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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山区簸箕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太阳山“万村共富”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GF-2017-02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淄博市博山区簸箕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人(全称):山东奥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 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博山区簸箕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太阳山“万村 共富”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博山区簸箕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太阳山“万村共富”农业基础设施项目 。2.工程地点: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簸箕掌村太阳山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2404-370304-89-01-549784 。
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及招标人自筹资金。
5.工程内容: 新建农业大棚、井房、蓄水池、水肥一体化、管理房及梨园种植等,占 地约 100 亩,具体建设内容及工程量依据实施方案及设计图纸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 1)。
6.工程承包范围: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4 年 06 月 20 日。
计划竣工日期:2024 年 11 月 20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154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 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伍佰贰拾柒万叁仟捌佰柒拾壹元玖角捌分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98 元);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贰拾肆万壹仟玖佰叁拾捌元贰角贰分 (¥ 241938.22 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元)。
2.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甲方供部分材料)。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栾兆芳。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其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 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 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 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 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 2024 年 6 月 24 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簸箕掌村 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 肆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贰 份,承包人执 贰 份。
发包人:淄博市博山区簸箕掌产业 承包人:山东奥祥市政工程有限 发展有限公司(公章)公司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地 址:地 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电 话:
传 真:传 真: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账 号:账 号: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可调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
承包人 3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全部工程施工内容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发包人依据相关规定确定。
3.5.2 分包的确定
非主体结构、非关键性工作;双方约定的允许分包的专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工程。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属于依法必 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2、由总承包人 和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 3、其他约定。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总承包人和分包人结算。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无。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无。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第 6.1 条内容及省市 有关规定,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严禁发生重大安全事故。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安全文明施工 。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7 工期和进度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节点工 期或者合同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承担 2000 元/天的逾期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合同结算值的 5%,如果节点工期延误,但合同工期满足要求,则节点工期罚款可不扣除。承包人支付逾期 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作业及整改的义务。如果节点工期延误超过 7 天或合同工 期延误超过 14 天,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示例:工期每延误一天,按工程总造价额 的万分之 向发包人承担违约金)。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不超过总造价的 3%。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无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或双方另行约定。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工程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或其工程数量发生变化,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但当工程 变更导致该清单项目的工程数量发生变化,且工程量偏差超过 15%时,可进行调整。当工程 量增加 15%以上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低,当工程量减少 15%以上时,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应予调高。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但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 照类似项目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 工程资料、计量规则和计价办法、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和承包人报价浮动率提 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承包人报价浮动率可按下列公式计算:承包人报价浮动率 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100%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适用也没有类似于变更工程项目,且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发布的信息价格缺价的,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计量规则、计价办法和通过市场调查 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价格提出变更工程项目的单价,报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2、工程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 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
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并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1)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第 1 条的规定确定单 价。
(2)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 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浮动率计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 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3、当发包人提出的工程变更因非承包人原因删减了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 使承包人发生的费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应支付的项目中,也未 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时,承包人有权提出并应得到合理的费用及利润补偿。
综合以上 3 条,工程变更需要重新确定综合单价时参照以下原则确定:参照企业定额 或 2016 年版《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山东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相应的价 目表、配套的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人工综合工日单价执行投标报价价格或者双方约定 的价格,材料价格执行《淄博工程造价指南》(第 期)信息价格(考虑报价浮动率)或发包 人、承包人共同确认的价格,机械台班价格执行相应期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价格。
10.7 暂估价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超过约定的范围可调。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基准价格是指招标控制价中的材料价格。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 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 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 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 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人工单价+8%以内(含)、主要材料单价±5%以内(含)、机械台班单价±10%以内(含)以及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示例:主要材料 单价±5%以内(含)、工程量的变化幅度在±15%以内(含)的风险)。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1.法律法规的变化:以投标截止日前 28 天为基准日,其后因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 和政策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授权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据此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工程变更:执行专用合同条款 10.4。
3.项目特征不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实施合同工程,若在合同履行期 间出现设计图纸(含设计变更)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任一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且该变化引起 该项目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 更估价的约定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
4.工程量清单缺项:①合同履行期间,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新增分部分项工程 量清单项目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综合单价,并调整合同价款;②新增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后,引起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实施方案被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③由于招标 工程量清单中措施项目缺项,承包人应将新增措施项目实施方案提交发包人批准后,按专用
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调整合同价款。
5.工程量偏差:①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可按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变更估价 的约定进行调整;②当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引起相关措施项目相应发生变化时,按 系数或单一总价方式计价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项目费调增,工程量减少的措施项目费调减。
6.物价变化:当主要材料单价超±5%,其超过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可通过工料机费用调 整表进行调整。
7.暂估价:①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发 承包双方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确定价格,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②发包人在招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由承包人按照合同 约定采购,经发包人确认单价后取代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③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 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 10.4.1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 定确定专业工程价款,并应以此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④发包人在招 标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由发承包双方依法组织招标 选择专业分包人,接受有管辖权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并应以专业工程发包 中标价为依据取代专业工程暂估价,调整合同价款。
8.不可抗力:执行通用合同条款 17.3。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 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45-2013);2016 年《山东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山东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16 年《山东省园林工程消耗量定额》、2020 年《山东省建筑、市政、园林工程价目表》及相应计算规则、规范、技术资料;费率参照山东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鲁建标字(2023)2 号。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按补充条款 7 。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本工程按工程节点进度实行分段结算,分段计价文件应按合 同约定的计价依据、计价规则、费用标准、变更签证、人工材料、机械价格等进行编制,定 案结算文件经发包人同意,作为工程款支付依据。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本项目无预付款,建筑工程部分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完成 50%付至合 同额的 30%,项目完成 80%付至合同额的 60%,项目完工且经验收合格后,经审计单位审核 后付至审定值的 97%,剩余 3%待责任缺陷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结清;苗木种植工程无进度款,全部苗木种植完成后付至合同额的 90%,剩余 10%待 1 年苗木成活期满后一次性无息结清。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甲方要求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甲乙双方约定。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 天。
15 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甲乙双方约定。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按甲方要求。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2 个月 。(不得超过 24 个月)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 3%。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 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根据承包人信用评价等级,质量保证金总预留 比例不高于《淄博市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淄建发〔2021〕155)的规定,淄博 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全面推行银行保函、保险保单等替代现金方式的担保,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限制或拒绝。)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 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补充条款
1、结算价款:工程结算价款=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计日工+材料 暂估价的调整+总承包服务费+索赔费用+现场签证费用+工程实际发生的费用)+规费+税金。
2、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建筑工程部分按工程形象进度支付工程进度款,项目 完成 50%付至合同额的 30%,项目完成 80%付至合同额的 60%,项目完工且经验收合格后,经 审计单位审核后付至审定值的 97%,剩余 3%待责任缺陷期结束后一次性无息结清;苗木种植 工程无进度款,全部苗木种植完成后付至合同额的 90%,剩余 10%待 1 年苗木成活期满后一 次性无息结清。
《关于印发山东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 3、承包人(施工总承包企业)必须按照
管理办法的通知》(鲁人社规〔2019〕9 号)和《关于印发淄博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 支付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淄人社发〔2019〕36 号)文件要求,施工现场应用山东 省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管平台,在项目配备专(兼)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施工现场实名制 信息的登记与核实,对现场务工人员进出场进行考勤,及时准确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上传相关信息。
4、承包单位应依法使用排放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进行作业,在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内,对达不到国三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入场作业。
附件 :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一致就博山区簸箕掌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太阳山“万村共富”农业基础设施项目签订工程质量 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质量保修范围包括:承包人施工的所有工程内容。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 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五年;
3.装修工程为二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二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二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 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缺陷责任期终 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 7 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规定,即 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
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保修期间,承包人应在接到发包人书面通知 24 小时内(特殊情况不超过 48 小时)派人修理,否则发包人可委 托他人修理,其费用在 保修金内扣除,不足部分由承包人另行支付。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 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地 址: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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