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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英童乳业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英童乳业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4〕4  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英童乳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01N2W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鸽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年12月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和2023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排放口(DA005、DA006)中的硫酸雾和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排放口(DA005、DA006)中的硫酸雾和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你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法定代表人张鸽身份证复印件、安环专员帅宝林身份证复印件(由你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5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4]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违反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类”中13.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当事人开展的自行监测的种类及频次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1/2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圆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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