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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博财采决〔2024〕3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投诉人:广东碧然美景观艺术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58号方舟建筑产业中心1座1栋409室
法定代表人:罗贤慧
委托代理人:罗贤慧
被投诉人1:广东正弘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址:广东省惠州市博罗县罗阳街道观背村田园化地段——新世纪时代广场鸿鹄大厦26楼
被投诉人2:博罗县市政园林事务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址:罗阳街道人民路33号
相关供应商: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罗阳街道桥西一路一号二楼
投诉人因对采购人就“博罗县市政园林事务中心公园(广场)管护和办公后勤综合服务项目”(以下称本项目,项目编号:GDZH014[2023])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2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请求:
1:根据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的资格内容并不符合本项目要求,我司申请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做无效投标处理,重新选定中标供应商。
投诉人称:代理机构于2024年1月19日发布的结果公告,中标人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中小企业身份造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2:责令评审专家改正,给予警告。
投诉人称:中标人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中小企业身份造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对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中小企业澄清要求,而是在我司提出质疑后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才提供《澄清函》,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没有核实中标人的中小企业身份,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进行独立评审。
代理机构称:我公司于2024年1月22日对博罗县市政园林事务中心公园(广场)管护和办公后勤综合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DZH014[2023])中标人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进行认真核查。同时询问中标人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供我公司核实。经查,中标人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从业人数为29人,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的划型标准规定,属于小型企业。中标人由于编写中小企业声明函时不够细致,导致填报数据有误,属于明显书写错误,不属于中小企业身份造假,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综上所述,该质疑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故驳回质疑人的相关质疑,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11,030,323.24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2年12月29日,代理机构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1月19日,本项目开标、评标;1月19日,代理机构发布中标(成交)公告。1月19日,投诉人提出质疑;1月25日,代理机构称答复质疑;2月6日,本机关受理投诉。
本项目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尚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人提交的答复材料,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等在案佐证。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的规定,同时结合该项目代理机构于2023年12月29日发布的(采购)公告中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以及项目招标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的相关规定,经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认定,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为中小微型企业。
另外。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的相关规定,本机关调查本项目开评标现场录音录像,各评审专家按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了独立评审,没发现评审专家有违法行为。
鉴于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没有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行为,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上述事实,有采购人提供“博罗县市政园林事务中心公园(广场)管护和办公后勤综合服务项目”招标文件、采购人说明函、采购人书面报告、评审委员原专家调查资料,博罗县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对博罗县广厦市政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度所属行业及类型认定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博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博罗县财政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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