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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兰州理工大学通勤车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甘财采处(2024)4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兰州理工大学通勤车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项目编号:2024zfcg00366)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兰州理工大学通勤车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
项目编号:2024zfcg00366 项目预算:238.56万元
当事人1(采购人):兰州理工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兰工坪路287号
当事人2(采购代理机构):甘肃明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西路194号中天健广场8幢10楼1020室
当事人3(中标供应商):兰州新都旅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天水北路349号4层416室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6月12日收到的对“兰州理工大学通勤车辆服务采购项目第二次”采购结果的监督检查申请所涉事项进行了核查。
一、核查情况
监督检查事项: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谋取中标。
经核查,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等,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交通运输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级证明》显示达标等级为一级,而实际上中标供应商仅具备达标等级为二级的证书,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监督检查事项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监督检查事项成立,中标结果无效,采购人可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2、对兰州新都旅游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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