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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交通隔离护栏采购质疑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8120230006TI 项目名称:城区交通隔离护栏采购
品目编号:P52018120230006TI001 品目名称:城区交通隔离护栏采购
采购代理:贵州众诚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福建康泰宏辉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鳌江路8号(江滨中大道北侧、曙光路东侧)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A1#写字楼24层08室。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中标结果公告和中标结果更正公告
答复内容:我公司于2023年09月15日收到贵单位质疑函。
质疑事项1: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库〔2022〕3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库〔2022〕3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根据福建康泰宏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处罚截图,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罚金为5万元,根据财政部上述规定,此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中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所提供的货物(标的物)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本项目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中标供应商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城区交通隔离护栏采购制造商为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行业划分为工业,属于微型企业;又据资格审查过程中,我单位核查过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价明细表》,该表显示所提供的货物均为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制造,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和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回复: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项主要有价格分、主观分及客观分,主观分只是评分标准的一部分;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实现线上开评标,专家评标室相互独立,在评标现场专家通过评标系统进行独立评审;投标人的评审得分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中评标办法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的评审,该项目接到质疑后,我公司对评审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未发现有关超出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并经采购人确认后为中标人。因此主观部分评审并无倾向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及排名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进行公布,投标供应商可进行查询。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三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是针对投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经本项目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第三条:“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中标供应商若不能履行,采购人及相关监督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贵单位对该项的质疑请求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内容,我单位无权公布。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你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清镇市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请求:详见附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我公司于2023年09月15日收到贵单位质疑函。
质疑事项1: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库〔2022〕3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较大数额罚款”具体适用问题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库〔2022〕3 号)》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根据福建康泰宏辉建设有限公司提供的处罚截图,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罚金为5万元,根据财政部上述规定,此处罚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中的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二十二条中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回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本项目是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提供中小微企业声明函(货物),所提供的货物(标的物)制造商应为中小微企业,本项目对应的中小微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工业。中标供应商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明确城区交通隔离护栏采购制造商为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行业划分为工业,属于微型企业;又据资格审查过程中,我单位核查过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报价明细表》,该表显示所提供的货物均为贵州华宏信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制造,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和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的规定。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回复: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评标办法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分项主要有价格分、主观分及客观分,主观分只是评分标准的一部分;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实现线上开评标,专家评标室相互独立,在评标现场专家通过评标系统进行独立评审;投标人的评审得分由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根据采购文件中评标办法及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客观的评审,该项目接到质疑后,我公司对评审相关内容进行复核,并未发现有关超出采购文件评审标准范围,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进行由高到低排序,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并经采购人确认后为中标人。因此主观部分评审并无倾向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第五款:“采用综合评分法评审的,还应当告知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投标供应商的得分及排名在贵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已进行公布,投标供应商可进行查询。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质疑内容具体详见质疑函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中第三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是针对投标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投标供应商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经本项目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贵州禹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承诺函满足本项目采购文件中供应商资格条件第三条:“提供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或承诺函”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四十五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的履约情况”。中标供应商若不能履行,采购人及相关监督部门将依据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罚。贵单位对该项的质疑请求不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示内容,我单位无权公布。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你单位对上述回复不满意,请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向清镇市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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