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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区教育局2023年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一)质疑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520115202300021Y 项目名称:观山湖区教育局2023年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一)
品目编号:P520115202300021Y001 品目名称:观山湖区教育局2023年学前教育发展扩大资源设施设备采购项目(一)
采购代理:中大国信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贵州金城中融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水口寺街道月亮路月亮岩商住5楼2单元1层3号(水口寺办事处)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答复内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客观分:制造商授权,资质证明及与项目非实质性相关资质证书,检测报告背书等属于强制不合理设置严重影响营商环境排挤中小微企业公平竞争,让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损。(还将不合理资质证书和非实质性检测报告隐藏在工程量清单中)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制造商授权、检测报告等并非作为资格要求,而是明确注明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及证明材料并用于打分,且本项目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采购,与贵公司所述的“严重影响营商环境排挤中小微企业公平竞争”严重事实不符,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评分表中主观分:实施方案不够明确量化具体范围使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公平竞争,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的将主观分量化到4个区间及各个范围,在各区间及是否合理化范围设置不同的分值,并未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且针对本项目货物类的属性合理的设置了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黔财采(2018)2号》第二条第(二)点“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
质疑事项3:本次项目采购品目(一)未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意向公示。
答复:本项目已于2023年2月9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意向公示,贵公司可自行在指定媒体进行查阅,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以上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回复!
请求: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合规从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客观分:制造商授权,资质证明及与项目非实质性相关资质证书,检测报告背书等属于强制不合理设置严重影响营商环境排挤中小微企业公平竞争,让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受损。(还将不合理资质证书和非实质性检测报告隐藏在工程量清单中)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中所要求的制造商授权、检测报告等并非作为资格要求,而是明确注明作为技术参数的佐证及证明材料并用于打分,且本项目是专门针对中小企业采购,与贵公司所述的“严重影响营商环境排挤中小微企业公平竞争”严重事实不符,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三条:“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二节评分表中主观分:实施方案不够明确量化具体范围使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过大,严重影响营商环境公平竞争,让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
答复:本项目招标文件已经明确的将主观分量化到4个区间及各个范围,在各区间及是否合理化范围设置不同的分值,并未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且针对本项目货物类的属性合理的设置了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根据《黔财采(2018)2号》第二条第(二)点“评审中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不得以优、良、中、差等模糊含义作为标准),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应合理确定主观评审因素的分值,货物项目的主观评审因素分值原则上不得高于总分值的10%。”
质疑事项3:本次项目采购品目(一)未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采购意向公示。
答复:本项目已于2023年2月9日在贵州省政府采购网上发布意向公示,贵公司可自行在指定媒体进行查阅,因此,该项质疑事项不成立。
如贵公司对以上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特此回复!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黔财采(2018)2号》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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