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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英童乳业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陕西英童乳业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陕V杨陵环责改〔2024〕2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英童乳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MA6XM01N2W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兴杨路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张鸽
省生态环境厅监督帮扶检查组于2023年12月26日检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和2023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排放口(DA005、DA006)中的硫酸雾和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2023年12月29日、2024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薛辉(执法证号:27110115007)、吴丽婕(执法证号:27110115013)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2022年未按排污许可证要求对废气排放口(DA005、DA006)中的硫酸雾和非甲烷总烃进行监测。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2月29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1月4日由执法人员薛辉、吴丽婕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营业执照复印件(由你公司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4、法定代表人张鸽身份证复印件、安环专员帅宝林身份证复印件(由你公司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4年1月19日前将整改报告书面报送我局。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杨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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