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神铁路神朔公司忻州方向职工换班车租车框架服务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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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省份 | 山西 | 城市 | 忻州市 |
招标代理机构 | 项目名称 | 包神铁路神朔公司忻州方向职工换班车租车框架服务 | |
采购单位 | 包神铁路神朔公司 | 采购联系人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采购电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中标信息
中标单位 | 山西欣畅客运有限公司 | 中标金额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联系方式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
包神铁路神朔公司忻州方向职工换班车租车框架服务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包神铁路神朔公司忻州方向职工换班车租车框架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304997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304997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李远、李英杰 电话:0471-3261783
邮箱:13707630@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包神铁路神朔公司忻州方向职工换班车租车框架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304997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304997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山西欣畅客运有限公司 | 山西五台山晋旅运通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146.880000 | 150.5280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能力条件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省际包车客运、140900000013、2027年05月18日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晋交运管许可忻字 140900000024号、2027年11月01日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 | / |
业绩 | 1、租赁公务出行车辆服务、定襄县公务用车服务中心、2020年1月17日 2、忻州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公务用车平台租赁项目、忻州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0年12月5日 3、包神铁路神朔公司职工换班车租车项目公开招标、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2021年5月12日 4、忻州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公务用车遴选采购项目、忻州市直属机关事务服务中心、2022年7月10日 5、包神铁路神朔公司忻州方向职工换班车租车公开招标、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神朔铁路分公司、2022年8月24日 | 五台山景区旅游高峰时段和重大节假日转运游客车辆租赁协议、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游客服务中心、2023年8月28日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李远、李英杰 电话:0471-3261783
邮箱:13707630@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