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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公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采购项目询价文件调整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项目编号:2024-07-001)
江门公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采购项目询价文件调整如下:
一、第二条  用户需求  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的技术指标中“分子量(万)≥1200”调整为“分子量(万)≥800”,“固含量(%)≥95”调整为“固含量(%)≥90”,“溶解时间(min)≤30”调整为“溶解时间(min)≤60”;调整后的需求清单为:
名称
技术指标
含税最高单价限价
(元/吨)
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
1.分子量(万)≥800
2.阳离子度(%)50-60
3.固含量(%)≥90
4.丙烯酰胺单体含量(干基(%))≤0.01
5.溶解时间(min)≤60
6.外观:白色固体透明颗粒,易溶于水,无毒无腐蚀性
7.硫酸盐(SO4)含量(g/g)≤0.05
8.氯化物(Cl)含量(g/g)≤0.05
9.参考标准GB/T 31246-2014
33012.00

二、第七条  违约责任删除第(七)点和第(八)点,调整后的违约责任如下:
“七、违约责任
(一)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成交供应商可以向采购人收取该次拒收货款值10%违约金。
(二)成交供应商在采购人发出供货通知(供货通知书(或订单)或电话、微信通知)后24个小时内,未能将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交货地点的,成交供应商应承担逾期交付货物责任,采购人可以按该对应批次货物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四向成交供应商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2日不能交货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逾期超过约定日期2日不能交货,采购人没有解除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应按上述计算方式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货日止。
(三)成交供应商无故不供货的(含正常供货及紧急供货)或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不再向采购人供货的,成交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采购人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由成交供应商赔偿采购人受到的所有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若成交供应商单方无故解除合同的,采购人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成交供应商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成交供应商所交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规定的,采购人有权拒收该货物,成交供应商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成交供应商逾期交货处理。如经退换货后,成交供应商再次提供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六)成交供应商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成交供应商拒绝更换货物的,应向采购人承担违约责任,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整,采购人可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有关“保质期”条款的,成交供应商应及时给予以免费更换该批货物,并负担因此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检测费一切费用等,并且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30%的违约金。
(八)因成交供应商运输装卸货物过程中或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对采购人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九)采购人为追究成交供应商违约、赔偿责任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十)成交供应商运输车辆进场卸货时间须符合采购人要求,例如避开垃圾车进厂高峰期,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采购人地磅称进行称重和签字确认,严禁货车进出称重时驾驶室内人员数量发生变化,成交供应商如有违规,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十一)成交供应商厂内卸货应严格执行采购人相关制度,卸货过程中出现破损泄漏且未及时清理的,成交供应商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十二)成交供应商交货时单据不齐的,采购人有权不予接收,直至成交供应商提供完整齐全的资料后才予以接收;采购人保留对成交供应商收取仓储和人工管理费用的权利,在此期间产品仓储风险等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如因此导致采购人无法将该批次产品投入到生产中的,成交供应商应赔偿在此期间由于产品无法使用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损失。
(十三)对于交付数量不足的(即,实际交货数量少于供货通知书(或订单)载明的数量),采购人有权要求成交供应商按照采购人需求时间补足相应产品数量,该供货通知书(或订单)下产品的初步验收时间则为最后一批产品的初步验收时间。成交供应商应赔偿因交货数量不足给采购人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对于交付数量超出供货通知书(或订单)数量的,成交供应商应安排第一时间和采购人确认并处理,成交供应商逾期未将多余数量的产品自行拉回的,采购人保留对成交供应商收取仓储和人工管理费用,在此期间产品灭失风险等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十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双方任何一方在对方不存在违约情形下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整。”
三、对照上述两点调整附件4 框架协议和附件5 合同相关条款,调整后的附件4 框架协议和附件5 合同如下:
附件4:框架协议
江门公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合同编号:      
签订地:        
甲方(买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乙方(卖方):
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正文所述的“甲方”包括“甲方及其后续与乙方签订采购合同的下属子公司”)
甲乙双方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就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采购项目采购事宜,在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本框架协议以共同遵守。
1.货物
甲方拟向乙方采购的货物如下,具体采购价格按照具体采购合同约定,实际采购数量以具体采购合同或供货通知书为准:
产品名称
规格
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
1.分子量(万)≥800
2.阳离子度(%)50-60
3.固含量(%)≥90
4.丙烯酰胺单体含量(干基(%))≤0.01
5.溶解时间(min)≤60
6.外观:白色固体透明颗粒,易溶于水,无毒无腐蚀性
7.硫酸盐(SO4)含量(g/g)≤0.05
8.氯化物(Cl)含量(g/g)≤0.05
9.参考标准GB/T 31246-2014

2.合同期限
框架协议合同期限暂定为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首期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首期采购合同到期前一季度,甲方对乙方履约表现进行绩效考核,考核达标后,甲方与乙方签订次年采购合同,每年依次按规定进行签约,直至2027年12月31日框架协议合同期限结束;如乙方履约表现绩效考核不达标,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和另行采购,乙方无条件接受。
3.价格调整
3.1本协议项下货物的含税价格在首期采购合同中约定,在首期采购合同执行过程中为固定不变价(即:首期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协议项下产品含税价格不受市场价格和政策因素的影响,为固定不变价)。首期合同到期前一个季度,双方以乙方的首期采购合同含税单价为基础对供货价格协商重新确定下一期供货价格,每年依次按规定进行重新定价。
3.2价格指标的确定:
(1)生意社→化工商品指数→聚丙烯酰胺→聚丙烯酰胺商品指数表→数值(https://www.100ppi.com/cindex/list-1283.html)公布的价格指标。
(2)初始基准价格指标为评审日当日的数值,如评审日当日没有发布数值的,初始基准价格指标为评审日前最新一期发布的数值;如在框架协议期内没有发生价格调整,基准价格指标为初始基准价格指标,当发生价格调整后,调整后的当期价格指标取代初始基准价格指标作为新的基准价格指标。
(3)当期价格指标为每年第三季度最后一期的聚丙烯酰胺商品指数数值。
3.3调价方式:
每期采购合同到期前,进行次年价格指标计算:以当期价格指标与基准价格指标对比:浮动比例=(当期价格指标-基准价格指标)/基准价格指标×100%,浮动比例保留2位小数,四舍五入计算,浮动比例在±5%以内,则次年价格不作调整;如当期价格指标与基准价格指标对比,浮动比例超过±5%,按实际浮动比例±5%调整次年价格。例如:浮动比例为-8%的,则次年价格=当期合同价格×(1+(-8%+5%));浮动比例为8%的,则次年价格=当期合同价格×(1+(8%-5%))。
3.4新的价格从次年合同开始生效。
4.履约保证金
4.1履约保证金金额为:20000元(大写:人民币贰万元整),乙方应于框架协议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转账至甲方指定账户。
4.2履约保证金用于督促乙方履行合同的承诺。在合同期限内,乙方单方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致使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
4.3履约保证金在框架协议履行期限满后,乙方没有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未完成支付的,乙方凭履约保证金收款凭证和履约保证金退款申请函至甲方办理退还履约保证金手续。
5.有关原则
5.1在合同期限内,甲方有权不定期对乙方进行履约表现绩效考核,甲方根据履约表现绩效考核结果考量是否与乙方继续合作。
5.2本框架协议仅作为甲方向乙方采购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的意向,并不构成甲方向乙方发起具体的交易事项,同时,在协议期间,甲方并不保证实际的采购量。
5.3甲、乙双方具体的采购事项在后续签订的采购合同中进行详细约定。
6.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协议双方各执两份。各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双方后续签订的采购合同与本框架协议有不一致的,以采购合同为准。
本协议经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合同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附件5:合同
江门公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地: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江门公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07-001)的询价文件、乙方的响应文件、澄清文件、成交结果公告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一、采购量及服务期
本项目采购量约为     吨。
合同有效期为     起至   年   月   日。
二、需求
(一)产品名称、金额
材料名称
品牌
规格
含税单价
(元/吨)
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

1.分子量(万)≥800
2.阳离子度(%)50-60
3.固含量(%)≥90
4.丙烯酰胺单体含量(干基(%))≤0.01
5.溶解时间(min)≤60
6.外观:白色固体透明颗粒,易溶于水,无毒无腐蚀性
7.硫酸盐(SO4)含量(g/g)≤0.05
8.氯化物(Cl)含量(g/g)≤0.05
9.参考标准GB/T 31246-2014


备注:
1.以上价格为含税含运费总价,已包含税率为      税费,实际开票时如遇国家税率调整,价格按国家现行税率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
2.供货方式:分批次供货。
(二)服务地址(按实际选择)
江门公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文昌沙水质净化厂、丰乐污水处理厂、棠下污水处理厂、高新区综合污水处理厂、杜阮污水处理厂、荷塘污水处理厂、潮连污水处理厂、开平新美污水处理厂,具体以供货通知书(或订单)为准。送货地址如下:
厂区
送货地点
文昌
江门市江海区礼盛街13号
丰乐
江门市蓬江区天福路74号
潮连
江门市蓬江区豸岗管理区白鹤沙地段
棠下
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华盛路296号
杜阮
江门市蓬江区杜阮镇木朗三夹水1号
荷塘
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禾岗村大坦路(土名)地段
高新
江门市江海区南山路334号
开平
广东省开平市潭江大道9号1座

(三)服务要求
1.送货需求量及送货时间会结合现场的运行、检修情况和现场存货情况而调整,乙方应无条件满足要求。
2.现场边界条件(按实际选择):
江门公用能源环保有限公司:
地磅限重60吨,要求车辆总重控制在60吨以下。
3.由于甲方的仓储容积有限,加上甲方的生产特性,在节假日期间也同样保持生产状态,为了不影响甲方的生产,供货商要保证甲方节假日期间的供货需求。
4.药剂运输时应使用有篷的工具,严防雨淋、曝晒,从运输车辆卸至采购人指定位置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完成,卸货操作听从现场工作人员指挥,未经允许不得进行卸货。因操作不当,导致货物外包装破损或货物外溢,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仅限于清理现场及环境修复所需费用。
(四)质量标准
1.执行以下标准:
GB/T 31246-2014《水处理剂 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
以上标准和规范以现行有效的最新标准为准。
表1  聚丙烯酰胺(阳离子)絮凝剂质量标准
序号
项目
指标
1
分子量(万)
≥800
2
阳离子度(%)
50-60
3
固含量(%)
≥90
4
丙烯酰胺单体含量(干基(%))
≤0.01
5
溶解时间(min)
≤60
6
外观
白色固体透明颗粒,易溶于水,无毒无腐蚀性
7
硫酸盐(SO4)含量(g/g)
≤0.05
8
氯化物(Cl)含量(g/g)
≤0.05

备注:表1质量标准的具体指标与GB/T 31246-2014《水处理剂 阳离子型聚丙烯酰胺的技术条件和试验方法》不一致的,采用更优标准。
2.乙方所投报的产品应当是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相应技术、节能、安全和环保标准;国家有关部门对乙方所投报的产品有强制性规定或要求的,乙方所投报的货物应当符合相应规定或要求。
3.乙方所投报的产品应当是全新、未曾使用过的,其质量、规格及技术特征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知名品牌产品,需具有一定的销售历史。
(五)保质期
在规定的贮运条件下,自验收之日起,保质期不低于6个月。
(六)验收
1.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将货物运送至指定地点并放置到指定位置的,不予验收。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必须是通过质量检验,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产品,包装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变质或有毒物品污染,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并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附具说明书。
2.取样:
货物到达后,由甲方指派人员取样并进行随车资料查收和外观检查。取样操作规范根据甲方厂内取样制度执行,样品由供应商送货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名。
3.称重:
乙方将产品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后,按甲方指定的地磅进行称重,双方共同派员监磅,称重码单应记载毛重、皮重、净重并且由双方监磅人员共同签字确认,该码单记载之净重(净重=毛重-皮重)即甲方收到产品的实际数量,也是双方用于货款结算的数量。
4.检验:
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随机抽样送检至第三方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乙方需以甲方认定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5.验收合格标准:
(1)验收随车资料:出厂质量检验合格报告。报告内容需包含相对分子质量的含量。
(2)外观检查符合本技术规范中的标识和包装要求(如有)。
(3)甲方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
(4)检测结果应全部满足表1要求。
6.检验结果低于询价文件技术要求的,采购人有权退换货,如因生产经营需要无法退换货的,按照合同第五条 违约责任的第(七)点折价结算处理。
(七)资料交付
乙方应当向甲方交付与相关货物的单据及资料,包括商业发票。产品应附有原厂的标志牌,详细列明设备系列、型号、编号、制造厂名称、各技术数据及生产日期等资料。
(八)所有权转移和风险承担
1.在货物通过验收且乙方交付甲方时,货物所有权从乙方转至甲方。
2.货物所有权已归至甲方后,货物损坏、灭火的风险由乙方转移至甲方。
3.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不影响因乙方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甲方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4.乙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火的风险由乙方承担。
(九)货期及运输要求
1.运输时要做好防撒漏,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和污染环境。
2.乙方负责产品出厂到甲方指定使用单位过程中的贮存和运输,并负责产品的卸车及搬运,运输、卸车及搬运过程中发生的产品破损或丢失的,全部由乙方负责。
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须符合相关包装、存储和运输的规定,采取必要的密封、防潮、防晒、防破裂等措施,保证产品的质量,满足国家或行业相应的标准要求。
4.由甲方根据项目需求及实际情况选择通知乙方随时供货,乙方根据甲方的通知在收到书面通知(供货通知书(或订单)形式、电子通讯形式均可)后24小时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乙方应当常备充足的货物,保证甲方无论每批要求供货的数量多少,均可以随时满足供货需求。
5.紧急供货:如甲方因突发状况要求紧急供货,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后根据供货通知书(或订单)或电子通讯等要求的时间内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如不能在约定时间交货到甲方指定地点,则承担逾期交货相关责任。
三、付款方式
甲方和乙方双方每月26日前对上个月26日至本月25日的送货量进行确认,双方以确认结果作为价款结算依据。经双方确定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当期货款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乙方开票前应与甲方联系,具体以甲方要求为准),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有效发票120日内支付当期款项。在合同履行期内,因遇上国家关于增值税税率调整的,甲方和乙方双方应在不含增值税成交单价的基础按照最新的增值税税率进行调整确定结算依据。
若乙方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或开具发票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暂停支付当期款项,或在乙方存在应当支付违约金但未完成支付的,甲方有权暂不支付当期款项且不承担逾期支付违约责任,乙方不得基于甲方暂停支付款项而拒绝向甲方继续供货。
(一)甲方以转账的方式向乙方支付价款。
收款单位:
开户行:
账号:
(二)甲方开票资料
开票名称:
税号:
单位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号:
四、绩效考核要求
(一)甲方每季度或不定期对乙方的产品质量、服务、管理情况和价格进行绩效评价,乙方须根据绩效评价的结果进行相应的整改和完善。
(二)在产生供应商绩效评价结果后,若乙方绩效评价结果不达标,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框架协议及采购合同。
(三)每期采购合同到期前一个季度,甲方根据绩效评价情况,对乙方履约表现进行绩效考核(汇总每次绩效评价平均分得出考核分数),如乙方履约表现绩效考核不达标,甲方方有权终止合作和另行采购。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的,乙方可以向甲方收取该次拒收货款值10%违约金。
(二)乙方在甲方发出供货通知(供货通知书(或订单)或电话、微信通知)后24个小时内,未能将货物运抵甲方指定交货地点的,乙方应承担逾期交付货物责任,甲方可以按该对应批次货物货款金额每日万分之四向乙方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约定日期2日不能交货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逾期超过约定日期2日不能交货,甲方没有解除合同的,乙方应按上述计算方式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交货日止。
(三)乙方无故不供货的(含正常供货及紧急供货)或乙方明确表示不再向甲方供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由乙方赔偿甲方受到的所有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四)若乙方单方无故解除合同的,甲方没收履约保证金并保留追究乙方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乙方所交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该货物,乙方愿意更换货物但逾期交货的,按乙方逾期交货处理。如经退换货后,乙方再次提供的货物仍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没收履约保证金,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乙方所交的货物品种、型号、规格、参数、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且乙方拒绝更换货物的,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000元整,甲方可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七)乙方违反合同有关“保质期”条款的,乙方应及时给予以免费更换该批货物,并负担因此引起的人工费、材料费、运输费、检测费一切费用等,并且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该批货物货款的30%的违约金。
(八)因乙方运输装卸货物过程中或提供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而对甲方或第三方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九)甲方为追究乙方违约、赔偿责任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公证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运输车辆进场卸货时间须符合甲方要求,例如避开垃圾车进厂高峰期,乙方应严格按甲方地磅称进行称重和签字确认,严禁货车进出称重时驾驶室内人员数量发生变化,乙方如有违规,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十一)乙方厂内卸货应严格执行甲方相关制度,卸货过程中出现破损泄漏且未及时清理的,乙方需支付违约金2000元/次。
(十二)乙方交货时单据不齐的,甲方有权不予接收,直至乙方提供完整齐全的资料后才予以接收;甲方保留对乙方收取仓储和人工管理费用的权利,在此期间产品仓储风险等由乙方负责;如因此导致甲方无法将该批次产品投入到生产中的,乙方应赔偿在此期间由于产品无法使用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
(十三)对于交付数量不足的(即,实际交货数量少于供货通知书(或订单)载明的数量),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甲方需求时间补足相应产品数量,该供货通知书(或订单)下产品的初步验收时间则为最后一批产品的初步验收时间。乙方应赔偿因交货数量不足给甲方造成的所有直接和间接损失。对于交付数量超出供货通知书(或订单)数量的,乙方应安排第一时间和甲方确认并处理,乙方逾期未将多余数量的产品自行拉回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仓储和人工管理费用,在此期间产品灭失风险等由乙方负责。
(十四)除不可抗力因素外,甲方和乙方双方任何一方在对方不存在违约情形下提前解除/终止本合同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整。
六、不可抗力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无法预料、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
七、争议解决
(一)因服务期间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认定的有资质的技术单位进行质量鉴定,双方无条件服从该鉴定的结论。
(二)合同实施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友好协商不能解决,任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八、特别约定
(一)在本合同供货有效期内,甲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要求,需要另行采购的,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
(二)若甲方根据本合同向乙方主张权益(例如追索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合同等)时,甲方因此所支付或垫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公证费、律师费、差旅费、鉴定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均由乙方承担。
九、其他
(一)询价文件及澄清文件、响应文件和供货通知书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双方应共同遵守执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作补充或修改。本合同没有说明的,甲乙双方应按照询价文件及澄清文件、响应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与本次询价相关的文件解释的先后顺序依次为:合同、询价文件及澄清文件、响应文件、供货通知书及其他有效文件;本合同附有附件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二)甲乙双方需自觉遵守本合同,如有未明事项或双方对条款都有变更要求时,应重新签订新的书面合同。
(三)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附件一:供货通知书(模板)
附件二:绩效评价表
(以下无正文)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附件一:
供货通知书(模板)
通知书编号:
甲方:
乙方:
依据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一、        产品名称、型号、数量、金额:
名称
规格型号
品牌
单位
数量
含税单价
价税合计
送货地址
































整单总价
¥(小写合计)
(大写合计)

二、        联系方式:
甲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甲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人: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三、        货物交付:
乙方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 _________个工作日内货物交付甲方指定的如下地址:                                                       
甲方(盖章)           
日期:                 
附件二:
绩效评价表
项目名称:

供应商:

序号
评价因素
得分

产品质量
(20分)
是否按询价文件、采购合同执行。


商务服务
(20分)
是否按询价文件、采购合同执行。


违约纠纷处理
(20分)
是否按询价文件、采购合同执行。


运营现状考察
(40分)
运营现状与项目需求匹配程度。

总得分

注:总得分≥60分的为达标,总得分<60分为不达标。
“达标”/“不达标”

四、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调整为:2024年7月12日17时00分,评审时间调整为:2024年7月15日09时30分。
五、已提交响应文件或响应文件已通过邮递方式寄出的,响应供应商可向采购实施单位书面申请撤回响应文件,撤回申请需加盖响应供应商公章,格式自拟。
特此通知
江门公用水务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
2024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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