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103号楼7层房屋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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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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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103号楼7层房屋出租
项目名称 | 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电子城IT产业园103号楼7层房屋出租 | 项目编号 | GL2024BJ100092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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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名称 | 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出租方承诺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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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价格 | 3.89元/平方米/天 | 出租面积 | 2954.48平方米 | |
租赁期 | 5年 | 房屋出租用途 | 日常办公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年07月16日 | 信息披露期满日期 | 2024年07月29日 | |
委托会员 | 机构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交易机构 | 项目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632 | 部门负责人:刘经理 / 联系电话:010-66295769 |
- 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 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披露信息
- 项目图片
- 项目附件
一、出租方及出租房屋简况
出租方基本情况 | 出租方名称 | 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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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集团/主管部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出租方联系人 | 龚志 | |||
出租方联系电话 | 84536727 |
出租房屋基本情况 | 所在地区 | 北京市市辖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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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落位置 | 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103号楼-1至7层101 | |||
房屋使用现状 | 空置 | |||
建筑面积 | 24629.24平方米 | |||
房屋用途 | 工业厂房 | |||
是否存在优先承租权 | 否 |
出租行为批准情况 | 决策类型 | 总经理办公会决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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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单位名称 | 北京朝阳国有资本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批准文号 | 经理办公会议2024年第16期 | |
租金估价情况 | 估价单位名称 |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 租金估价 | 3.63元/平方米/天 |
其他权利情况 | 无 | |||
其他披露事项 | 1.房屋目前为空置状态。 2.现场查看房屋需提前一个工作日预约。预约联系人:龚先生,电话:84536727 |
二、出租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出租条件 | 租金挂牌价 | 3.89元/平方米/天 | 拟征集承租方个数 | 1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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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挂牌价补充说明 | 挂牌价包含物业费 | |||
拟出租面积(平方米) | 2954.48 | 租赁期 | 5年 | |
起租日 | 以合同签订为准。 | 免租期 | 5个月 | |
租金调整方式 | 第3年涨幅5% | |||
租金及押金支付要求 | 1.租金支付要求为先付租金后用房,按季度支付房屋租金,承租方应于已付租金的租赁期结束前15日支付下一期的租金。 2.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承租方一次性向出租方缴纳房屋租赁押金(即3个月租金)和首期租金。 | |||
承租方需承担费用 | 水;电;气;热 除租金、地下停车位费外,如有房屋水、电、通讯费、供暖费、修缮费、空调费、有线电视费、网络费、消防器材、垃圾清理费用等均由承租方承担,缴纳给相关部门。 | |||
房产使用用途要求 | 日常办公 | 是否允许装修改造 | 1.装修改造方案需报备产权方及园区物业同意后方可实施。 2.在不改变、不破坏房屋主体结构、主设备系统及外部形象的前提下,允许装修。 3.承租方对房屋及设备设施的装修、改造,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要求。承租方对该房屋的装修、改造等需要有关行政机关批准的,承租方应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并取得批准,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4.承租方对房屋装修改造前,需向出租方及出租方所聘请的物业公司提交正式的书面施工改造方案,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相关施工单位的资质、手续等,并按出租方要求提交相关图纸经出租方审核并同意后方可实施。 5.房屋装修改造及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且装修改造部分由承租方自行承担维修责任。承租方应严格依照出租方审批的装修改造方案实施,装修改造的工程及成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需要相关行政部门验收、备案的,承租方应当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工程竣工后,应于竣工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竣工图纸、技术资料以及审批合格文件(装修备案、消防许可)送交出租方存档备案。 6.承租方在装修改造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随时接受相关部门人员的安全检查,并应按照有关部门要求进行整改,相关费用及应缴处罚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7.装修时承租方与第三方产生纠纷的,承租方应负全责,租赁期满后,承租方应根据出租方要求,保持房屋现状、自行拆除并恢复原状。 8.如承租方未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进行施工,未按相关行政部门要求办理批准、验收、备案等,或不配合施工过程中相关检查,承租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承租方报价不得低于租金挂牌价。 2.意向承租方递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经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与瑕疵,并愿意承担一切责任和风险。承租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房屋状况及瑕疵为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否则视为违约。 3.承租方如从事经营活动,应自行取得依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应具备的所有许可、批准和证照,保证其租赁行为和经营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承租方承租房屋的用途需符合最新版《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的要求。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及经营内容。 4.意向承租方须自被通知签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出租方缴纳房屋租赁押金(即3个月租金)和首期租金。 5.未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不得将承租房屋转租、分租给第三方。 6.承租方须与出租方签订有关出租房屋的安全保卫、消防防火等协议书,且需书面承诺:(1)同意随时接受出租方(包括安全、消防)例行检查工作;(2)每年按期进行电气消防检测,检测报告复印件交出租方备案;(3)不得在出租房屋内从事违规违法的经营项目。 7.本项目采用分档递减累加法收取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 万(含)以下部分,收取8‰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万至1000万(含)部分,收取7‰服务费;年平均租金1000万至5000万(含)部分,收取6‰服务费;年平均租金5000万以上部分,收取5‰服务费。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或其分支机构,意向承租方为分支机构的,须提供法人授权文件。 2.意向承租方须成立3年以上,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以营业执照为准; 3.意向承租方总资产不得低于500万元,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以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4.意向承租方报名时须提供由银行出具的存款余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的银行存款证明。银行存款证明的开具日期和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均在信息披露期内。若不同银行出具存款证明的,账户余额截止日期应为同一日期。 5.意向承租方应无行政处罚信息,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无其他严重不良信用信息行为。需提交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网上查询结果(查询途径:国家信用信息网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 6.不接受联合体承租。 | |||
意向承租方其他承诺 | 意向承租方报名需提供书面承诺书,详见附件。 | |||
保证金事项 | 交纳金额(万元) | 5 | 交纳时间 | 意向承租方在信息发布截止日17时前交纳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
交纳方式 | 电汇;网上银行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扣除服务费后剩余保证金返还承租方,未成为最终承租方:无息返还 | |
保证金扣除条款 | 如非因出租方原因,意向承租方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出租方有权扣除意向承租方交纳的全部保证金,作为对出租方经济补偿: (1)意向承租方提出承租申请后单方面撤回承租申请的; (2)信息披露期满,意向承租方未按照信息披露要求参加后续遴选的; (3)承租方未能在出租方通知时间内与出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4)承租方未按《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相关款项的。 |
三、披露信息
信息披露期 | 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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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遴选方式 | 网络竞价(一次报价) | |||
遴选方案主要内容 |
四、项目图片
项目图片 | VR全景:请点击查看本项目的"VR全景"展示 图片:2.png 图片:3.png 图片:4.pn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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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项目附件
项目附件 | 附件: 如何实名认证-企业用户.pdf 附件: 如何意向承租申请-房屋出租(企业用户).pdf 附件: 承诺书(1).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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