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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5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5号)
一、项目编号:D640181-20240306152922063
二、项目名称:灵武市教育体育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及薄弱学校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网络、课桌凳、音体美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D栋科技创新中心大楼212室
被投诉人1:灵武市教育体育局
地址:灵武市西平路 142 号灵武市教育体育局
被投诉人2: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虹桥路天源财汇中心 A 座 14 楼
相关供应商:宁夏泓源泰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就“灵武市教育体育局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及薄弱学校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网络、课桌凳、音体美设备)一标段二次”(项目编号:D640181-20240306152922063)采购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5月3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 2024年5月31日收到该投诉材料,于2024年5月31日向投诉人发送《灵武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补正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补正后提交,本机关于2024年6月3日收到投诉人补正后的投诉书及相关材料后于2024年6月3日正式受理投诉。2024年6月3日,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1灵武市教育体育局(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教体局”)、被投诉人2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天泽众德招标公司”)、相关供应商宁夏泓源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泓源泰公司”)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2024年6月14日,本机关分别向被投诉人1教体局、被投诉人2天泽众德招标公司发送了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暂停日期为2024年6月14日至2024年7月14日。本机关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进行调查取证,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称: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宁夏泓源泰商贸有限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属于无效投标;评审过程中,评标专家未能及时发现且予以废标,属于重大评审失误。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宁夏泓源泰商贸有限公司”的《价格明细表》内容填写有误,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投诉事项3.中标单位“宁夏泓源泰商贸有限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其他政府采购政策”要求。投诉事项4.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货物清单及参数要求”存在表述不清楚、有歧义。导致各投标人所响应的信息就会不一致,从而导致评标过程中,各评标专家会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打分,那么所有投标人就不是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属于招标文件的编制存在重大“瑕疵”。投诉事项5.本项目的评标过程中,评标专家有明显的倾向性和不公平、不合理之处,打分存在明显的主观倾向行为,并且对评标结果产生实质性的影响,应当重新评审或者重新组织招标。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本项目的代理机构宁夏天泽众德招标有限公司关于我公司的质疑回复存在倾向行为。被投诉人1教体局未针对投诉作出书面答复,被投诉人2天泽众德招标公司和相关供应商泓源泰公司作出书面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机关认真调阅查看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审报告、被投诉人2天泽众德招标公司、相关供应商泓源泰公司提交的答复材料及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论证,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银川市灵武市财政局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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