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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保定市秀美园林环卫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地址:保定市竞秀区江城乡石家庄村石庄西街120号厂房
被投诉人一:丹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地址:丹寨县龙泉镇建设北路10号
被投诉人二:贵州凯君达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代理机构)   
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城西街道原棉纺厂片区A地块未来城一期B幢14层14-1号
相关供应商:贵州亿拓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丹寨县龙泉镇金钟开发区金钟大道68号
二、投诉的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就《丹寨县2024年生活垃圾清运和生活垃圾收集配套设施设备项目》(采购项目编号:GZKJDZB2024-17号)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6月11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我局于2024年6月13日予以受理, 并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送达被投诉人和相关供应商。
投诉请求:如本项目触犯法律规定,要求对本项目做废标处理,对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依法处理。
投诉事项1:本项目存在对中标供应商评分畸高,导致了高标中标。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
依据:本次项目的预算价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中标价为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中标价格与限价相差一万多元。查看当日开标一览表低价在八十多万元,最低价甚至与该项目中标价相差十万元。我方与该中标供应商价格相差八万多元,该项目供应商如按照市场价报价均都是低于该中标供应商的。虽是综合评分制,但是价格分值占了百分之三十,现在市场价格透明,针对同样的货物报价竟相差近十万元。我方认为本次项目的报价不符合常理,我方认为本项目存在非正常价中标的情况。代理方的回复为市场价存在定价差异市场价难以界定,我方认为细微的差距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市场价各地均具有细小差异而大体几乎为一致,我方与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价格几乎一致,而贵州万顺豪环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中标企业均为贵州本土企业,那么本地企业价格都相差十万元,这样看来就不存在代理方所回复的不同时间、地点导致的定价差异。本项目所有供应商报价均是本项目时间段的价格。代理方提到我方未提供充分的事实证据,那么我方认为本项目众供应商的价格就是最好的的证据,同样的货物相差十万元。现各地政府财政资金紧张,在如此环境下竟还高价围标谋取中标,与市场价相差十万元谋取国家利益。
投诉事项2:质疑本次项目的评分标准为让“意向单位”中标而量身定制,从而达到让本项目“意向单位”高价中标的目的。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
依据:本项回复中代理方提到了时限已到不予回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条中提到: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该项质疑证据属实已经确定违反了相关法与法律。我方已在质疑函中附件部分放置我方的证明材料与质疑原因,时限已到并不是为违法开拓的理由。请贵方严查此项目的项目流程与结果的公平公正。
投诉事项3:本项目存在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的情况。存在高价围标的情况,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此项回复不满意提出投诉。
依据:本项目预算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根据开标记录显示,贵州如日方升环卫设备有限公司报价991000元,吉林省远东环保机械有限公司990000元,贵州亿拓金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报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以上几家公司定格报价,投标报价均高于市场价且严重高于本项目其他供应商的价格,这种情况极其罕见,综合评分虽然价格不是决定因素,但是价格分值占30分,报价越高价格得分越低,价格低在评分时会更有优势,我方认为以上几家投标人存在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高价围标的情况,且报价呈规律性差异。本项回复中提到未能提供事实证明材料,对于围标的证据本身就是难以找出的,但报价就为最好的证据。在一个限价一百万的项目中报价才比限价低一万块与最低价相差十万块,经过对比一眼就能看出是为了高价中标的意向公司抬高报价,已达到高价围标的效果,本项目上述几家供应商的价格均为不正常报价。
投诉事项4:本项目未告知我方未通过资格审查的原因。
依据:代理方回复为该项目要求2023年度的纳税和交纳社保资金的证明材料,那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中关于社保的描述为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那么我方提供并证明了良好的社保纳税记录。本项目开启时间为2024年5月29日,2024年度已经过去了一半,为何还指定要求2023年度的良好记录。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要求2023年度的纳税社保,如企业为2024年度新成立企业是否就没有参加本项目的资格,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中第五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那么本项目不就变相设置了对于参加本项目的供应商的经营年限了吗?2023年之后成立的企业就不能参加本项目了。
投诉事项5:回复函并未告知我方具有投诉的权利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依据:在该项目回复函中未告知我方具有投诉的权利与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三、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本局受理投诉后,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对被投诉人、相关供应商书面情况说明等相关材料进行了审查,具体情况如下:
针对投诉事项1答复:
该项目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资料进行评分。投诉人主观认为本项目存在对中标供应商评分畸高,导致了高价中标,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2答复:
本项目于2024年5月8日发布采购公告及采购文件,公告期限5个工作日,投诉人于2024年5月9日获取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和第十九条“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投诉人已超过法定质疑期,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3答复:
投诉人主观认为本项目存在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存在高价围标的情况,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4答复:
该项目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各投标供应商提交的投标资料进行审查,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人如认为招标文件存在变相设置了供应商的经营年限要求,应该在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投诉人未在法定质疑期提出质疑,该投诉事项不符合法定投诉受理条件。
针对投诉事项5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五条“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被投诉人回复投诉人的质疑函中包含了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但未告知投诉人依法投诉的权利,该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四、处理决定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局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驳回投诉人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投诉事项3、投诉事项4。
(二)投诉人投诉事项5部分成立,但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相关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丹寨县人民政府或贵州省黔东南州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贵州省丹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丹寨县财政局
                      2024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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