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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市安宁区九合镇人居环境整治配套设施项目)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安财采〔2024〕1号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兰州市安宁区九合镇人居环境整治配套设施项目)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九合镇人居环境整治配套设施项目项目编号:710001JH620105017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采购项目:九合镇人居环境整治配套设施项目
项目编号:710001JH620105017
项目预算:57.65万元
投诉人:保定市明洁环卫器材销售有限公司
地址:保定市新市区江城乡石家庄村
被投诉人1:兰州市安宁区九合镇人民政府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九合镇中心村171号
被投诉人2:甘肃辰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东湖度假村13号
一、投诉事项
2024年2月26日,我机关收到对“兰州市安宁区九合镇人居环境整治配套设施项目(项目编号:710001JH620105017)采购文件的投诉书,我机关于2月26日受理该投诉。
二、调查情况
我机关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对项目招标文件等相关资料进行了书面审查,对被投诉人:采购人及代理机构进行调查取证。现调查过程结束,我机关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
(一)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3:投诉人称评审因素不合理意向过大,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扩大了评审专家的自主裁量权。成交单位以高价非正常中标,中标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高于参与该项目投标人的平均价。在政府采购项目活动中存在勾结评委,暗箱操作,严重窃取国家财政资金。认为在评标过程中,存在串通评委暗箱操作的情况。
经核查,并调取该项目评标过程监控资料,磋商小组成员根据磋商文件、评标报告、成交供应商和投诉人响应性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等,成交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供了厂家的佐证材料,中标产品满足磋商文件“第七章采购需求”所涉技术参数要求,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存在对中标供应商和投诉人的评分项未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打分具有倾向性和不公正性的情形。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结果具有倾向性、违反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另中标价格未超过本项目采购预算,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中标供应商存在以高额利润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1、3不成立。
(二)投诉事项2:投诉人称该项目的评审因素没有细化和量化,没有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到相应区间,没有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根据产品的附图,制造工艺水平高、做工精细、实用性强、色泽分布均匀”扩大了评审专家的自主裁量权。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三条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第二十四条综合评分法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磋商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审标准不得作为评审依据。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经核查,磋商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标”关于“实施方案”、“应急方案”、“售后服务方案”、“产品质量保证措施及承诺”的评分项,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且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评标委员会根据前述内容并运用自身的知识、经验和判断进行打分,不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但磋商文件中“根据产品的附图,制造工艺水平高、做工精细、实用性强、色泽分布均匀”不能体现产品的优劣,
故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三)投诉事项4:投诉人称该项目存在串标嫌疑,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经核查,根据相关供应商响应性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不足以证明该项目存在串通投标的行为。结合该项目所有进入磋商环节供应商的一轮二轮报价,不存在投标报价呈规律性。故投诉事项4不成立。
(四)投诉事项5:投诉人称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不完整,未公示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信息、品牌涉及到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合同项下投标的情况,涉及知识产权问题,应给予公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令第六十九条规定。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经核查,采购代理机构于2024年1月24日在甘肃省政府采购网及兰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发布了“九合镇人居环境整治配套设施项目成交公告”,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二)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三)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成交金额;(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的要求,采购代理机构未按(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公示相关信息,仅以详见磋商文件代替,违反了《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故投诉事项5成立。
(五)投诉事项6:投诉人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未载明核心产品,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一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故投诉事项6不成立。
三、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投诉事项5成立,但不影响成交结果。
2、我机关处理本项目投诉事宜时根据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有关单位向我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等,证明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部分业绩为虚假材料,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故认定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交结果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甘肃倚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计0.28825万元的罚款,禁止其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兰州市安宁区九合镇人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甘肃辰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对磋商文件编制、未按照要求发布成交公示的违规的行为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四、权利告知
如果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兰州市安宁区财政局
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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