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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项目监理单位采购续签合同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货物类合同预览

货物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CS-20240315000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项目监理单位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40315000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项目监理单位采购 工程监理服务 详见附件 1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小写: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贰万叁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本项目监理服务期为两年,合同一年一签,此次签订为第二年服务期。监理服务费为人民币伍拾贰万叁仟元整/年(¥登录即可免费查看.00元/年),2年合计壹佰零肆万陆仟元整(¥1046000.00元)。监理范围:对采购单位指令开展的已移交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的市政道路交通设施维护维修项目、清洗项目以及专项交通设施维护项目进行监理服务。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4-04-30——2025-04-29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釆购人要求,提供监理服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0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本项目监理费用按季度支付,自正式签定合同起,每个季度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施维护维修项目监理机构服务考评细则》完成考核验收后,季度考核分90(含)分以上按约定支付监理款,季度考核分低于90分每递减1分扣该项目合同总额的1%。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0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本项目监理费用按季度支付,自正式签定合同起,每个季度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施维护维修项目监理机构服务考评细则》完成考核验收后,季度考核分90(含)分以上按约定支付监理款,季度考核分低于90分每递减1分扣该项目合同总额的1%。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0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本项目监理费用按季度支付,自正式签定合同起,每个季度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施维护维修项目监理机构服务考评细则》完成考核验收后,季度考核分90(含)分以上按约定支付监理款,季度考核分低于90分每递减1分扣该项目合同总额的1%。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307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本项目监理费用按季度支付,自正式签定合同起,每个季度根据《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施维护维修项目监理机构服务考评细则》完成考核验收后,季度考核分90(含)分以上按约定支付监理款,季度考核分低于90分每递减1分扣该项目合同总额的1%。该期为履约验收期。,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麓谷科技支行(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4305017850360000023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本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关于监理方面现行的标准、规范、规程、办法、示例,以及湖南省关于工程监理方面的文件、规定。
5.2.2、乙方工程监理工作中使用或参考下述标准、规范以外的技术标准、规范时,应征得甲方或甲方代表的同意。
5.2.3、在工程监理工作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了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则乙方应采用新的标准或规范进行监理。
5.2.4、乙方在监理工作中必须使用下述标准、规范:
GB5768—2009-202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
GB51038—2015《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规范》国家标准。
GB50688-2011《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国家标准。
GBT16311-2009《道路交通标线质量要求和检测方法》国家标准。
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国家标准。
GBT23827-2009《道路交通标志及支撑件》国家标准。
GB/T18833-2012《道路交通反光膜》国家标准。
GB51286-2018《城市道路工程技术规范》国家标准。
JTG-B01-2014《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行业标准。
JTT 279-2016《公路交通标志板》行业标准。
GAT 652-2017《公安交通管理外场设备基础设施施工通用要求》行业标准。
GB14887-2011《道路交通警示灯》国家标准。
GB7000.1—2015《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国家标准。
GB/T8417-2003《灯光信号颜色》国家标准。
GB/T2423-2008《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国家标准。
JT/T751-2009《翻板式可变标志》行业标准。
GB50009-2012《建筑结构荷载规范》国家标准。
GB50017-2017《钢结构设计规范》国家标准。
DB3301/T0170-2016《道路交通指示标识英文译写规范》行业标准。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T 19668.1-2014)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2部分:基础设施工程监理规范》(GB/T 19668.2-2017)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3部分:运行维护监理规范》(GB/T 19668.3-2017)
《信息化工程监理规范 第4部分:信息安全监理规范》(GB/T 19668.4-2017)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 50319-2013
上述规范和标准如发生不一致时,则以要求最为严格的规范、规程或标准作为工作依据。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职责、权限
(1) 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做好监理实施期间协调工作。
(2) 提供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3) 按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对乙方的工作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存档。
(4)如遇管理规定需要调整及更改项目,甲方均应通知乙方。
(5)甲方有对乙方派驻人员履行的考核权,并对不符合监理要求的总监理工程师提出调换的权利。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7)当甲方发现乙方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串通施工方对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8)其他双方约定甲方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限。
6.2乙方职责、权限
(1)乙方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甲方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乙方应在所监理项目的实施过程中根据工程具体情况采取傍站、巡视、平行检验等监理形式,并按合同约定,定期向甲方报告监理工作。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甲方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应严格按本次招投标的规定要求履行并承担自己的职责。
(4)接受甲方的各项工作业务指导。
(5)负责施工的安全文明生产。
(6)建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7)监理任务到位后应及时向甲方上报工作量、工作数据、工作小结等。
(8)负责对其监理任务内所有设施检査,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须及时排除,确保项目范围的所有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9)接受甲方对文明、安全、质量、时效等的监管。
(10)接受甲方以《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设施维护维修项目监理机构服务考评细则》进行考核。对考核结果应积极响应及整改;
(11)安全检查职责,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及占道施工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负责监理项目交通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2)乙方应提供正常工作必须的所有人工;
(13)乙方在长沙市区内需设有专门的工作场地、工作人员、车辆、设备及维护工具等°
(14)对项目监理不及时造成后果的,除进行赔偿外,根据产生的后果严重程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其他双方约定乙方应当履行的职责、享有的权限。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4年4月30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 1本项目全部及部分釆购内容严禁转包、分包,若甲方在合同履行阶段发现乙方存在转包、分包的情形,甲方将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其相应损失。
11.2遇特殊紧急情况必须服从甲方统一调度。
11.3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建立政府购买服务台账,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记录保存并向购买主体提供项目实施相关重要资料信息。
11.4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要求严格遵守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管理和使用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11.5项目服务要求:按招标文件相关条款执行。
保密协议
甲方: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乙方: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因乙方现正在为甲方提供监理服务和履行相关职责,乙方需知悉和接触甲方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信息资料安全,防止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保密内容及义务
乙方为保密义务人,无条件承担下列保守信息资料秘密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和公安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和公安工作秘密,不刺探非本服务工作所需要的信息资料等相关秘密:
2、乙方应承担保密义务的甲方信息资料,包括但不仅限于双方交流的口头言语信息、甲方向乙方提供的相关文字资料、关于系统的全部信息、相互间的监理合同、监理价格等。
3、在乙方为甲方提供服务阶段,乙方对其因身份、职务、职业或技术关系而知悉的甲方国家秘密信息资料应严格保守秘密,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如发现秘密信息资料存在泄露的危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制止,并及时向甲方报告,如遣成泄露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提供与甲方项目相关的任何信息和资料。
5、乙方工作人员必须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保密规章制度,应做到不该看的不看、不该问的不要问、不该动的不要动,自觉承担保密任
6、未经甲方书面授权,乙方不得将甲方任何信息公开发布(通过电台、网络、报纸等媒体),或作为单位资讯进行宣传。
第二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将信息资料秘密泄露给第三方使甲方遭受损失的,应对甲方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保密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损失额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第三方有关部门确定,同时甲方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3、因乙方泄露国家秘密信息资料给甲方造成严重后果的,甲方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直至追 究其刑事责任。
4、乙方雇佣的职员,与乙方承担相同的保密义务,乙方职员在职期间和离开乙方公司,均受以上保密条款约束,如有违反,乙方将替雇佣职员先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争议的解决方法
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处理。
第四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五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后生效,并持续有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3、本协议未尽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军龙法定代理人:黄辉强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李元芳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监理廉政合同
项目名称:长沙市道路交通设施项目监理单位采购
项目地址: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定地点
甲方: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为加强项目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项目建设委托与监理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政合同。
第一条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项目管理、项目监理的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项目的工作人员在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或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乙方项目合同有关的监理分包项目等活动。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加与同项目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项目的方针、政策,以及监理法规,认真
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和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四)不准违反合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五)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合同第一 、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本合同作为监理合同的附件,与监理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本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项目服务期满时止。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由委托方和监理方各执贰份。
甲方: (盖章)乙方: (盖章)湖南致信信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李军龙法定代理人:黄辉强
委托代理人:代理人:李元芳
地址:银盆南路1号地址:长沙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长沙芯城科技园8栋4楼
电话: 0731-88878807电话: 0731-82681601
签订日期:年月日签订日期:年月日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银盆南路1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其他长沙市高新开发区岳麓西大道588号芯城科技园8栋401、402室

法定代表人: 李军龙 法定代表人: 黄辉强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李元芳

电话: 0731-88878808 电话: 0731-82681601

传真: 0731-88878935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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