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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碑店市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14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高财(2024〕214号
高碑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保定市华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单位地址:保定市裕华东路1000号亨佰丽小商品批发城A-912

法定代表人:赵五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0526877728
根据保定市财政局《关于将<移送问题线索函〉移交高碑店
市财政局处理的函》,本机关于2024年4月11日据此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公司于2019年8月参与的高碑店市公安局交
通管理大队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政府
采购活动,并最终中标。该项目参与投标的单位还有河北零八
商贸有限公司,河北瑞视科技有限公司,保定鼎固电子工程有
1-
限公司。
另查明,保定市华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五进,
股东赵五进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河北零八商贸有限公司实际
控制人同为赵五进,两家投标单位存在串通投标行为。
以上事实有《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4
冀0637刑初8号)及相关案卷资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信息、招标公告、中标公告、中标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为证。
你公司在收到《高碑店市财政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高
财罚告(2024〕1号)后,提出陈述申辩。我单位认为你公司陈
述申辩的事实理由不足以推翻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不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故对你公司
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你公司未在法定时限内明确提出听
证。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串通投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
五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项和《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财规
(2023〕4号)中《河北省财政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
103条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预算金额10‰的罚款,即 2450元(人
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圆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2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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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
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高碑店市财政局账户(收款人:
高碑店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银行高碑店支行,账号:
100148093410),收入项目:其他一般罚没收入,逾期不缴纳罚
款,本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高碑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
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
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没许可证编号:05020004
高碑店市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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