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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镇市2022年人居环境农房风貌整治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EPC)合同协议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编号:CT-2022-EPC-008
清镇市2022年人居环境农房风貌整治项目
设计、施工(EPC)总承包
合同
发 包 人: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 包 人: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建筑
设计院有限公司
签订地点:贵州省清镇市
签订日期: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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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贵阳
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根据清镇市2022年人居环境农房风貌整治项目设计、施工(EPC)总承包公
开招标结果,发包人已接受承包人对该项目进行设计施工总承包。依照《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共
同达成并订立如下协议。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清镇市2022年人居环境农房风貌整治项目。
建设规模及内容:整治农户1239户,主要内容为整治室外公共区域景观点共
4个。主要整治内容为屋顶青瓦修复替换、外墙涂料、瓷砖修补、荒废危房、厕
所、残垣断壁拆除、杂物垃圾清理、电网管线整改及庭院综合整治等。
工程地点:清镇市红枫湖镇。
实施方案批复:清发改投资(2022)110号。
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项目总投资:3717万元。
2、工程承包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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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内容:完成本工程建设范围作内的全部设计工作,(实施方案设计
(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提供相应设计技术交底,并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
问题,施工现场的配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本项目设计服务不含竣工图;
施工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建设范围作内的全部施工工作(施工图设计和设
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竣工试验、整体移交、质量保修期
内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和重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安装。
3、合同工期
计划开始工作时间:2022年 11 月16日
经双方协商同意计划竣工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
工期控制:120日历天,实际开始工作时间按照监理人下达的开工令时间为
准。
4、质量标准
设计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强制性标准要求和本招
标文件要求的设计深度。
施工质量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标准。
施工安全文明标准化: 满足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
5、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总价为:①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暂估金额为32375200.00元(大写叁
仟贰佰叁拾柒万伍仟贰佰元),最终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按清镇市工程竣工结算
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金额作为结算;②设计费暂估金额为887500.00元(大写:
捌拾捌万柒仟伍佰)。最终设计费用以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核定金额作为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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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基数,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 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 》10 号 文件取费标准计算后下浮20%;约定费用或标准如下:
(1)设计费:以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核定金额作为取费基数,按照国家发改 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0号文件取费标准计算后下浮20% 计取。
(2)建筑安装工程收费计价依据:参照《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相关配套文件计取。
( 3)工程量计算规则:①执行《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 版)及现行相关调整文件进行计价和取费;定额中未计价材料与允许进行价格调 整的材料按贵州省建设工程定额管理总站颁布的施工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 信息》贵阳地区价格的相应价格执行。材料价格: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价格执行 当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贵阳市价格,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贵阳市价格中缺项的材料,缺项的材料其采购必须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双 方市场进行询价后确定,按建材市场价格确认。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照省住房 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最新调价文件执行。
②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未包含的材料则通过组织发包 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其他参建单位等共同询价后确定其材料结算单价,该材 料结算单价为材料单价(到工地价)+采保费(按定额规定执行)等费用后的合价。
③本项目实施期间执行贵州省相关职能部门因物价等原因最新发布的适 用于本地区的调差调价文件;在工程实施期间若遇贵州省相关职能部门颁布新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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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或调价文件,按职能部门的下发的文件规定执行日后执行;本项目的设备购置及 安装费均含在施工报价中,中标单位中标后需按照发包人技术要求进行设计和施 工,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单位及相关部门核准验收通过。
④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包含的材料与市场价格浮动超 过5%的,则通过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其他参建单位等共同询价后 确定其材料结算单价,该材料结算单价为材料单价(到工地价)+采保费(按定额 规定执行)等费用后的合价;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包含的 材料与市场价格浮动不超过5%的,则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 区材料价格。
⑤按以上①②③④条计价方法计价的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财政或审计 行政主管相关部门审定金额为准。
⑥本工程工程量的认定:按经审定施工图工程量计量及预算需经过财 政或审计部门审定确认),变更量及新增项目量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 理单位和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的度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签认计量。
6、承包人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刘盛贤 身份证号:522426198607177714 证书号:二 级建造师 252141513 注册编号: 黔 251141521951
设计负责人: 叶世碧 ,身份证号:522501197611120036 证书号:一级注册建筑师 095200204 注册编号:5200100-007
7、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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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图纸
(8)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
合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签字认可的有关工程的补充协议、施工组
织设计、施工方案、洽商、变更、签证、工作联系单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
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以时间在后者具有最优先解释权。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
者为准(承包人提供的图纸与发包人提出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有矛盾或者不一
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8、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合同条款中的定义相同。
9、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10、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1、本合同正本一式 肆 份,合同双方各执 贰 份。副本一式 陆 份,发
包人 叁 份,承包人 叁 份。
12、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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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
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以下为本协议的签署页,无正文)
发包人: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2022 年11月 16 日 签约地点:清镇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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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 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发包人要求、图纸、经评审的预算 控制价,以及其他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 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 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发包人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包含发包人对承包人所作 的要求,包括招标项目的目的、范围、设计与其他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双 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提供的工程图纸,以 及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 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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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发包人: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指定代表承包人履行义务的负责人。
1.1.2.5 设计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设计工作并具有相 应资格的人员。
1.1.2.6 施工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施工工作并具有相 应资格的人员。
1.1.2.7 采购负责人:指承包人指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采购工作的人员。
1.1.2.8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作,并与其签订分 包合同的分包人。
1.1.2.9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 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 资质。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 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 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子项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能单独接收并使用 的永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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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 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 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为工程实施提供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 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10 永久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1 开始工作通知:指监理人按第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始工作的函 件。
1.1.4.2 开始工作日期:指监理人按第11.1款发出的开始工作通知中写明 的开始工作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期限,包 括按第11.3款、第11.4款和第11.6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 期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9.2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 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包括根据第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之日前28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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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 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4.8 竣工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根据第18.1款要求进行的试 验。
1.1.4.9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 求进行的验收。
1.1.4.10 竣工后试验:是指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第18.9款约定进行 的试验。
1.1.4.11国家验收:是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法律、规范、规程和政策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组织实施的整个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验收。
1.1.4.12 竣工验收报告:指由承包人(包括设计和施工)、监理人和发 包人共同签发的证明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文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中标通知书明确的并在签定合同时于合同协议书 中写明的合同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 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 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 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财评预算控制价中给定的,用于在编制预算控制价 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设计、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 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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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5 暂估价:指财评预算控制价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 不能确定价格的专业服务、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 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指按第17.4.1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 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数据电文、电子邮 件、会议纪要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1.6.2 承包人文件:指由承包人根据合同应提交的所有图纸、手册、模 型、计算书、软件和其他文件。
1.1.6.3 变更是指根据第15条的约定,经指示或批准对发包人要求或工程 所做的改变。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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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发包人要求;
(7)承包人建议书;
(8)价格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 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 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 向监理人提供承包人文件。合同约定承包人文件应批准的,监理人应当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承包人的设计文件的提供和审查按第5.3款和第5.5款的约定执 行。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 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 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发现了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另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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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 文件的照管
承包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发包人要求中列出的所有文件、承包人文件、变更以及其它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发包人有权在任何合理的时间查阅和使 用上述所有文件。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 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1.8 转让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 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合同义务。承包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 部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法律另有规定 的除外。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 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化石、文物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 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 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 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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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 知识产权
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的设计工作成果和建造完成 的建筑物,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以及建筑物形象使用收益等其他知识产权均归 发包人享有。
1.11.2 承包人在进行设计,以及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 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1.3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 标报价内。
1.12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 料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1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 发包人。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B)
1.13.1 承包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发包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 知发包人。发包人作相应修改的,按照第15条约定处理。对确实存在的错误,发 包人坚持不作修改的,应承担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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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 承包人未发现发包人要求中存在错误的,承包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 的费用增加和(或) 工期延误,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1.13.3 无论承包人发现与否,在任何情况下,发包人要求中的下列错误导 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 润。
(1)发包人要求中引用的原始数据和资料;
(2)对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功能要求;
(3)对工程的工艺安排或要求;
(4)试验和检验标准;
(5)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无法核实的数据和资料。
1.14 发包人要求违法
发包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的,承包人发现后应书面通知发包人,并要求其改 正。发包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包人全部损失。
2.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承包人开始工作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进场施工条件,并明 确与承包人的交接界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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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发包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 类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发包人应按时办理。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承包人负责的有关设计、施工证件和批件,发 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专用合同条款对发包人工 程款支付担保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2.6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7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 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 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 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 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 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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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师更换时,应提前14 天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超过2天不能履行职责 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 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 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 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 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 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 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 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 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 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 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约定授权的监 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 第15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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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 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监理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 确认函,监理人在24小时内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监理 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 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 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 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 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 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在 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由此导致承包人增加的费用 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 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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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成合同约定的 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 目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 文件,以及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 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进度要求,编制设计、施工的组织和实施 计划,并对所有设计、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以及全部工程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 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10.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10.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 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 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 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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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 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 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竣工验收报 告签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 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一直有 效。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发后28 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需 进行竣工后试验的,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竣工后试验通过前一直有效,发 包人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7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 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 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 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 分包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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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 合同副本。
4.4 联合体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 连带责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 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 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 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 项目经理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 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 款作出的指示,负 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 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 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或由承包 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 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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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 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 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 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 术人员的,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并向监理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 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规定执行。
4.6.2 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设计负责人、施工负责人、采购负责人以及专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技术人员包括设计师、建筑师、土木工程师、设备工程师、建造师等。
4.6.3 承包人的设计人员应由具有国家规定和发包人要求中约定的资格,并 具有从事设计所必需的经验与能力。
承包人应保证其设计人员(包括分包人的设计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 候,都能按时参加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组织的工作会议。
4.6.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 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4.6.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 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 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3天的,应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7 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 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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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换。
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 休假的权利。因设计、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 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 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 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 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 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作。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4.10.1 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及毗邻区域内的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 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并承 担原始资料错误造成的全部责任,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 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除发包人提供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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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 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 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 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 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 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4.11 不可预见的困难和费用(B)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视为已取得工程有关风险、意外事件和其他情 况的全部必要资料,并预见工程所有困难和费用。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的困难和 费用时,合同价格可调整。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 人文件提交、采购、制造、检验、运达现场、施工、安装、试验的各个阶段的预 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 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 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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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 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 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 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 准。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 同意。
4.13 质量保证
4.13.1 为保证工程质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要求建立质量保证体系。监理 人有权对承包人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审查。
4.13.2 承包人应在各设计和实施阶段开始前,向监理人提交其具体的质量 保证细则和工作程序。
4.13.3 遵守质量保证体系,不应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符合发包人要求。
5.1.2 法律和标准的变化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基准日之后,前述版 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监理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或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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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的监理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发包人或其委托 的监理人指示遵守新规定的,按照第15条或第16.2款约定执行。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 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 设计进度的,按第15条变更处理。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 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 要求中约定。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自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以及承包人的通知之日 起,发包人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21天。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合同 约定有偏离的,应在通知中说明。承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 即通知监理人,并向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重新起算。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 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 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承 包人的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5.3.2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 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设计文件设计和实施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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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 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承包人 的设计文件后7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设计文件,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 查意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 人要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 第15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承包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 设计和实施工程。
5.4 培训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对发包人的人员进行工程操作和维修方面的培 训。合同约定接收之前进行培训的,应在第18.3款约定的竣工验收前完成培训。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 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并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 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 的认可。监理人应按照第5.3款的约定进行审查。
5.5.3 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18.3款和第18.5 款约定完成验收。
5.6 操作和维修手册
5.6.1 在竣工试验开始前,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暂行的操作和维修手册,该手册应足够详细,以便发包人能够对生产设备进行操作、维修、拆卸、重新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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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调整及修理。
5.6.2 承包人应提交足够详细的最终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在发包人要求中 明确的相关操作和维修手册。在监理人收到上述文件前,不应认为工程已根据第 18.3款和第18.5款约定完成验收。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 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准,承包人均应自费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 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 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除外。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 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 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 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 准。
6.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 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 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 用由承包人承担。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A)
6.2.1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发包人提供部分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应写明材料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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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等。
6.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 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 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6.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 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6.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 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6.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 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 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
6.3 专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 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 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 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 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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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实施方法
承包人对材料的加工、工程设备的采购、制造、安装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合 同约定以及行业习惯来实施。
6.5 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 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 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 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 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7.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 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A)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7.3 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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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标准时,监理人 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专用于合同工程
7.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 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 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7.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A)
发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 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 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 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 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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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
8.3 场外交通
8.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 由承包人承担。
8.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 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8.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 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8.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 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 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 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 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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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9.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 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 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9.2 施工测量
9.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 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9.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 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 费用。
9.3 基准资料错误的责任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其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损失的,发包人应 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应 在设计或施工中对上述资料的准确性进行核实,发现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 及时通知监理人。
9.4 监理人使用施工控制网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 支付费用。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10.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 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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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
10.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 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10.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 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履行合同工作中造成的第 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 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 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0.2.2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需要进行勘察的,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 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10.2.3 承包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设 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预防安 全事故的措施建议,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10.2.4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 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 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10.2.5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 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 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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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6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批 准。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 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10.2.7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 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 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10.2.8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 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 责任。
10.2.9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 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10.3 治安保卫
10.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 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 安保卫职责。
10.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 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10.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 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报监理人批准。自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至发包 人接收工程的期间,施工现场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 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 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 和避免人员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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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环境保护
10.4.1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 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 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10.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批准。
10.4.3 承包人应确保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气体排放物、粉尘、噪声、地面排 水及排污等,符合法律规定和发包人要求。
10.5 事故处理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 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 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 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 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工作的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 出开始工作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 工作通知中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 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始工作通知的,承包人有权 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 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11.2 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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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应在第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 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 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按第6.2款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7)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8)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 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 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 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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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 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 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 定的相应奖金。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 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因国家有关部门审批迟延造成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1.2 由于承包人下列原因造成发包人暂停工作的,由此造成费用的增加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
(2)承包人擅自暂停工作;
(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暂停工作。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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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 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 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2.3 暂停工作后的照管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暂停工作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 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12.4 暂停工作后的复工
12.4.1暂停工作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 除暂停工作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 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 暂停工作56天以上
12.5.1监理人发出暂停工作指示后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的,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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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项暂停由于承包人违约造成之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 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工作的全部或部分继续工作。如监理人逾 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按第15条的约定作 为可取消工作的变更处理。暂停工作影响到整个工程的,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 第12.2.1项的约定执行,同时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2.5.2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暂停工作的,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工作指 示后56 天内不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的,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 第12.1.2 项的约定执行。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 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 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设计、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 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 人审查。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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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 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 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 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 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 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 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 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 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13.4.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4.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13.4.1 项或第13.4.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 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 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 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 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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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 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 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 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 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 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
14.1.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 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 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 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3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 字确认。
14.1.4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 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 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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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 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 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 现场材料试验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 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14.3 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 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 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批准。
15. 变更
15.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 向承包人作出有关发包人要求改变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变更应在相 应内容实施前提出,否则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损失。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 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15.2.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要求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 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 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 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15.3款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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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
15.2.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 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15.3 变更程序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 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相关资料。变更 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设计和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 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 的,由监理人按第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对发 包人要求变更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 的依据,以及实施该变更工作对合同价款和工期的影响,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 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 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的,应立即 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监理人应按照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变更价格应包括合理的利润,并应考虑承包人根据第15.2款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15.3.3 变更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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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 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 进行变更工作。
15.4 暂列金额
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使用暂列金额,但应按照第15.6款规定的程序进行,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 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合同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 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批准:(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7.3.3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 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5 计日工(B)
签约合同价包括计日工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5.6 暂估价(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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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1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和专 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 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 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2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 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6.1 款的约 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专业服务、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 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3 发包人在价格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 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15.3.2项进行估价,但专用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价格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 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6 暂估价(B)
签约合同价包括暂估价的,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 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约定了价格指数和 权重的)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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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 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Ft1 Ft2 Ft3 Ftn
△P=PO[A+{B1×—+B2×—+B3×—+…+Bn×—}-1]F01 F02 F03 F04
式中:△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O---第17.3.4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 得到的已完成工作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 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15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当期价格计 价的,也不计在内;
A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 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当期价格指数,指第17.3.3 项、第17.5.2 项和第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 因子的价格指数。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 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投标函附录 中载明的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 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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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当期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 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16.1.1.3 权重的调整
按第15.1 款约定的变更导致原定合同中的权重不合理的,由监理人与承包 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16.1.1.4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 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 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 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5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发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的,则对原约定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 的工程,在使用第16.1.1.1目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 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高的一个作为当期价格指数。
16.1.1 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适用于投标函附录没有约定价格指数 和权重的)
合同工期内,因人工、材料、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 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 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 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应由监理人复 核,监理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调整(B)
除法律规定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进行调整。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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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基准日后,因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费用发生除第16.1 款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监理人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 的规定,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需调整的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 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合同价格包括签约合同价以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调整;
(2)合同价格包括承包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3)价格清单列出的任何数量仅为估算的工作量,不得将其视为要求承包 人实施的工程的实际或准确的工作量。在价格清单中列出的任何工作量和价格数 据应仅限用于变更和支付的参考资料,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合同约定工程的某部分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支付的,应按照专用合同 条款的约定进行计量和估价,并据此调整合同价格。
17.2 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的设计和工程实施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 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和支付在专用合同 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作。
17.2.2 预付款保函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预付款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预 付款保函,预付款保函的担保金额应与预付款金额相同。保函的担保金额可根据 预付款扣回的金额相应递减。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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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扣回,扣回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签发工程竣 工验收报告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尚未 扣清的预付款余额应作为承包人的到期应付款。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进度付款按月支付。
17.3.2 支付分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价格清单的价格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作量等因素,按照以下分类和分解原则,结合第4.12.1 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汇总形成月度支付分解报告。
(1)设计费。按照提供设计阶段性成果文件的时间、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 解。
(2)材料和工程设备费。分别按订立采购合同、进场验收合格、安装就位、工程竣工等阶段和专用条款约定的比例进行分解。
(3)技术服务培训费。按照价格清单中的单价,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 同进度计划对应的工作量进行分解。
(4)其他工程价款。除第17.1款约定按已完成工程量计量支付的工程价款 外,按照价格清单中的价格,结合第4.12.1项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拟完成的工程 量或者比例进行分解。
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经监理人批复的合同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报告 以及形成支付分解报告的支持性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 送的支付分解报告后7天内给予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支付分解 报告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合同进度计划进行了修订的,应相应修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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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分解表,并按本目规定报监理人批复。
17.3.3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笔进度款支付前,按发包人、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 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 合同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当期应支付金额总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总额、已支 付的进度付款金额总额;
(2)当期根据支付分解表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3)当期根据第17.1款约定计量的已实施工程应支付金额,以及截至当期 期末累计应支付金额;
(4)当期根据第15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变 更金额;
(5)当期根据第23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索 赔金额;
(6)当期根据第17.2 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金额,以 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返还预付款金额;
(7)当期根据第17.4.1 项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 末累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金额;
(8)当期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以及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增加 和扣减的金额。
17.3.4 进度付款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14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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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经发包人审批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最迟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 天内,将进度应付 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 约金。
(3)监理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 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进度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7.3.5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 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监理人、承包人复核 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 监理人应从发包人的每笔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 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 止。质量保证金的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 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 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 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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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 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 定外,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 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 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证书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 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 支付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 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第24条的约 定执行。
(4)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申请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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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承包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 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 提供补充资料,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7.6.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 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 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监理人未在约定时 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 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的,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 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 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 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第17.3.4(2)目的约定,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 给承包人。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4)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17.3.4(4)目的约定执行。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1承包人按照第5.5款和第5.6款提交文件后,进行竣工试验。
18.1.2承包人应提前21天将可以开始进行竣工试验的日期通知监理人,监理 人应在该日期后14天内,确定竣工试验具体时间。除专用合同条款中另有约定外,竣工试验应按下述顺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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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阶段,承包人进行适当的检查和功能性试验,保证每一项工程设 备都满足合同要求,并能安全地进入下一阶段试验;
(2)第二阶段,承包人进行试验,保证工程或子项工程满足合同要求,在 所有可利用的操作条件下安全运行;
(3)第三阶段,当工程能安全运行时,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可以进行其 他竣工试验,包括各种性能测试,以证明工程符合发包人要求中列明的性能保证 指标。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专用 合同条款规定。
18.1.4 某项竣工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限期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 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子项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和竣工 试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文件;
(3)已按监理人的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 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18.3 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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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第18.2 款约定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审查申 请报告的各项内容,并按以下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8.3.1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承包人还需进行 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 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不予答复 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竣工验收申请,并应在收到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 提请发包人进行竣工验收。
18.3.2 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应在收到该竣工验 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18.3.3 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的,应在监理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 报告后的56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发 包人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但提出整修和完善要求的,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竣工 验收报告。整修和完善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复查达到要求的,经发包人同意后,再向承包人出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18.3.4 发包人验收后不同意接收工程的,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验收意见 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 产生的费用。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 工验收申请报告,按第18.3.1 项、第18.3.2 项和第18.3.3 项的约定进行。
18.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 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
18.3.6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 天后未进行验收的,视为 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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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除外。
18.4 国家验收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 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 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5 子项工程验收
18.5.1 发包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安排,在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经竣 工的子项工程时,或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同意时,可进行子项工程验收。验收的 程序可参照第18.2款与第18.3 款的约定进行。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 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子项工程验收证书。已签发子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子项工 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子项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 告的附件。
18.5.2 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子项工程导致承包人费用 增加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 润。
18.6 施工期运行
18.6.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子项工 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 发包人按第18.5 款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 行。
18.6.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 按第19.2 款约定进行修复。
18.7 竣工清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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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7.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发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 求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 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 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18.7.2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 约定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 款项中扣除。
18.8 施工队伍的撤离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发后的56天内,除了经监理人同意需在缺陷责任期内继 续工作和使用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外,其余的人员、施工设备和临时工 程均应撤离施工场地或拆除。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的人 员和施工设备应全部撤离施工场地。
18.9 竣工后试验(A)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1)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设备、燃料、仪器、劳力、材料,以 及具有适当资质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2)根据承包商按照第5.6款提供的手册,以及承包人给予的指导进行竣工 后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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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应提前21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该日 期出席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可自行进行,承包人应对检验数据予以认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 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 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8.9 竣工后试验(B)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 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 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 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 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时间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 前验收的子项工程或进入施工期运行的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到相应工程竣工日。
19.2 缺陷责任
19.2.1 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已交付使用的工程承担缺陷责任。
19.2.2 缺陷责任期内,发包人对已接收使用的工程负责日常维护工作。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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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新的缺陷或已修复的缺陷部位或部件 又遭损坏的,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至检验合格为止。
19.2.3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 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 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 他人修复,所需费用和利润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 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 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9.4 进一步试验和试运行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 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 责任方承担。
19.5 承包人的进入权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为缺陷修复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工程现场,但应遵守发 包人的保安和保密规定。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 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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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 人提前验收的子项工程,其保修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20.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 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 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20.1.2 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 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20.2 工伤保险
20.2.1 承包人员工伤保险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 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投保此项保险。
20.2.2 发包人员工伤保险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 人身意外伤害险
20.3.1 发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 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3.2 承包人应在整个施工期间为其现场机构雇用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 意外伤害险,缴纳保险费,并要求其分包人也进行此项保险。
20.4 其他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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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进场的材料和工程设 备等办理保险。
20.5 对各项保险的一般要求
20.5.1 保险凭证
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 和保险单副本,保险单必须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条件保持一致。
20.5.2 保险合同条款的变动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保险人作出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20.5.3 持续保险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 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0.5.4 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保险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应由承包人和(或)发包人按合同约定负责补偿。
20.5.5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 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 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 一方当事人支付。
20.5.6 报告义务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单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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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21.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 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21.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21.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 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21.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 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 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 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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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 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1.3.2 延迟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
合同一方当事人延迟履行,在延迟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责任。
21.3.3 避免和减少不可抗力损失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 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1.3.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第22.2.4 项约定撤离施工场地。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 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合同解 除后的付款,参照第22.2.3 项约定,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 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 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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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 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 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所列的缺陷清单的 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按照发包人要求中的 未能通过竣工/竣工后试验的损害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 任。
(2)承包人发生第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 立即解除合同,并按第22.1.3项、第22.1.4项、第22.1.5项约定处理。
(3)承包人发生除第22.1.1(6)目和第22.1.1(8)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 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除合 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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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 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 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1.4 发包人发出合同解除通知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28天内,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 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包括发包人扣留承包人的材料、设备及临时设 施和承包人已提供的设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发包人有权按第23.4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 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合同价款后,发包人颁发最终结清付款证书,并结清全 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而形成争议的,按 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2.1.5 协议利益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 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协议或任何服务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并在承包人收到解除 合同通知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 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设计文件。
22.1.6 紧急情况下无能力或不愿进行抢救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 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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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发生的金额和(或)工期 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 同。
(2)承包人按12.2.1项约定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承担的 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 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 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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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 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2.2.4 解除合同后的承包人撤离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应妥善处理正在施工的工程和已购材 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发包人的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 地。承包人撤出施工场地应遵守第18.7.1 项的约定,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 供必要条件并办理移交手续。
22.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 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 定解决。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 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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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通知书的,工期不予顺延,且承包人无权获得追加付款;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通 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 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 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 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 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 材料。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 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 录副本。
(2)监理人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 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 果答复承包人。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42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 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4条的约定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23.3.1 承包人按第17.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 再提出在合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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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2 承包人按第17.6 款的约定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 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 止。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 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 任期的权利。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和要求与第23.3 款的约定相同,要求延长 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3.4.2 发包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包人从承包人处得到赔付的金额和(或)缺陷责任期的延长期。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可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 合同价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 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 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 争议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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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 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 组成。
24.3.2 合同双方的争议,应首先由申请人向争议评审组提交一份详细的评 审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申请人还应将上述报告的副本 同时提交给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3 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评审申请报告副本后的28 天内,向争议评审 组提交一份答辩报告,并附证明材料。被申请人应将答辩报告的副本同时提交给 申请人和监理人。
24.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争议评审组在收到合同双方报告后的 14天内,邀请双方代表和有关人员举行调查会,向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必要时争 议评审组可要求双方进一步提供补充材料。
24.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调查会结束后的14天内,争议评审 组应在不受任何干扰的情况下进行独立、公正的评审,作出书面评审意见,并说 明理由。在争议评审期间,争议双方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24.3.6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 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24.3.7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 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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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发包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现场负责人为 倪军 国 。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 刘盛贤 。
1.1.2.7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委派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为 蒲俊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4 工程:
1.1.4 日期、检验和竣工
1.1.4.4 计划竣工日期: 2023年03月15 日 (以实际竣工日期为准)。1.1.4.5 缺陷责任期: 12 个月。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 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包括国家、贵州省 和贵阳市现行的施工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及有关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详见 本合同协议书第7条。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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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
1.6.2.1 承包人应自费购买实施本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标准或规范。
1.6.2.2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发包人提供以下文件:(1)设计成果文件共8套。
(2)初步设计文件共4套。
(3)施工图设计文件8套。
(4)竣工图及竣工资料共5套。
(5)其他按合同规定及发包人要求提供资料。
承包人提供以上文件时均须提供相应的电子版,工程现场资料除外。
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变更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和(或)发包人要求的期限 内提供全套变更文件共12份及相应的电子版。
1.6.2 发包人提供的文件
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提出书面设计要求并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包 括前期工作相关文件、环境保护、气象水文、地质条件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 量和期限交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11.3 款约定执行。
1.13 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A)
1.13.2发包人要求中的错误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的,发包人 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
2.发包人义务
2.3 提供施工场地
2.3.1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要求:施工用水、电及公共道路接通 至规划红线,规划红线以内的水电及施工道路由承包人安排实施,并须满足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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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建筑行业生活办公区的相关要求。
2.3.2本合同工程的施工用地范围为本项目全部工程红线范围内的区域。发 包人在开工前提供施工场地,承包人可按此范围布置施工临时工程。在此范围以 外的临时用地由承包人负责办理有关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发包人给予协助。发 包人有权对施工用地范围作适当的调整。
2.4 办理证件和批件
应由承包人(联合体投标的应为牵头人)负责办理工程所需的证件、批件,以及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报和审批手续,发 包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按照相关政府文件规定需要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 承担。
2.5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 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监理人及其 总监理工程师在行使以下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
(1) 发布开工令、暂时停工或复工令。
(2) 决定工程延期。
(3) 对变更作决定。
(4) 确定产生的费用增加额。
(5) 审查批准技术规范(规格)或设计的变更。
(6) 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5款的约定商定或确定索赔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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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决定有关暂定金额的使用。
(8)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5款的约定商定或确定变更后的单价或总额。
(9) 中期计量支付。
(10)工程结算。
(11)施工现场的安全文明施工(包括扬尘治理)措施批准。
(12)施工进度计划的审批。
(13)撤换承包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
(14)批准承包人更换及增减设备。
发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权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监理人及其总监理工程师须 经发包人批准的权力范围,并及时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上述权力授 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1.3尽管有以上规定,但当监理人认为出现了危及生命、工程或毗邻财产 等安全的紧急事件时,在不免除合同规定的承包人责任的情况下,监理人可以指 示承包人实施为消除或减少这种危险所必须进行的工作,即使没有发包人的事先 批准,承包人也应立即遵照执行。
3.3 监理人员
3.3.4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第3.5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 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4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 示。
3.5 商定或确定
3.5.1总监理工程师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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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批准。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 据。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 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24条的约定对 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指示和监理人根据第3.4款作出的指示,完 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 足合同约定的目的。承包人应提供合同约定的工程设备和承包人文件,以及为完 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 施的设计、施工、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在签订合同前,按照发包人规定的形式( 现金、银行支票、汇票、银行保函)提供履约担保,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金额的5%。承包人 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一直有效。承包人以现金形 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在工程施工期间按照进度将履约保证金分批退还给 承包人,履约保证金无利息。
4.2.2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延期,承包人均应无条件继续提供履约担保,并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前一直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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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承包人应按照工程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农民工 保证金。
4.3 分包和不得转包
4.3.2 承包人不得将设计和施工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未经发 包人同意,承包人也不得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发包人有权拒 绝承包人的分包请求和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
4.3.4 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工作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 合同副本五份,在此之前承包人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3.5未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分包工程和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 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 承担。
4.4 联合体
4.4.4 本合同承包人由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阳市建筑设计 院有限公司组成联合体,其中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联合体牵头 人。
4.4.5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
设计服务内容:完成本工程建设范围作内的全部设计工作,(实施方案设计(含概算)、施工图设计及提供相应设计技术交底(不包含竣工图),并解决施 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施工现场的配合服务及后期服务等;)
施工承包范围:完成本工程建设范围作内的全部施工工作(施工图设计和设 计变更范围内全部工程的施工、竣工验收、竣工试验、整体移交、质量保修期内 的缺陷修复等相关工作)和重要设备及材料的采购及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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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4.5.1 承包人应按投标文件的承诺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监理人通知的期限内 到职。在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签发前,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兼任其 他任何项目的项目经理。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承包人 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否则视为转包,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单位章并由承包 人项目经理签字。
4.5.4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承包人项目经理不得授权其他人员履行其 按合同约定应当履行的职责。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7天内,按照其投标文件的承诺 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的项目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管 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设计人员和各 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安排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应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并向发包人和监理人 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项目经理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4.5款 规定执行。
4.6.5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许可擅自 离开施工现场连续超过5天或累计超过10天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第22.1.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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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A)
4.11.1 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 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 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设计错误或遗漏,未预见到地下障碍物和不利水文条件的,不构成不可预见物质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可预见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 措施继续设计和(或)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 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发包人和监理人认为构成不可预见 物质条件的,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5条约定执行。发包人 和监理人认为不构成不可预见物质条件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4.12 进度计划
4.12.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始工作通知之日起7天内,按照监理人要求的内容和份数 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设计、承包人文件提交、施工、安装的各个阶段的预 期时间以及设计和施工组织方案说明等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7天内批复或提 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批准的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 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在开工后每月25日前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 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准。
4.12.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1)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4.12.1项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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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承包人可以在发生进度偏离的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 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批准;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 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批 准。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相关资料后7天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 人同意。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即使修订后的合同进度计划经发包人 和监理人批准,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
5. 设计
5.1 承包人的设计义务
5.1.1 设计义务的一般要求
承包人应根据经批准的设计方案及发包人要求,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 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工程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并按照第1.6.1项的 要求向发包人提交全套设计文件资料。
5.2 承包人设计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在合同进度计划中专门列出设计进度计划,报发 包人批准后执行。承包人需按照经批准后的计划开展设计工作,并在合同协议书 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设计任务,并按合同约定数量提交设计成果。
因承包人原因影响设计进度的,按第11.5款的约定执行。因发包人原因影响 设计进度的,设计周期顺延。
发包人或其委托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根据第11.5款提交修正的进度计 划、增加投入资源并加快设计进度。
5.3 设计审查
5.3.1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批准。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须报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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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后方可进行下一阶段相关设计工作。
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对于发包人要求有偏离的,应事先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承 包人需要修改已提交的承包人文件的,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向发包人提交修改 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
发包人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 求的具体内容。承包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承包人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 报送发包人审查。
5.3.2发包人的图纸审查和备案时间不包括在合同工期内,但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图纸重新送审和备案的时间除外。
5.3.3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应送具有相应图审资质的设计 文件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对于图审机构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承包人需按该审查意 见修改承包人的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 求,承包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承包人文件。上述情形还应适用第15 条、第1.13款的有关约定。
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经图审机构审查合格后,发包人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 管部门备案。
承包人的设计成果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合格后,承包人应当严格 按照批准后的承包人的设计文件施工。
5.3.4 发包人的审查批准不得视为豁免了因承包人的设计错误导致的责任。
5.5 竣工文件
5.5.1 承包人应编制并及时更新反映工程实施结果的竣工记录,如实记载竣 工工程的确切位置、尺寸和已实施工作的详细说明。竣工记录应保存在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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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在竣工验收前,按照监理人要求的份数提交给监理人。
5.5.2 在签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之前,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的份数和形 式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竣工图纸,并取得监理人对尺寸、参照系统及其他有关细节 的认可。
5.7 承包人文件错误
(1)承包人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和发包人要 求,承包人对其完成和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承包人文件存在错误、遗 漏、含混、矛盾、不充分之处或其他缺陷,无论承包人是否根据本款获得了批 准,承包人均应对前述问题带来的缺陷和工程问题进行改正。第1.13款发包人 要求的错误导致承包人文件错误、遗漏、含混、矛盾、不充分或其他缺陷的,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增加的工期损失和费用。
(2)由于承包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承包人除负责采取补救 措施外,还应该自行承担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
5.8承包人设计文件的修改
5.8.1在承包人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经审查合格后,承包人(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设计文件,实施过程中如确需对设计内容作调整或修改,需经监理 单位及发包人同意后方可实施,否则不予认可,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等调整导 致的情形除外。如发包人提出与设计任务书不同的下述要求时,属于重大修改,需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延长工期,并根据修改内容酌情增加设计费:改变规划 要求、总图布局、增加非招标范围内设计分项内容等。
6. 材料和工程设备
6.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6.1.1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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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6.1.2 承包人应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技术要求、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在进场前报送监理人批准。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其品种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其质量 应不低于设计文件的品质要求和国家(或行业)强制性质量标准。
6.1.4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若承包人未按 照第6.1.3项规定自行将未经监理人审批和验收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用于本工程,发包人和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按照第6.1.3项规定进行检验和验收;经检验质量 不符合要求的,监理人有权按照第6.5.1项和第6.5.2项的约定处理。
6.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B)
本项目建设所使用的水、电由发包人提供。所产生的水费、电费由承包人承 担。
7.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1.2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承包 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应协助办理。
7.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B)
发包人不提供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
8. 交通运输
8.1 道路通行权和场外设施(B)
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 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修建场外设 施的有关费用。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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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场内施工道路
8.2.1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 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8.2.2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为实现 合同目的使用。
8.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 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 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9. 测量放线
9.1 施工控制网
9.1.1 发包人应在开工7天前,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 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 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监 理人要求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批准。
10. 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10.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10.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 示,并在开工后14天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 理人批准。
10.2.7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 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施工需要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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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 开始工作和竣工
11.1 开始工作
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始工作条件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向承包人发出开始工作 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始工作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开始工作通知中 载明的开始工作日期起计算。
11.2 竣工
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作。实际竣工日期按第 18.3款约定确定,并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本项目全部工程竣工日期以最 后一个竣工验收合格的子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书 面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需要修订合同 进度计划的,按照第4.12.2项的约定执行。
(l)变更;
(2)未能按照合同要求的期限对承包人文件进行审查;
(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4) 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5) 发包人按第9.3款提供的基准资料错误;
(6)发包人未及时按照“发包人要求”履行相关义务;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11.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如持续罕见的特大暴雨)导致工期延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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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可书面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增 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1.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工作 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 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 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第22.1.2项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 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作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11.6 工期提前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 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 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11.7 行政审批迟延
合同约定范围内的工作需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发包人和(或)承包人应按 照合同约定的职责分工完成行政审批报送。经发包人和监理人确认,因国家有关 部门审批迟延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 暂停工作
12.1 由发包人暂停工作
12.1.1 发包人认为必要时,可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暂停工作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工作。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的,承包人有权书面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2 由承包人暂停工作
12.2.1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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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 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和(或)工期延误责任,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证书,导致付款延误的;
(2)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的;
(3)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的;(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的。
12.2.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 暂停工作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工作的书面请 求。监理人应在收到书面请求后的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承包人的暂停工作请求。
13. 工程质量
13.1 工程质量要求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监理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 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内容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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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 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 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费用由承包人 承担。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4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13.4.l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工 程师在24小时内检查。工程师应按时到场检查,超过24小时不到场检查的视为监 理人默认可以覆盖。
13.4.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承包人不得自行完成覆盖 工作,直至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 人才能进行覆盖。因监理人未按第13.4.l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而造成的工期 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3.4.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或未经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 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 清除不合格工程
13.5.1 因承包人设计失误,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 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 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 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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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14.1.1 本款适用于竣工试验之前的试验和检验,承包人应承担按合同约定 进行试验和检验的费用。
14.1.2 按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监理人未按约 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不得自行试验和检验。因监理人未按约定派员 参加试验和检验而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5. 变更
15.2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按《通用条款》执行 。
15.3 变更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15.5 计日工(A)
15.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 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贵阳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适用于施工期的计日工单 价进行计算。
15.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经竣工结算审计后计入工程结算价款。
16. 价格调整
16.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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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无;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1)本工程采用 16 定额计价
材料价格调整方法:采用施工期间公布的《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 阳市区建筑安装材料市场综合参考价),按本款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缺项的材料,参照《贵州省交通建设工程造 价管理信息》执行;如无对比参照,采用建设各方共同市场询价的方式确定。
材料价格调整范围:钢材、有色金属、水泥、木材、商品混凝土、混凝土 制品、管材、线缆、砂、石子、墙体砌块、墙面砖、地砖、装饰石材、门窗、吊 顶龙骨、幕墙龙骨、装饰板材、外墙涂料、防水材料、人行道板及广场方块、沥 青及半成品、阀门、风口、卫生洁具、灯具等以及工程设备(具体材料、工程设 备名称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根据招标项目拟定),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 人、监理人审批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其他非 主要建筑安装材料不予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无 。
16.2 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施工期间,因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发生的安全文明 施工费、规费及税金等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法律、国家或省、市有关部门的规 定调整合同价格。
17. 合同价格与支付
17.1合同价格
17.1.2签约合同总价为:①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暂估金额为32375200.00元(大写叁仟贰佰叁拾柒万伍仟贰佰元),最终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按清镇市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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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结算审计部门最终审定的金额作为结算;②设计费暂估金额为887500.00 元(大写:捌拾捌万柒仟伍佰)。最终设计费用以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核定金 额作为取费计算基数,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 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 准 》10 号文件取费标准计算后下浮20%;约定费用或标准如下:
(1)设计费收费:
本工程设计费暂估金额为887500.00元(大写:捌拾捌万柒仟伍佰),该暂 估签约总价是按立项文件费用组成表为基数计算的设计费,主要作为签订合同 和支付预付款、进度款的依据;工程建设期间如遇工程直接费用有所调整,则 设计费也应做相应调整。最终设计费用以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核定金额作为取 费基数,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0号文件 取费标准计算后下浮20%计取。若工程建设期间新增设计专项,则另行签订补充 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设计费用支付方式:设计费应当向设计单位支付,未经设计单位同意不得 直接支付给联合体牵头方或其他第三方。
(2)建筑安装工程收费计价依据:参照《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相关配套文件计取。
17.1.工程量的计量计价
①参照《贵州省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通用安装计 价定额》2016版、《贵州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2016版及相关配套文件计取。材料价格: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价格执行当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 贵阳市价格,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贵阳市价格中缺项的材料,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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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材料其采购必须经发包人、监理、承包人市场进行询价后确定,按建材市 场价格确认。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 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最新调价文件执行。
②定额中未计价的材料价格与允许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价格按贵州省建设 工程定额管理总站颁布的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相应价格执行,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包含或低于市场价的材料原则通过组织发包 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询价方式确定。地材预算价按清镇市市场价确定。
③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包含的材料与市场价格浮动超 过5%的,则通过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其他参建单位等共同询价后 确定其材料结算单价,该材料结算单价为材料单价(到工地价)+采保费(按定额 规定执行)等费用后的合价,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区包含的 材料与市场价格浮动不超过5%的,则执行《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贵阳地 区材料价格。
④本项目适用工程实施期间贵州省相关职能部门因物价等原因最新发布的 适用于本地区的调价文件。
⑤按以上①②③④条计价方法计价的最终结算价款以财政或审计审定金额 为准。
⑥本工程工程量的认定:按经审定施工图工程量计量,(预算需经过财政局 审计部门审定确认),变更量及新增项目量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和 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的度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签认计量。
17.2预付款
17.2.1 预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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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付款为:签约的建设工程施工费用暂估总价的20%;
合同签订后,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供相关付款资料,经发包人财务审核通 过后15日内向承包人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17.2.2 预付款保函
不提供。
17.2.3 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自发包人第一次支付承包人工程进度款时按20%比例在进度付款中 扣回,直至预付款金额全部扣回为止。在本工程项目施工完成前,由于不可抗 力或其他原因解除合同时,预付款尚未扣清的,剩余余额承包人应如数全部返 还发包人。
17.3 工程进度付款
17.3.1 付款时间
17.3.1.1联合体单位中施工单位付款时间
①工程进度款按工程每月实际完成的工程进度报审,经监理工程师、发包人 现场代表核实审定后,按当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80%支付(每月10日前报进度,次月5日前支付进度款);②工程竣工验收达到国家验收标准,且各相关部门综 合验收通过,验收交付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累计已完产值总额的80%;③本工 程竣工结算审计评审完毕后付至经审计部门审定总金额的97%,剩余3%作为质量 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息支付。
④款项支付后,不免除今后发现的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应承担的 责任,且承包人应优先支付工人工资,不得拖欠工人工资。
⑤联合体单位中施工单位在申请每一笔款项时,均需按发包人的财务管理 制度办理款项申请手续,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与支付以上款项国内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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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方有权拒绝支付。
17.3.1.2发包人向联合体单位中设计单位付款的时间
(1)本工程设计费暂估金额为887500.00元(大写:捌拾捌万柒仟伍佰),最终设计费用以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核定金额作为取费基数,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2002年工程勘察设计收费标准》10号文件取费标准计算后下浮20%计取。
(2)设计费用支付节点如下;
付款阶段付款时间及成果提交付款比 例
第一阶段签订合同后七个工作日,发包人按暂估 设计费向设计人支付总设计费的20%20%
第二阶段实施方案通过专家评审会,发包人按暂估设 计费向设计人支付至总设计费的60%40%
第三阶段取得实施方案批复文件,并向发包人提交合 格的施工图后,发包人按暂估设计费向设计 人支付至总设计费的80%20%
第四阶段本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后,发包人按暂估设计 费向设计人支付至总设计费的90%10%
第五阶段本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发包人支付剩 余尾款10%
合计100%

(3)设计单位在申请每一笔款项时,均需按发包人的财务管理制度办理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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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申请手续,并按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与支付以上款项国内合法有效等额增值税 专用发票,否则发包人方不予以认可及支付。
(4)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 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 充协议、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 计费。调整工作不超原设计10%的,甲方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超过10%以上的 另行协商设计费用或签订补充协议。
17.3.2 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可在合同约定的进度付款时间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要求的份 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己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除发包人和监理人另有要求外,进度付款 申请单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完成的工程量价款;
(2) 截至上期期末累计完成的工程量价款;
(3)当期完成的工程量价款;
(4)截至当期期末累计应支付的进度款总额;
(5)累计已支付的进度款总额;
(6)当期应支付进度款金额。
进度付款申请单包括承包人索赔金额及价格调整金额,以及未经发包人所属 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变更金额。
17.3.3 进度付款审批和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3 天内完成审核,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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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报发包人审批。监理人有权核减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 的相应金额。
(2)发包人对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按照审批金额将进 度款支付给承包人。
(3)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进度付款申请单,不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 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4)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支付各项应支付款项的,按下列标准和方法计 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影响承包人要求 发包人承担通用合同条款第22.2款约定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为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 率 。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逾期付款金额*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 一年期贷款利率/365天*逾期天数 。
17.3.4 工程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以往历次已经发包人审批同意的进度付款申请单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 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申请中支付或扣 除。
17.3.5工程计量
17.3.5.1计量单位
计量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17.3.5.2计价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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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3.5.2.1联合体单位中施工单位计价方法
①执行贵州省2016版市政、建筑、安装等“五部”计价定额及施工期间发布的 相关配套文件。材料价格: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价格执行当期《贵州省建设工 程造价信息》中贵阳市价格,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贵阳市价格中 缺项的材料,缺项的材料其采购必须经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市场进行询 价后确定,按建材市场价格确认。人工费、机械使用费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等相关职能部门发布的最新调价文件执行。
②定额中未计价的材料价格与允许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价格按贵州省建设工程 定额管理总站颁布的同期《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相应价格执行,若《贵州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未包含或低于市场价的材料原则通过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共同询价方式确定。地材预算价按清镇市市场价确定。
③本项目适用工程实施期间贵州省相关职能部门因物价等原因最新发布的适用 于本地区的调价文件。
④按以上①、②和③条计价方法计价的最终结算价款以财政或审计审定金额为 准。
⑤本工程工程量的认定:按经审定施工图工程量计量及预算需经过财政或 审计部门审定确认),变更量及新增项目量按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和 承包人根据相关规定的度量单位和计量方法签认计量。
17.3.5.2.2联合体单位中设计单位计价方法
最终设计费用以本工程实际完成的工程直接费(即经审计部门最终审定后 的结算金额)为基数,参照(计价格2002)10号文件下浮20%进行计算。
17.3.5.3计量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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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完成工程量按月计量,承包人每月10日报送该月完成工程进度及产值(附 工程量计算表)至监理单位,监理单位于当月15日前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17.3.5.4 工程量的计量
(l)本工程结算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第17.1.2项约定的计量方 法进行计量的工程量。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或增加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 量。
(2)承包人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向监理人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 关计量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按第9.2 款约定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 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 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 应遵照执行。
17.4 质量保证金
17.4.1本合同约定的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结算价款的3%,从发包人应付承包人 (联合体牵头人)的工程结算价款中扣留。
17.4.2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 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 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按照第 17.3.1项的约定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7.4.3 在第1.1.4.5 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没有完成缺陷责任 的,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余额,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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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根据第19.3 款约定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直至完成剩余工作为止。
17.5 竣工结算
17.5.1 竣工付款申请单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出竣工付款申请 的,应按监理人要求的格式和份数提供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 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 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 申请单。
17.5.2 竣工付款审批及支付时间
(1)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 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批。
(2)发包人对监理人报送的竣工付款申请单进行审批,并按照第17.3.1项 的约定将审批金额的工程款支付给承包人。
(3)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批同意竣工付款申请单,不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 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项工程工作,也不应视为监理人和发包人 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价款。
17.5.3 竣工结算及结算审计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份 数向监理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按照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 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监理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应于60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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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确认。监理人对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经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 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3)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完成审核后,应及时 报送发包人审批。
(4)发包人对监理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完成审查后,应及时 报当地国家审计机关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最终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以国家审计 机关的审计金额为准。
(5)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审定金额发生争议时,按照第24 条的约定处理。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承包人未能向监理人递交竣工结 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的,竣工结算审计时 间相应延后。经监理人催促后承包人在合理时间内仍未能提供或没有明确答复 的,发包人可以根据已有资料办理结算,承包人不得有异议。
(7)竣工结算审核核减金额超过送审价10%以上的,如超过10%的,所有 的委托审计、咨询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支付部分由发包人从应付工 程价款中扣付。
17.6 最终结清
17.6.1 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
(1)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且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承包人按合同 第17.3.1项的约定向发包人提出最终结清付款申请的,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格式和 份数提交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付款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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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17.6.2 最终结清付款审批和支付时间
发包人以经审定的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为结算依据进行最终结清付款审批,并 按照第17.3.1项的约定将工程余款支付给承包人。
18. 竣工试验和竣工验收
18.1 竣工试验
18.1.3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试运行所需人员、设备、材料、燃料、电力、消耗品、工具等必要的条件以及试运行费用等由承包 人承担。
18.3 竣工验收
18.3.5本项目全部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以最后一个竣工验收合格的子项工程 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8.4 国家验收
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 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8.9 竣工后试验(B)
(1)发包人为竣工后试验提供必要的电力、材料、燃料、发包人人员和工 程设备;
(2)承包人应提供竣工后试验所需要的所有其他设备、仪器,以及有资格 和经验的工作人员;
(3)承包人应在发包人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竣工后试验。发包人应提前21 天将竣工后试验的日期通知承包人。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竣工后试验未能通过 的,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或者承包人提出修复建议,按照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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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的合理期限内改正,并承担合同约定的相应责任。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2 缺陷责任
19.2.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共同查清缺陷和(或)损坏的原因。经查明属承 包人原因造成的,应由承包人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经查验属发包人原因造成 的,发包人应承担修复和查验的费用。
19.2.4 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的,发包人可自行修复或委托其 他人修复,所需费用的承担,按第19.2.3 项约定执行。
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在第1.1.4.5目约定的缺陷责任期,包括根据第19.3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 天内,由发包人向承包人签认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19.7 保修责任
详见本合同附件1:工程质量保修书。
20. 保险
20.1 设计和工程保险
本工程 投保 (投保/不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工程保 险。投保工程保险时,险种为: 按国家相关规定 ,并符合以下约定。
(1)投保人: 承包人 。
(2)投保内容: 按相关规定执行 。
(3)保险费率:由投保人与合同双方同意的保险人商定。
(4)保险金额: 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
(5)保险期限: 工程施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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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不可抗力
21.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21.3.1 不可抗力造成损害的责任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 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 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2. 违约
22.1 承包人违约
22.1.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属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的设计、承包人文件、实施和竣工的工程不符合法律以及合同 约定;
(2)承包人违反第1.8 款或第4.3 款的约定,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 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3)承包人违反第6.3 款或第7.4 款的约定,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 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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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包人违反第6.5 款的约定使用了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 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5)承包人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6)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竣工后试验的;
(7)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未能对监理人所列的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 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而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8)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9)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2.1.2 对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发生第22.1.1(6)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应对因此给发 包人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发生延期的,承包人应承担延期责任。
(2)承包人发生第 22.1.1(2)目和第 22.1.1(8)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有权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并要求承包人赔 偿因此给发包人早成的一切损失,并按第 22.1.3 项处理。”
(3)承包人发生第22.1.1(1)目和第22.1.1(4)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承包人负责修理(修改)、更换或返工,并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拒绝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到发包人要求和约定质量标准的,发 包人可以另行采取补救措施,并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费用和发包人损失;情节严重 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有权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并要求承包 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早成的一切损失,并按第22.1.3项处理。。
(4)承包人发生第22.1.1(3)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 加和(或)工期延误。承包人拒绝整改或整改未达要求的,由承包人按该设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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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置价值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发生第22.1.1(5)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属于因承包人原因造 成的工期延误或根据合同约定应当由承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每延期一天由承 包人按2万元向发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违约金的上限为延期工程总价的 30%。
(6)承包人发生第22.1.1(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由发包人自行修复或 委托他人修复的,因此发生的应该由承包人承担的费用超过剩余质量保证金的部 分由发包人从尚未支付的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工程款不足扣除的,由承包人另 行支付;承包人未支付的,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追索,并要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 用总额30%的违约金。
(7)承包人发生第22.1.1(9)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 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纠正。对于未经监理人(总监理工程师)同 意并报发包人批准,没有按时进场、擅自更换或未经批准擅自缺离工地的项目 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由承包人按50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对于未按 时进场、擅自更换或未经批准擅自缺离工地的项目管理机构其他人员,由承包 人按3000元/人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8)如发包人已按合同约定付款的情况下,承包人未能及时支付材料费、机械 费和工人(含民工)工资等,由此造成相关人员、单位集体上访的, 每发生上 访一次,承包人需承担最高 10 万元的违约金;情节严重导致施工无法继续进行 的,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有权不支付承包人工程款,并要求承包 人赔偿因此给发包人早成的一切损失,并按第 22.1.3 项处理。
(9)因承包人违约而应当赔偿给发包人的损失或(和)支付给发包人的违 约金,按照以下顺序支付:a、发包人从应付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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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发包人从承包人的履约担保中扣除;
c、上述两项不足扣除部分由承包人直接向发包人支付。
(10)承包人因拖欠民工等施工人员工资而引起停(怠)工、上访或发生劳 资纠纷的,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缴纳的民工保证金、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履 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金额支付承包人拖欠的民工等施工人员工资。
22.1.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7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发包人有权解除 合同并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承包人收到发包人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承包人应撤离现场,发包人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完成现场交接手续,发包人有权另 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暂时扣留 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2.2 发包人违约
22.2.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属发包人违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 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 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其他义务。
22.2.2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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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生第22.2.1(4)目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 同。
22.2.3 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 款项,承包人应在此期限内及时向发包人提交要求支付下列金额的有关资料和凭 证:
(1)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 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金额;
(5)因解除合同造成的承包人损失,该损失金额不超过承包人已完工程价 款的10%;
(6)按合同约定在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 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3. 索赔
23.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费用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 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按《通用条款》执行。
23.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按《通用条款》执行。
23.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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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按照《通用条款》执行。
23.4 发包人的索赔
23.4.1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承包人发出 索赔通知,并说明发包人有权扣减的价款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的,丧失要求扣减付款和(或)延长缺陷责 任期的权利。发包人要求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
24. 争议的解决
24.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工程 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调解或 者不接受调解意见的,可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 补充约定
25.1合同条款的约定
(1)本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 条款。
(2)就相同的合同条款号,专用合同条款有约定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内容执行,同时删除通用合同条款对应条款内容。
(3)通用合同条款中有的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缺省的,按通用合同条款 约定内容执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删除的除外)。
(4)通用合同条款有A、B款选项的,专用合同条款选用A款的,删除通用合 同条款B款;反之亦反。
(5)任何发包人、监理的逾期审核、答复、回复、签章、签收等均不得视 为同意、认可、默认、通过等,合同中其他条款如有该等约定的无效,均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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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约定为准。
发包人: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202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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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
致: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 限责任公司郑重承诺:
本单位在承建清镇市 2022 年人居环境农房风貌整治项目,需要使用农 民工时,将保证做到:
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直接发放给农民工 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
2、我单位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 1 条规定签 订劳动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我公司未按 合同约定与分包单位结清工程款,致使后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由我公司先行 垫付欠款。本公司对分包单位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负总责。
3、严格遵守国家和地方关于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有关规定。
4、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 单位愿意无条件接受业主采取的经济等处罚,同时愿意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 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其它处罚决定。
5、如我公司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贵单位可直接向农民工或包工头发放相 应款项,并从应付的工程款内扣除。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2022年11月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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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 (全称):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全称):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清镇市2022年人居环境农房风貌整治项目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及内容:包括合同范围内及双方约定其他工程等项目。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 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5年;3.装修工程为2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6.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1年;
7.其他工程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 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保 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 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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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承包人承包的合同范围内、增加
工程内容均属保修范围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
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 法定代表人或其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2022 年 11 月 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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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责任书
发包人: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人: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联合体牵头人)、贵阳市建筑设计 院有限公司(联合体成员)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 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 责任书。
一、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 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 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 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 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 处费、感谢费等。
114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 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 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 品、材料和设备。
三、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 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3.2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 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四、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 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 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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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五、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发包人: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联合体牵头人): 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包人(联合体成员):贵阳市建筑设计院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签约时间: 2022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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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 全 协 议 书
发包单位: 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单位: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承包人)
发包人将公司清镇市2022年人居环境农房风貌整治项目等业务委托给承包 人。为确保工作过程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人身和设备的安全,落实双方的安全 责任,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经双方 协商同意,签订以下安全协议: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审查承包人企业资质的有效性,作业人员的身份证,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 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并进行登记备案。
2、对承包人作业人员进行岗前安全教育支持,使承包人的培训能达到发包人方 的上岗要求。
3、经常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培训给予支持,不断提高作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 技能。
4、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告知承包人作业人员。
5、对承包人作业区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承包人作业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 作业行为,并按发包人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罚。
6、向承包人提供电源时,应与承包人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7、对承包人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8、发生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人身伤害、设备损坏及相关后果,承包人承担全 部责任。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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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有满足工作需要,保证安全作业的组织机构(零星工程要有现场安全负责 人)及安全保护设施,使用的各种工、器、具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标准的要求,并能满足现场的实际需要。
2、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服从发包人安全生 产管理。在日常管理中参与到属地班组安全管理活动中,并服从属地班组的安全 管理。
3、必须为作业人员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保险。
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承包人安排的劳务人员上岗前需由发包人工程部与业务发包部门及承包人组 织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 故应急措施告知承包人方,并记录在安全教育卡上,无此卡者不予上岗。违者由 发包人发包部门对承包人按50元/人的标准进行处罚。
6、对于安排在有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在上岗前承包人需安排其到有资质的医 院进行体检,确保无作业禁忌病症。每年初,承包人需安排此类人员参加发包人 组织进行的职业健康体检,承包人人员的体检费用由承包人方支付。体检结果应 建档记录,以备发包人相关部门检查。
7、承包人不得雇佣童工或未成年工,所有工作人员不得有从事该行业生产的职 业禁忌症。
8、承包人在工作过程中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特殊情况须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履行新员工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上岗。违者将由发包人方人力资源部对承包 人方按5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处罚。
9、承包人对发包人方提出的有关安全建议必须立即整改,主动完善安全措施、设施。发生危及人身、设备的不安全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发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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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必须遵守发包人的劳动纪律,在作业中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不违章作业,不擅离工作岗位,不乱串工作岗位,严禁酒后作业,并按规定正确穿戴好个人防 护用品。有一般性违章行为的由发包人方按5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处罚,习惯性 或重大违章按10000元/人的标准进行处罚。
11、发包人深入作业现场检查、指导、监督承包人方的安全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对承包人人员在作业中的违章行为,有权按发包人的有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处 罚。
12、承包人工作人员在作业过程中不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发包人有权要 求承包人进行停工整顿,情节严重的有权决定解除劳动合同。
发包单位(章)承包单位(章)
代表人:负责人:
2022年11月16日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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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协议书
发包单位(以下简称发包人):清镇市产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承包单位(以下简称承包人):贵州忠建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发包人有关环保管理制度,结合承包人作业实际,本着“污染治理、预 防为主”的原则,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自愿签订本协 议,并在作业中共同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发包人有权督促承包人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相关的环保管理制度。2.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的环保管理制度。
3.发包人有权审查承包人的作业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中的环保技术措施和专项 方案,并督促承包人落实。
4.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告知其作业过程中存在环保问题与保护措施。
5、发包人有权对承包人进行监督检查,并针对发现的环保问题,督促承包人进 行整改。
6.发包人有权对不遵守环保管理制度的承包人作业队伍提出停工要求。
(二)义务
1.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和环保要求的作业现场。
2.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提供与作业有关的环保、技术资料与信息。
3.发包人有义务向承包人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环境危险源及其风险控制措施与 应急预案、警示标识及相关规定等内容,“相关方作业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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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发包人有义务及时、如实报告环境事故,并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全力组织抢救 伤员、保护现场及环境,防止事故的扩大。
5、发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的环境事故调查处理。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承包人方有权要求发包人方提供与作业有关的环保、技术资料与信息。
2.承包人方有权要求发包人方告知作业现场存在的环境危险源及其风险控制措 施与应急预案、警示标识及相关规定等内容。
3.承包人方有权要求发包人方遵守其现场的环保管理规定。
(二)义务
1.承包人有义务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定以及发包人的有关规 定。
2.承包人有义务建立健全环保组织机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配备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
3.承包人有义务按照环保管理制度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在作业期间产生的废配 件要当日清理,使用的含油配件要当日清洗擦拭,不得露天堆放。废棉纱、滤布、手套要定点堆放、不得随意乱扔,严禁从高空往地面直接清理废件、渣土,严禁 往地面或地下水道倾倒废油或含油废渣。
4.承包人有义务在作业中要节约用水用电,生活垃圾要定点堆放、当日清理,生 活污水排入专用下水道,严禁常流水、常明灯。
5.承包人在作业结束后当天内清理完作业现场的垃圾
6.承包人有义务就可能危害或涉及到发包人的现场环境危险源及其风险控制措 施与应急预案、警示标识及相关规定等内容,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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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承包人有义务主动接受发包人的环保监督检查,汇报环保工作情况,认真落实 发包人的有关环保工作要求。
8.承包人有义务服从发包人统一的安排。
9.承包人有义务在作业过程中对本单位环保管理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查处 环保问题并认真整改。
10.承包人有义务针对作业中可能出现的环境事故,制定环境事故应急预案,明 确应急职责,配齐配全应急物资和设施。
11.承包人有义务及时向发包人和本单位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事故,并立即启动环 境事故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抢救伤员、保护现场及环境,防止事故的扩大。
12.承包人有义务积极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和发包人进行的环境事故调查处理。
三、作业责任分工
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应按照作业项目的施工流程,具体明确各自承担的工作内容及 相关责任,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具体明确:
(一)发包人在作业过程中应负责对承包人进行监督检查,具体要求为按照协议 书,在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对承包人的施工发现环境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提供 相应的文件资料。
(二)承包人在废旧物资拆除作业过程中应负责施工,应遵循环保协议书作业,严格遵守发包人《环保管理制度》中的相应规定。
四、其它补充条款
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应补充制定
五、违约责任
(一)发包人对承包人违约造成的违章行为和未及时整改问题隐患,将按照有关 规定扣除相应的工程项目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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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包人违反本协议规定不履行义务造成环境事故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承包人违反本协议规定不履行义务造成环境事故的,由承包人承担责任。(三)承包人在其所负责从事的作业活动中,因自身违章造成的环境事故,由承 包人全部承担责任。
(四)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违约造成环境事故的,根据环境事故调查结果确定 双方的责任。
六、其它
(一)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提交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二)本协议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发包单位(章)承包单位(章)
代表人:负责人:
2022年11月16日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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