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2024-2025年望城区蔬菜保险项目合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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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401300052-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4-2025年望城区蔬菜保险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40130005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报价文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3-29 —— 2025-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要求,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切实履行承保理赔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据实结算。①在投保时,投保人先行缴纳保费金额的40%,保单即生效,乙方向投保人出具保险合同及自缴保险费发票。 ②2024年12月31日和2025年12月31日前,乙方汇总当年所完成的全年承保清单和补助保费部份清单提交甲方和区农业农村局审定。 ③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审定的承保清单和保费补助申请清单安排专项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由财政支付中心统一支付给乙方。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司门口支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中心支公司 :190100401902310455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保险标的:全区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大棚内种植的蔬菜、规模露天种植的蔬菜。 5.2.2保险费率:露天种植蔬菜保险费率7%,即每亩收取保费140元;大棚种植蔬菜保险费率5%,即每亩收取保费100元。 5.2.3保险费: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金额:每亩为2000元。 5.2.4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蔬菜的损失,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1)暴雨、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内涝、风灾、雹灾、冻灾、旱灾; (2)泥石流、山体滑坡; (3)病虫害。 5.2.5承保要求:凡蔬菜种植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户村民集体组织等均可作为投保人,将符合下列条件种植的蔬菜(以下简称“保险蔬菜”),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向保险人投保: (1)符合当地普遍采用的种植规范和技术管理要求,种植密度达到当地农业技术部门规定的标准; (2)经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合格品种,且已种植一年(含)以上; (3)种植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区、行洪区; (4)种植面积50亩(含)以上的蔬菜,生长正常。 5.2.6理赔要求:保险蔬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损失率在20%(含)以上80%(不含)以下时按部分损失计算赔偿,损失率在80%(含)以上时按全部损失计算赔偿。 全部损失:全部损失按不同生长期确定赔偿金额,发生全部损失经一次性赔付后,保险责任自行终止。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受损面积。 部分损失:在发生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在现场查勘后进行核定损失并登记;若保险蔬菜连续受损,保险人按照最后一次受损的现场查勘确定损失。 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出险当期赔偿比例×损失率×受损面积 损失率=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 平均单位面积种植数量根据保险蔬菜每亩平均种植数量确定,平均单位面积损失数量根据保险蔬菜每亩平均损失数量确定。 蔬菜各生长期赔偿比例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参照《关于加强长沙市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长财采购[2024]5号)文件要求执行。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项目验收另有国家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做好蔬菜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的预算、拨付、结算工作。加强保费补贴资金监管,确保保费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严禁骗取、截留、挪用、侵占保费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同时区农业农村局充分发挥自身专业优势,提供技术支持,并与乙方共同制定蔬菜保险的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组织各街镇负责基础数据核对(包括农户姓名、身份证号、接受赔款的银行卡号、名称、坐落地址、种植品种、数量等),并负责对乙方提供的保单载明的投保人、数量等信息进行核实;协助开展蔬菜保险的防灾减灾和灾后查勘定损,并提供必要的专业鉴定作为理赔依据。辖区乡镇加强对辖区内政策性蔬菜(包含食用菌、菜藕)保险的协调和推进,重点完成蔬菜保险数据的核实,宣传引导,协助乙方组织种植户进行投保,并协助查勘、定损、理赔等相关工作。 6.2乙方作为蔬菜保险承保主体,要切实增强社会责任感,从服务“三农”的全局出发,按照监管要求,做好保险业务的承保、防灾防损、查勘定损、理赔等专业化服务工作,把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放在首位,做好查勘定损到户、赔款支付到户、理赔信息公开到户;积极主动宣传相关保险知识,鼓励并引导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资源参保,及时、定期向各有关单位上报承保、理赔情况,切实抓好蔬菜保险服务规范的落实。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甲方和区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辖区内政策性蔬菜种植保险工作实施进度、保费补贴资金、承保规范、理赔实效、发动群众投保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该项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甚至出现重大工作失误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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