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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仁盛特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陕西仁盛特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陕V杨陵环罚〔2024〕3号
当事人名称或姓名:陕西仁盛特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3MA6TKRPH5N
地址:陕西省杨凌示范区东新路与姚安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振
2023年11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赵伟华(执法证号:27110115010)、丁海峰(执法证号:27110115009)联合陕西经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局委托)对你公司环保牌3-TV700467柴油叉车尾气超标排放整改情况进行复核抽检,经现场检测尾气排放继续超标。2023年11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赵伟华(执法证号:27110115010)、王爱芳(执法证号:27110115014)针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调查,违法事实清楚。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杨陵区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3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赵伟华、丁海峰制作证明执法检查情况);
2、《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3年11月30日由执法人员赵伟华、王爱芳制作,证明你公司实施违法行为的原因);
3、现场检测照片(2023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赵伟华拍摄,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尾气检测情况);
4、现场检测结果小票照片(2023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赵伟华拍摄,证明尾气检测结果超标情况);
5、检测报告(报告编号:经纬检字(2023)第BFD0110号,陕西经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局委托检测)提供,证明尾气排放超标);
6、营业执照复印件(2023年11月27日由现场负责人徐鸽提供,证明违法主体);
7、法定代表人王振及被授权委托人徐鸽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员工在职证明(2023年11月27由现场负责人徐鸽提供,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身份);
8、叉车日常使用记录台账(2024年1月12日由现场负责人徐鸽提供,证明环保牌3-TV700467柴油叉车该公司使用情况)。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月12日以《杨陵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陕V杨陵环罚告[2024]1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规定期限内你公司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5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杨陵区财政局罚没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公司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杨陵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杨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杨陵区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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