭绿江重要源流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工程生态保护修复成效 评估报告。
28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
29
正本(副本)
(项目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30
年 月 日
31
目 录
一、投标函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授权委托书
四、投标保证金
五、开标一览表
六、投标人概况
七、服务承诺
八、投标资格审查
九、服务工作方案
十、中小企业资格声明(如是)
十一、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32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 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投标报价 为, 合同履行期限,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服务项目,修补 项目中的任何缺陷,服务要求为。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如有)。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 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33
年 月 日
34
投标函附录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条款名称约定内容是否响应
1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止。
2投标有效期90天。
3服务要求优质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 规服务要求。
6……
备注:投标人在响应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基础上,可做出其他 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此类承诺可在本表中予以补充填写。

35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_
单位性质:_
地址:_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_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36
三、授权委托书
(采购人):
兹委托(姓名)职务:为我方委托代理人,代 表我方参与 招标过程中投标等具体工作,并签署所有有关文件 材料、协议和合同。
我方对上述被委托人的行为承担全部责任。
除非以书面形式通知你方撤销本授权,否则本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将至投标有效 期结束,或如果我方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将持续至合同签订为止。无论本授权委托 书撤销或有效期届满,均不影响被授权人在被授权期间所签订的任何文件材料的有 效性。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授权人身份证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职务:
身份证号码:
37
日期:_____年____月____日
38
四、投标保证金
致(采购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于 年 月 日递交了(项
目名称)的投标文件。并附有人民币 万元作为投标保证金。
我方同意招标文件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规定,并对我方有约束力。
附:投标人基本账户转出的银行转账或电汇凭证或保函

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复印件

投 标 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39
月 日
五 、 开 标 一 览 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单位
投标保证金有/无
投标报价万元
合同履行期限
服务承诺有/无
备注1、 本表的一切内容均具有法律效力,不得更改。 2、 填报的内容必须和投标文件及投标函中的内容一致。 3、 服务承诺须在投标书中载明,如内容较多,本表只填写“有”“无”即可。投标报价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4、 开标一览表除在投标文件中包含外,还需要单独使用小信封密封一份,唱标 时使用。(二者内容必须一致)
投标人:(盖章)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40
投标报价明细及说明(若有)
项目名称:
招标编号:单位:元
序号服务内容投标单价总价备注
1
2
3
4
5
6
……
合 计

注:本表费用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酌情填写。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41
六、投标人概况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 话
传 真网 址
组织结构企业规模(大/中/小/微型)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 工
经营范围
备注

注:在本表后应附投标人的银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等企业证明 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2
(二)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序 号招标文件章节及条款 号投标文件章节及条款号偏差说明
1
2
3
4
5
… …

投标人保证:除商务和技术偏差表列出的偏差外,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全部
要求。
43
七、 服务承诺
44
八、投标资格审查
(一) 营业执照
(复印件)
45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拟投入人员基本情况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

备注:本表后应按要求附相关材料。
46
(三)主要人员资历表
姓名年龄学历
职称职务拟在本项目 任职
毕业学校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备注:本表后应按要求附相关材料。
47
(四)主要投入技术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设备状态备注
1
2
3

48
(五)投标人已完成类似项目情况
序号起止时间项目概况业主单位完成情况备注

注:投标人应将业绩情况填入本表中,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附
相关证明材料。
49
(六)资格条件声明函
致: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
我单位(公司)参与采购项目名称、项目编号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现承诺如下:1.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
3. 具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金的良好记录;
我方在采购项目评审(评标)环节结束后,随时接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检 查验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 供应商基本资格条件。
我单位(公司)对上述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特此承诺。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年 月 日
50
51
(七)企业信誉承诺书
本企业已详细阅读本项目招标文件,现自愿郑重作出承诺如下:
(一)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参加本次投标活动;
(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文件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
(三)本企业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要求;(五)近三年(2021 年至今)在招投标和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无利 用不正当竞争手段骗取中标,无重大经济刑事案件,未被列入政府取消投标资格记 录期间的企业或个人投标;
(六)在“信用中国”网站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 体;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未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在“中 国裁判文书网”网站未列入行贿犯罪档案记录;
(七)与采购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 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这两款规定的,相关投 标应当被否决。
上述承诺事项均为本企业真实意愿,愿承担一切责任。若有任何弄虚作假、违 反本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接受取消投标资格、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并承担法律责任;如已中标的,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如已签订合同的,自动放弃供 应资格;且招标人不构成违约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名称:(盖单位章)
52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八)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其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53
九、服务工作方案
技术及商务部分详细内容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
54
十、中小企业资格声明
(注: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的企业请提供本函,不符合的不提供本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 (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服务全部 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 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__人,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 业);
2.(标的名称),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_ 人, 营业收入为__万元,资产总额为__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 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期:
5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注: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请提供本函,不符合的不提供本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 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 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 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 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盖章):
日 期:
56
监狱企业证明
(注: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请提供本函,不符合的不提供本函)
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 业的证明文件。
57
投标人不参与涉黑涉恶承诺书(招标人名称):
我方承诺,在参与(项目名称)招标、投标以及如果中标的后续工作中,我方不存在下
列任何情形之一:
(1)强揽工程:以黑恶势力承包工程;强迫他人接受限定条件或退出竞争;强迫中标人放弃中
标或转包;以暴力、威胁、利诱等手段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等。
(2)恶意竞标:以黑恶势力用明显低于建安成本价格中标;利用围标、串标、虚假投标及威胁
手段等方式骗取中标;以黑恶势力使得工程的实际造价远远高于中标价格,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伪造
资质证书、证件、提供虚假材料进行恶意投标,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法犯罪行为。
(3)扰乱工程招投标活动:以黑恶势力在评标现场聚众闹事、寻衅滋事,冲击评标现场,打砸
破坏评标现场办公设施;用威胁等手段恐吓评标专家、工作人员等行为;捏造事实、恶意投诉、无
理取闹,扰乱招投标正常秩序。
(4)其他任何涉黑涉恶的行为。
我方承诺上述内容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存在上述情形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同
时,我方承诺在整个招投标过程中,一旦发现涉黑涉恶线索及时向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并积
极协助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取证。
特此承诺
申请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58
十一、投标人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资料
59
附件: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 号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 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 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 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 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 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 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投标人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 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 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或者评 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 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 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 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投标人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 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60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 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 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 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 的比例不低于 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投标人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 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 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6%—10%(工程项目为 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 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 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 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 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3%(工程项目为 1%—2%)的扣 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 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 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 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 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 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 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投标人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 企业数量不足 3 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 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 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 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 61
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 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投标人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 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 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投标人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 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投标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 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 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 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 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 商或者工程、服务投标人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 认定函后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 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 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 2022 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 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 2)。未达到本办法规 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 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 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 62
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 规定。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 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 号)同时废止。
63
财政部 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68 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中共中央直属机关采购中心,全国人大机关 采购中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财务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和戒毒企业(以下简称监狱企业)发展对稳定监狱企业生产,提高财政资金 使用效益,为罪犯和戒毒人员提供长期可靠的劳动岗位,提高罪犯和戒毒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减 少重新违法犯罪,确保监狱、戒毒场所安全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 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监狱企业困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7 号)文件精神,发挥 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作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 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 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二、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政 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向监狱企业采购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 数据。
三、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通过预留采购份额支持监狱企业。有制服采购项目的部门,应加强 对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编制工作的统筹,预留本部门制服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 30%以上,专门面向 监狱企业采购。省级以上政府部门组织的公务员考试、招生考试、等级考试、资格考试的试卷印刷 项目原则上应当在符合有关资质的监狱企业范围内采购。各地在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 根据符合教科书印制资质的监狱企业情况,提出由监狱企业印刷的比例要求。
四、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对监狱企业生产的办公用品、家具用具、车辆维修和提供的 保养服务、消防设备等,提出预留份额等政府采购支持措施,加大对监狱企业产品的采购力度。
五、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管理和监督,做好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的相 关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面向监狱企业采购的工作依法依规进行。各监狱企业要不断提 高监狱企业产品的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做好监狱企业产品政府采购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64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 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 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以下的为微 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 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 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 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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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 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 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 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 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 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418.8969 万元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 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 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 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 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 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 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 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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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 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 年颁布 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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