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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贺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银川市贺兰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号)
一、项目编号:D640122-20240429113837046
二、项目名称:立岗镇2024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第一批)六标段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众绘致远(宁夏)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创业东路5号D栋科技创新中心大楼212室
被投诉人1:贺兰县立岗镇人民政府
地址:贺兰县立岗镇人民政府
被投诉人2:宁夏广泰恒业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贺兰县文昌路7号(财税大楼后2楼)
相关供应商:宁夏洋兴亿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贺兰县马家寨109线东侧金福苑小区1-3号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1:中标单位“宁夏洋兴亿建设有限公司”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资格审查”要求,属于投标无效。事实依据:根据中标公告,中标单位“宁夏洋兴亿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价格明细表》显示的投标文件响应日期为2024年5月20日,但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投标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自然日(日历日),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应为2024年5月21日,也就是说中标单位“宁夏洋兴亿建设有限公司”的投标有效期不足60天,少1天;因此,根据招标文件中“资格审查”的相关要求,该公司属于投标无效,评标现场应予以废标。
投诉事项2:中标单位“宁夏洋兴亿建设有限公司”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中的资格要求,不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事实依据:根据“企查查”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结果,中标单位“宁夏洋兴亿建设有限公司”的社保信息显示为0人(且该项并未选择“企业不公示”)。而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中对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明确载明,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且要求在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承诺书,因此该情形属于虚假承诺,以弄虚作假的手段和方式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 1:经本机关调查、调阅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单位洋兴亿公司的《投标价格明细表》落款日期为2024年5月20日,只是此表的编制日期,其投标文件中的投标有效期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60自然日(日历日),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五十条规定。综上,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投诉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 2: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推行政府采购“承诺信用制”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供应商在参加全区政府采购活动时,基本资格条件采取“承诺信用制”,供应商提供相关资格承诺函即可参加采购活动,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无需再提供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等证明材料。同时,本机关查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材料,2024年4月18日由原宁夏晟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洋兴亿公司,经营范围从物业管理、城市绿化管理等变更为工程管理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2024年4月29日洋兴亿公司与2名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于2024年5月对公司社会保险费进行申报核定,并依法缴纳了社会保障资金。综上,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
驳回投诉。
六、其他补充事宜
银川市贺兰县财政局
2024年0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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