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建造20米级的执法艇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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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类合同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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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明细.xls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4022600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永盛船舶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建造20米级的执法艇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22600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自签订合同之日起12个月内。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将产品运输到长沙指定位置、安装调试、直至交付使用等全部费用。 2、乙方负责其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3、产品运输及包装必须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46143.3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5,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15%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87144.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在船舶建造达到下水条件支付合同金额的5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92286.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建造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金额的95%,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8714.4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保质期1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再一次性无息付清合同金额5%的余款 4.2 收款账户: 农行望城县支行(湖南永盛船舶有限公司:1804090104000986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乙方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合格产品,符合国家内河船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免费质保期1年。 3、配合甲方的监造管理工作。 4、船舶建造前,应当完成详尽的建造、设计方案供甲方确认后方可进行生产。 5、船舶生产及售后维修等过程中均应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标准的要求。 6、乙方应当具备包括但不限于船舶工程相关专业人员、质检人员、焊接、无损探伤等相关人员,并经过安全培训。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负责对供应货物按国家内河船舶质量标准要求进行验收并承担全部质量风险,在验收中如发现货物的质量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有权拒收。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过程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质量原因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并按规定时间重新供货。 4、验收方法: (1)船舶经过倾斜、系泊和航行试验以及取得船舶检验机构合格证书后组织船舶整体交接,项目单位与船舶建造企业签订交接船文件。船舶交船后应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同时办理验收各项准备工作,具备验收条件后申请办理验收。最终验收按照长沙市政府采购履约验收规定的程序执行。 (2)申请验收应包括如下条件: ①已取得规定要求的船舶检验证书及其他必要的证书。 ②主要机电设备运行情况良好。 ③验收档案资料齐全。 ④项目参建单位的总结报告、监造总结报告和使用单位的试运行总结报告编制完成。 ⑤其他必要的验收材料。 (3)验收采用现场核查方式,成立验收现场验收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项目单位和专家组成。现场核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核查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审批文件及相关手续。 ②核查船舶运行情况。 ③核查合同履约情况,审查有关竣工档案资料。 ④核查是否已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⑤核查问题整改情况。 ⑥对存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⑦形成、通过并签署验收意见书。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方应按合同要求,按时支付合同款项。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而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7月1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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