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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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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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一、项目编号:GZXY-2024(采)-012
二、项目名称:格林镇2024年永长村新型集体经济核桃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承德状元郎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镇岱尹下村一组
被投诉人1:正安县格林镇人民政府
地址:遵义市正安县格林镇人民政府北侧约190米
被投诉人2:贵州熙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A幢1- 16 - 2号
当事人:承德状元郎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镇岱尹下村一组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6月18日就格林镇2024年永长村新型集体经济核桃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XY-2024(采)-012)采购活动有关事宜向正安县格林镇人民政府 、贵州熙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条令对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示。投诉事项2、质疑函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规定。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安县人民政府或遵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安县财政局
2024年07月15日
附件信息:
正安处理公告.doc
119.5 KB
二、项目名称:格林镇2024年永长村新型集体经济核桃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承德状元郎商贸有限公司
地 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镇岱尹下村一组
被投诉人1:正安县格林镇人民政府
地址:遵义市正安县格林镇人民政府北侧约190米
被投诉人2:贵州熙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A幢1- 16 - 2号
当事人:承德状元郎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河北省承德市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新拨镇岱尹下村一组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6月18日就格林镇2024年永长村新型集体经济核桃产业配套设施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ZXY-2024(采)-012)采购活动有关事宜向正安县格林镇人民政府 、贵州熙禹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7月8日向我局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未按相关法律法规及条例条令对中标(成交)结果进行公示。投诉事项2、质疑函答复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办法》规定。本局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处理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该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应当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其他补充事宜:如不服本处理决定,投诉人及相关当事人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正安县人民政府或遵义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凤冈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安县财政局
2024年07月15日
附件信息:
正安处理公告.doc
119.5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