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忠市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吴财罚〔202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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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财政局 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吴财罚〔2023〕8号 一、行政相对人主体类型: 代理机构 二、行政相对人名称:宁夏标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三、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四、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吴财罚〔2023〕8号 五、违法行为类型(填写行政相对人具体违反的某项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六、违法事实:磋商文件评分办法“服务方案”要求“服务方案对本项目一般性了解、思路一般,基本符合项目需求,服务方案流程不够规范,可行性差,服务承诺部分合理得 1-15 分;服务方案对本项目针对性一般、思路清晰,内容较详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服务方案流程较规范,执行复杂、服务承诺基本合理得 16-25 分;服务方案对本项目全面性、专业性强、思路清晰,内容详尽,满足项目需求、流程规范,便于执行得 26-40 分”;“项目团队”要求“综合团队人员: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日常联系人稳定性、服务的合理性、团队配备完整、专业能力性强得 5-10 分;团队人员不明确、项目负责人和日常联系人不稳定、服务合理性差、团队配备不完整、专业能力性一般得 1-4 分”,分值设置未细化量化。 七、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 八、行政处罚类型:警告,罚款 九、处罚内容:决定对代理机构宁夏标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罚款金额(元):2000 十一、处罚决定日期:2023-03-16 十二、处罚机关:吴忠市财政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