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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水县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合财采[2024]06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合水县2023年第二批森林植被恢复项目”〔 HSZC2024-0024-1〕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合水县2023年第二批森林植被恢复项目
项目编号: HSZC2024-0024-1
项目预算: 429.6(万元)
投诉人: 甘肃宏毅汇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东方丽晶茂16层
被投诉人1: 合水县自然资源局
地址: 合水县西华池镇新民西路北侧19号
被投诉人2: 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合水县西华池镇福泰家园6-1-1号商铺
被投诉人3 甘肃汇江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安化东路10号北辰大厦A座1701室
我机关依法对 2024 6 13 日收到的甘肃宏毅汇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水县2023年第二批森林植被恢复项目采购项目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对代理机构通知我公司废标原因进行投诉。

经核查,甘肃宏毅汇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废标的原因是未通过资格符合性评审。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未加盖单位公章。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签字处签字、盖章(可加盖电子印章)。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三条“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无效:(二)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2:对中标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进行投诉。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数据与其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2023年财务审计报告中的数据一致,不属于虚假信息。故此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3对中标供应商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缺少内容没有做废标处理进行投诉。
经核查: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符合招标文件格式要求,并且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故此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4对甘肃圣恒轩建筑公司有限公司、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皓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全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腾木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报价进行投诉。
经核查:根据调阅资料,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此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5对代理机构、评标专家公正性进行投诉。
投诉人认为:代理机构、评标专家指向性太强,只找我公司瑕疵,只把我公司的标书废掉,难道其他几个公司一点问题都没有,被投诉单位没有进行实质性调查。
经核查:甘肃宏毅汇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废标的原因是未通过资格符合性评审。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诚信承诺书未加盖单位公章,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在核查投标文件过程中发现投诉人在非联合体投标及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均未加盖公章。
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在该项目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进行评审。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此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6中标公司提供虚假资质材料进行投诉。
投诉人认为:1、根据信用中国、信用甘肃网站查询结果显示,中标公司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还有其他资料也涉嫌造假。
2、被投诉人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招投标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具体表现为“资格性审核文件要求”规定,被投诉人是失信被执行人(环县人民法院等法院正在执行被投诉人,案号为:(2024)甘1022执1365号)。
经核查:1、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真实有效,满足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
2、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信用查询的要求为:投标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不处于禁止参加政府采购等招投标活动期间。查询渠道:“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信用查询网站或平台,查询截止时间与递交文件截止时间相同为2024年5月13日9时00分。开标现场在信用中国及中国政府采购网对各投标企业进行信用查询,查询结果显示中标供应商符合招标文件信用审查标准。投诉书所提的(2024)甘1022执1365号执行案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显示的执行立案时间为2024年6月4日,该时间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信用查询时间范围,因此(2024)甘1022执1365号执行案件不能作为本项目审查内容,否决中标供应商的投标资格,故此事项投诉不成立。 投诉事项7中标供应商提供虚假社保资料质疑进行投诉。
经核查,甘肃崚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该公司参保地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8评标信息里没有投诉单位甘肃宏毅汇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报价和公司名称进行投诉。
经核查,在庆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公示的开评标信息中,明确显示甘肃宏毅汇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名称和报价,故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认定投诉事项1至8不成立,驳回甘肃宏毅汇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投诉请求。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合水县财政局
2024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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