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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宜宾医院建设项目(第二次)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宜宾医院建设项目(第二次)设计施工总承包
发表于:2024-07-18 17:28:12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适用于公开招标)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宜宾医院建设项目(第二次) (项目名称)设计施工总承包   /   标段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本招标项目 重庆医科大学附属儿童医院宜宾医院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已由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 宜发改发【2023】163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 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 ,建设资金来自 申请中央预算内资金、债券资金及地方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 100% ,招标人为 代建单位四川新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设计施工总承包进行公开招标。
    1.2本招标项目由 宜宾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核准机关名称)核准(招标事项核准文号为 宜发改发【2023】163号 )的招标组织形式为 自行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招标人选择的招标代理机构是 / 。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建设地点:宜宾市南部新区BQ22-05-01地块。
 2.2规模及投资额:该项目占地面积约 120 亩,总规划床位 1000 张,总建筑面积约190800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约116295 平方米(门诊医技楼约39909平方米、住院楼约53491平方米、科研教学楼约17465平方米、感染楼约2850平方米、发热楼约1560平方米、医废处理站约300平方米、连廊约650平方米、汇流排间约70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约74505平方米 (其中人防急救医院建筑面积为约2800 平方米、车库及设备用房约71705平方米)。项目建筑密度不大于30%,容积率不大于2.0,绿地率不小于35%。机动车停车位1800辆(地面停车位250辆,地下停车位1550辆)。项目总投资21.94亿元。
2.3计划工期
2.3.1设计计划工期:发放中标通知书之日起,45个日历天内完成项目的全部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工作。
2.3,2施工计划工期:发放中标通知书之日起,至2025年2月28日前完成本次招标的施工范围内的施工工作。
2.4招标范围
2.4.1设计招标范围:本项目设计范围包括红线范围内及红线范围外相关区域的施工图设计【内容包括但不仅限于:三级医疗流线、总平(含景观、道路、管网、消防等)、建筑、结构、给排水、强电、弱电、暖通、装饰装修以及幕墙、消防、人防、污水处理、电梯、厨房、标识、泛光、实验室、净化、纯水、放射防护、抗震支架、医用气体、光伏等专项设计、室外附属工程设计(含红线外绿化道路改造)】及有关报批报建工作,施工过程设计服务、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的设计后续跟踪服务等。
2.4.2施工招标范围:
2.4.2.1建筑与装饰工程:
门急诊医技楼、科研教学楼、住院楼、感染楼、发热楼、医废处理站、污水处理站、连廊、液氧站(汇流排间)、地下车库、地下人防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建筑的土石方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二次结构工程(实施至抹灰层)、屋面工程(实施至防水保护层)、保温工程、防水工程(除室内房间以外的防水)、预埋件(幕墙、钢结构的预埋件)。
2.4.2.2通用安装工程:
(1)电气工程:防雷接地工程,穿墙、梁、楼板所需的洞口预留、管线预埋。
(2)给排水工程:穿墙、梁、楼板所需的洞口预留、管线预埋,屋面排水。
(3)暖通工程:穿墙、梁、楼板所需的洞口预留、管线预埋。
2.5标段划分:设计施工总承包一个标段  。
(说明本次招标项目的建设地点、规模及投资额、计划工期、招标范围、标段划分及标段投资额等)。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
3.1.1资质要求: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2、设计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设计建筑行业(建筑工程)设计甲级及以上资质;3、施工资质: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 ,施工单位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1.2业绩要求:(本项为多选)
☑设计业绩要求:近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
(☐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设计)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具有以联合体设计单位身份参加或独立承接的单个合同金额(合同工程建安费)10亿元及以上或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4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设计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业绩须为联合体中设计单位提供)。1.已完成:提供施工图审图合格报告等证明资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图合格报告时间为准。2.新承接或正在设计:提供合同协议书等证明资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的,需提供发包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
☑施工业绩要求:近年( 2021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时间,不少于3年)(☐已完成  ☑已完成或新承接或正在施工)不少于 1 (1 至3个)个类似项目。类似项目是指: 具有以联合体施工单位身份参加或独立承接的单个合同总建筑面积不低于14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施工业绩(如为联合体投标的,业绩须为联合体中牵头施工单位提供)。1.已完成:提供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报告等证明资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报告时间为准。2.新承接或正在施工:提供合同协议书等证明资料,类似项目业绩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若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反映投资规模或建设规模的,需提供发包人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 。
☐无业绩要求。
3.1.3项目经理的资格要求:☑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和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由设计负责人兼任☐由施工负责人兼任, 无 (业绩要求) ,须为本单位人员(若为联合体投标,须为联合体牵头人人员)。
3.1.4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 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证书 ,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1.5施工负责人(建造师,下同)的资格要求: 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 建造师,具有省级及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3.2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牵头人应为☐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1)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2)联合体的成员不得超过3家(含牵头单位,其中施工单位不超过2家且均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设计单位不超过1家);(3)联合体各方应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4)组成联合体投标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联合体投标的有关规定,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项目中投标;(5)如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报名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报名 。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2024  年 6  月 29 日 00 时 00 分至 2024  年 7  月 3 日 23 时 59 分(电子招标文件的获取,不受获取截止时间限制,任何时间段均可获取),登陆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宜宾市)(网址:https://ggzy.yibin.gov.cn/),凭数字证书和密码获取招标文件及其它招标资料。另,可通过本项目招标公告附件,免费获取招标文件。
4.2 招标人不提供招标文件获取的其他方式。
5.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
本项目(或本标段)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 170 元。投标人须先缴纳技术服务费,再缴纳投标保证金,且须在投标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缴纳技术服务费(流程为:登录宜宾市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平台——进入“网上投标-缴纳技术服务费”页面——选择项目标段——点击缴费后使用支付宝扫码完成支付——支付成功后,重新点击“网上投标-缴纳技术服务费”,选择打印相应项目的《技术服务费缴纳回执》。成功缴纳技术服务费以系统出具的缴纳回执为准)。
投标人缴纳的电子化交易平台技术服务费由相应电子交易平台建设运营商收取。投标人可在成功支付技术服务费后,在“网上投标-技术服务费自助开票”页面选择对应项目标段填写完善普通税务发票开票信息,并在线获取相应电子发票。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7 月 19 日 9 时 00 分,投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在线递交经投标人数字证书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投标文件。投标人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所有投标文件的上传,并完成“确认并签名”后确认上传,并打印“上传投标文件回执”。
7.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和宜宾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上发布。
8.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 四川新宜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地    址: 宜宾市叙州区清音路6号 
邮    编: 644000 
联 系 人: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电    话: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机构:    /    
地    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网    址:         
开户银行:         
账    号:         
                                       2024 年 6 月 26 日
注:
(1)若划分标段,则填写标段序号;若划分为两个及以上标段,应分别明确各标段的具体内容、划分情况。
(2)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应是国家对投标人资质的强制性规定。不是国家规定必须具备的资质,不得作为资质要求。
(3)招标人对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设置的投资额、面积、长度等规模量化指标不得高于本次招标工程相应指标,类似项目业绩的定义应明确,用语准确无歧义。
(4)招标人限定的联合体成员数量不得少于设定的资质个数。
(5)标准招标文件中的“以上”包括本数。
(6)近年已完成业绩是指业绩的完成时间在设定的年限内,招标文件不得另行增加“承接并完成”“中标并完成”“开工并完成”等表述。
(7)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注(3)中所称“业绩每类别”是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以及设备材料采购中的投标人业绩、投标设备(材料)业绩等,人员业绩的设定参照本要求。投标人可以同一业绩适用企业业绩和人员业绩要求或者多个类别业绩要求,招标文件不得设定“业绩不重复计分”等内容。
(8)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3中关于限制联合惩戒对象投标的情形例举:
例1:按照《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一),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活动;按照第三条规定,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已推送到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开,则属于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范围。
例2:按照《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惩戒措施(一),依法依规限制失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按照第八条规定,失信信息和联合惩戒措施已通过“信用中国(四川)”等媒体向社会披露,则属于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的情形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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