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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编号:YWCG2024020GK 
二、项目名称:义乌市卫生健康局自动体外除颤仪(AED)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优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临平区东湖街道五洲路26号3号楼302室            
   被投诉人1:义乌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义乌市雪峰西路266号  
  被投诉人2: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    址:义乌市望道路300号4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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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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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本情况
    一、投诉人诉称
投诉事项1:在质疑一中,我司提出此参数设定联动评分标准组合拳,直接指向“迈瑞”品牌。为其“量身定做”,针对性极强。
投诉事项2:在质疑2中,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回复有3个品牌可以满足该条参数,分别是苏州久心S2,深圳迈瑞C系列,深圳安保i9系列。但是按照招标文件中“★2.6. 机器简洁适合普通公众使用,为防止误操作,开机后,主机操作面板上的按键≤3个(含非实体按键)。(需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机身图片作为佐证材料。)”,久心,安保都不满足该条实质性参数。也就是说,按照回复的3家品牌,只有迈瑞可以“顺理成章”满足此条参数。
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写了该招标文件,回复了该质疑函,在对于招标文件解读和各厂家产品参数方面应该都是专业的。在做回复的时候是出于不了解自己编写的整体的招标文件要求?还是不了解各个品牌的参数功能?还是强行找了两个本不能参加该项目的品牌来凑满3家?背后的动机和出发点不得而知。恳请贵单位要求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此条明显错误回复做出澄清并重新回复我司。
投诉事项3:在质疑3中,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回复有3个品牌可以满足该条参数,分别是重庆席勒、深圳迈瑞、深圳科曼。此回复同第二条逻辑如出一辙,同样是针对本条参数凑了3家品牌可以满足,但是上文“我司质疑的7条参数中迈瑞得分优势表”可见,席勒,科曼光是在此7条参数中,就比迈瑞落后11分之多。恳请贵单位要求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论证一下,该2品牌除了在此条参数中可以为迈瑞“陪跑”满足3家以外,有何中标的可能性,恳请贵单位要求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在排除不能满足实质性技术要求厂家的情况下,此条参数仍然可以满足3家的证明。
投诉事项4:在质疑4中,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回复有4个品牌可以满足该条参数,分别是深圳科曼,深圳迈瑞,深圳安保,乐普深圳科瑞康。此回复同第二条逻辑如出一辙,同样是针对本条参数凑了4家品牌可以满足,从上文“我司质疑的7条参数中迈瑞得分优势表”可见,安保无效投标,科曼光是在此7条参数中,就比迈瑞落后11分之多,乐普在上述7条中也有7条以上的扣分。恳请贵单位要求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论证一下,乐普品牌除了在此条参数中可以为迈瑞“陪跑”满足3家以外,有何中标的可能性,恳请贵单位要求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在排除不能满足实质性技术要求厂家的情况下,此条参数仍然可以满足3家的证明。
投诉事项5:在质疑5中两条参数质疑,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回复分两次,第一条参数有3个品牌可以满足该条参数,分别是苏州久心,乐普深圳科瑞康,深圳迈瑞。第二条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回复有3个品牌可以满足该条参数,分别是苏州久心,深圳迈瑞,苏州佐尔。此回复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自己都没有意识到,每一条参数,都需要找含“迈瑞”在内才能佐证可以3家满足。且次回复还是同第二条逻辑如出一辙,同样是针对本条参数凑了3家品牌可以满足,但是上文“我司质疑的7条参数中迈瑞得分优势表”可见,久心无效投标,乐普在上述7条中也有7条以上的扣分,苏州佐尔更是有11分之多的扣分。恳请贵单位要求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论证一下,苏州佐尔,乐普品牌除了在此条参数中可以为迈瑞“陪跑”满足3家以外,有何中标的可能性,恳请贵单位要求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供,在排除不能满足实质性技术要求厂家的情况下,此条参数仍然可以满足3家的证明。
投诉事项6:在质疑7中,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回复举例了3个品牌可以满足该条参数,分别是苏州久心、深圳迈瑞、普美康。此回复可同第二条逻辑如出一辙,同样是针对本条参数凑了3家品牌可以满足,但是上文“我司质疑的7条参数中迈瑞得分优势表”可见,久心,普美康都为无效投标。
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编写了该招标文件,回复了该质疑函,在对于招标文件解读和各厂家产品参数方面应该都是专业的。在做回复的时候是出于不了解自己编写的整体的招标文件要求?还是不了解各个品牌的参数功能?还是强行找了两个本不能参加该项目的品牌来凑满3家?背后的动机和出发点不得而知。恳请贵单位要求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此条明显错误回复做出澄清并重新回复我司。
投诉事项7:在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回复函中,居然出现了2页空白页,2页内容完全重复其中一页没有盖章的低级错误。采购中心对待本次民生实事采购活动的态度着实让人持有怀疑态度。恳请贵单位要求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对低级错误回复做出澄清并回复我司。如果此工作状态影响到后续交付,验收等工作,甚至等到浙江省统一验收考核时再出纰漏,恐影响此次浙江省民生工程进度。
二、被投诉人辩称
(一)被投诉人1义乌市卫生健康局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投诉书中多次提及并围绕:“★2.6.机身简洁适合普通公众使用,为防止误操作,开机后,主机操作面板上的按键≤3个(含非实体按键)。(需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机身图片作为佐证材料。)”此条参数存在排它性。
为在招标过程中心形成有效竞争,采购人将该条技术参数在正式公告中作为“▲”重要指标设置,所以投诉人提出的久心、安保、普美康皆为无效投标的情况不成立。既该条投诉质疑缺乏有效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质疑回复中已明确指出此项参数为非必须满足项,可以在招标过程中形成有效竞争。
本次项目AED主要用于义乌市的公共场所,为政府主导的民生项目,意义和责任重大,施救者和被救者几乎均为公共场所的普通群众,对AED的操作掌握程度不高,且急救时情况紧急心理极度紧张,容易出现误操作,导致人为急救失败。施救者因为紧张,导致操作失误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操作界面越简洁越不容易误操作。
根据前期市场调研和了解,目前国内市场绝大部分AED品牌的设备操作面板上按键设计均为3个或少于3个,有超过三家以上的AED品牌能符合这一技术要求:重庆席勒、深圳迈瑞、深圳科曼、科瑞康乐普、北京麦邦等,且此项参数为非实质性参数,故不存在倾向性,符合公开招标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证明材料已在前期质疑中回复,故不重复体现。
针对投诉事项3-5的答辩:这几条投诉事项均要求“在排除不能满足实质性技术要求厂家的情况下列举满足3家对应参数的证明”,本项目所设置实质性技术参数条款仅有:“★2.1.屏幕:设备主机内置显示屏,可显示相关急救信息。(需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佐证材料。)”,而久心、安保、普美康均可满足此实质性技术参数,故投诉函中此三家不满足为描述错误。
在此前提下,投诉事项3-5中技术参数,在前期的质疑中已详细罗列相关资料,佐证投诉事项3-5,至少3家及以上AED厂家满足。招标文件所设置参数不存在排它性,能在招标过程中形成有效竞争。后续招标过程中有5个厂家品牌参与投标,未出现无效投标人就是最好的证明。
针对投诉事项6的答辩:投诉函中描述“久心、普美康为无效投标”,但本次项目正式挂网的招标文件中,“屏幕”为实质性参数,而久心S2系列、普美康M系列AED产品,设备主机均有屏幕,满足此条件,故不存在无法参与及无效投标的情况,各厂家可根据各AED产品及实际参数如实应标。
针对投诉事项7的答辩:经调查核实,造成该结果是因为文印人员在扫描盖章件的时候夹入了2张白纸和1张未盖章件。我局将会加强相关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及业务能力培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此条投诉非质疑内容)
(二)被投诉人2义乌市政府采购中心辩称:
针对投诉事项1的答辩:投诉书中多次提及并围绕:“★2.6.机身简洁适合普通公众使用,为防止误操作,开机后,主机操作面板上的按键≤3个(含非实体按键)。(需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或机身图片作为佐证材料。)”此条参数存在排它性。
为在招标过程中心形成有效竞争,采购人将该条技术参数在正式公告中作为“▲”重要指标设置,所以投诉人提出的久心、安保、普美康皆为无效投标的情况不成立。既该条投诉质疑缺乏有效依据。
针对投诉事项2的答辩:质疑回复中已明确指出此项参数为非必须满足项,可以在招标过程中形成有效竞争。
本次项目AED主要用于义乌市的公共场所,为政府主导的民生项目,意义和责任重大,施救者和被救者几乎均为公共场所的普通群众,对AED的操作掌握程度不高,且急救时情况紧急心理极度紧张,容易出现误操作,导致人为急救失败。施救者因为紧张,导致操作失误的案例时有发生,因此操作界面越简洁越不容易误操作。
根据前期市场调研和了解,目前国内市场绝大部分AED品牌的设备操作面板上按键设计均为3个或少于3个,有超过三家以上的AED品牌能符合这一技术要求:重庆席勒、深圳迈瑞、深圳科曼、科瑞康乐普、北京麦邦等,且此项参数为非实质性参数,故不存在倾向性,符合公开招标的相关的法律法规。相关证明材料已在前期质疑中回复,故不重复体现。
针对投诉事项3-5的答辩:这几条投诉事项均要求“在排除不能满足实质性技术要求厂家的情况下列举满足3家对应参数的证明”,本项目所设置实质性技术参数条款仅有:“★2.1.屏幕:设备主机内置显示屏,可显示相关急救信息。(需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等相关佐证材料。)”,而久心、安保、普美康均可满足此实质性技术参数,故投诉函中此三家不满足为描述错误。
在此前提下,投诉事项3-5中技术参数,在前期的质疑中已详细罗列相关资料,佐证投诉事项3-5,至少3家及以上AED厂家满足。招标文件所设置参数不存在排它性,能在招标过程中形成有效竞争。后续招标过程中有5个厂家品牌参与投标,未出现无效投标人就是最好的证明。
针对投诉事项6的答辩:投诉函中描述“久心、普美康为无效投标”,但本次项目正式挂网的招标文件中,“屏幕”为实质性参数,而久心S2系列、普美康M系列AED产品,设备主机均有屏幕,满足此条件,故不存在无法参与及无效投标的情况,各厂家可根据各AED产品及实际参数如实应标。
针对投诉事项7的答辩:经调查核实,造成该结果是因为采购人在质疑答复过程中,单位文印人员在扫描盖章件时夹入了2张白纸和1张未盖章件。我单位也会吸取教训,避免类似事件发生。(此条投诉非质疑内容)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YWCG2024020GK), 2024年4月29日发布采购公告。被投诉人于2024年5月9日收到投诉人通过“政采云”提交的质疑函。采购人于2024年5月17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不成立的书面答复。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因此,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被投诉人答辩相关意见,本机关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义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义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处理日期:2024年07月11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义乌市财政局  
   2、联 系 人:龚女士 
   3、联系电话:0579-89915056   
附件信息:
义乌市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4号卫健).docx
19.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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