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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抽取达州市三力传媒有限公司2010年修建站台建设费用的评估机构合同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住  所:达州市西外金龙大道8号
负责人:余永立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受托方(乙方):中天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住  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29号院9号楼14层3单元1401
法定代表人:文春蓉
电  话:1530808285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中评协〔2017〕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为使资产评估工作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等内容,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评估目的
确定达州市三力传媒有限公司2010年修建的35座公交站台的建设费用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为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拟了解价值事宜提供价值参考意见。
二、评估对象和范围
评估对象:达州市三力传媒有限公司2010年修建的35座公交站台的建设费用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范围:达州市三力传媒有限公司2010年修建的35座公交站台,分布于达州城区,主体材料为不锈钢。规格包括:五大一小(长约26.3米)4座、四大一小(长约21.4米)3座、三大一小(长约16.5米)23座、二大一小(长约11.7米)4座、一大一小(长约6.8米)1座,具体以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及双方共同确认为准。
三、评估基准日
根据本次评估目的,经双方协商确定评估基准日为2010年12月31日。
四、评估报告使用人、使用范围及使用者的责任
(一)在乙方向甲方提交正式文本的《资产评估报告》后,甲方支付全部评估费用;《资产评估报告》一式 贰 份,由甲方按评估目的使用。
(二)评估报告使用者为甲方。
(三)评估报告供甲方和本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除乙方有过错外,乙方对甲方、本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评估报告使用者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者,不当使用评估报告所造成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四)甲方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者披露于公开媒体,法律、法规规定或相关行政部门、甲方上级部门需要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未经甲方书面许可,资产评估师和乙方不得将评估报告的内容向第三方提供或者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评估报告提交期限和方式
根据资产评估工作的时间安排,被评估单位应于                     前完成资产清查工作,并提供乙方评估所需的资产清查评估申报表、权属证明及其他相关资料。在正常情况下,乙方收到被评估单位及甲方应提供的全部资料后,乙方完成甲方委托的评估工作,并向甲方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交换意见稿,经充分交换意见,在甲方对资产评估初步评估结果反馈意见后 5 个工作日内以邮寄的方式提交正式的《资产评估报告》。若甲方、被评估单位不能及时提供资料,乙方提交意见书的时间则顺延。
六、评估服务费总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一)评估服务费:
根据国家有关收费标准的规定及此次评估的范围、本项目评估工作的繁简程度,经双方协商本次资产评估服务费收费标准为:5000.00元(大写:人民币伍仟元整)。该费用为固定包干价,除此之外,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费用。
与本次评估有关的其他费用(包括乙方人员往来的交通费、食宿费等)由乙方自行承担。
(二)支付时间:乙方提交正式评估报告后 7 日内,甲方支付服务费总额的100%。
(三)支付方式:甲方按委托合同中写明的开户行、户名、账号转账支付给乙方。
(四)甲方在本委托合同约定的评估范围之外,另行增加评估内容或变更评估基准日而导致评估工作量增加,甲方向乙方支付的评估费也应作相应增加,增加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并签订书面补充合同。
(五)如本合同因甲方原因或签约前不可预知原因而中止,甲方应按照乙方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乙方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七、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是资产评估师的责任;提供必要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书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三五条之规定,甲方应为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协助;甲方应当根据资产评估业务需要,负责乙方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与其他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调。
2.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提供资产评估业务需要的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恰当使用资产评估报告是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甲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供的资产评估明细表及其他重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确认,确认方式包括签字、盖章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
3.甲方为乙方评估人员提供适当的办公条件。
4.甲方按本委托合同第六条的规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评估费用。甲方提前终止资产评估业务、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甲方应当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四条之规定,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对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的价值进行分析和估算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对报告的合法性及质量负责,是资产评估机构及其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的责任。
2.遵守职业道德,对在评估过程中知悉的甲方和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保密,如有违反,对甲方和其他相关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九条、《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六条之规定,甲方要求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估结论情形的,构成根本违约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甲方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该情形下乙方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4.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六条之规定,因甲方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导致资产评估程序受限,构成根本违约的,乙方无法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乙方可以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由甲方按照已经开展资产评估业务的时间、进度,或者已经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该情形下乙方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5.根据《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第十五条之规定,甲方和其他相关当事人如果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开展资产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或者其他相关资料,构成根本违约的,乙方有权拒绝履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该情形下乙方单方解除资产评估委托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
八、委托合同的变更、中止、解除
(一)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签约各方发现相关事项约定不明确,或者履行评估程序受到限制需要增加、调整约定事项的,可以协商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相关条款进行变更,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二)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签订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评估基准日发生变化,或者评估范围发生重大变化,评估机构应当与委托方签订补充协议或者重新签订资产评估委托合同。
(三)由于出现不可预见的情况,影响评估工作按时完成,或需提前出具意见书,均应及时通知对方,经协商确定约定变更事项,并签订补充协议。
(四)资产评估咨询委托合同订立后,发现相关事项存在遗漏、约定不明确,或者在合同履行中约定内容发生变化的,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应订立补充合同或者重新订立资产评估咨询委托合同,或者以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对资产评估委托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变更。
(五)如因甲方原因中止委托合同的,预收评估费用不予退还。
(六)乙方有下列情形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资产评估报告未达到国家相关技术标准或甲方的要求,经乙方修改调整仍不能达到要求的;
2. 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本行业专业知识与技术,故意隐瞒甲方向其提交的资料及文件的严重缺陷,导致甲方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3. 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完成评估工作并出具资产评估报告超过5天的;
4. 乙方违反合同或国家相关规定或因乙方的其他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甲方认为没有必要履行的。
九、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
(一)甲方应按时提供的必要资料,若不能按时提供,延误评估时间,由甲方承担责任。
(二)按本合同的规定,甲方应及时向乙方足额支付评估费用。
(三)甲方因故取消或中止评估,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按照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相应的评估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
(四)乙方因故取消或中止评估,甲方已支付的评估费用全额退还,未支付的评估费用不再支付,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五)委托合同解除后,乙方根据已完成的工作量与甲方协商确定应收取或者退回的评估服务费。
(六)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及时交付资产评估报告的,应按照合同总金额2%/天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七)乙方擅自将本合同项下义务转包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并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八)签约双方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履行委托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凡因本委托合同或与本委托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可以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委托合同有效期
本资产评估咨询委托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约定事项全部完成后失效。
十一、其他事项
(一)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均按照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载的地址以书面形式邮寄送达,不论是否签收,邮件在寄出后第5个工作日即视为送达并产生相应法律效力。
(二)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须按规定由甲方向其主管机关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资产评估核准申请或进行备案,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的批准文件存档。
本委托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贰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委托方): 达州市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永立                                                 
开户银行:达州市工商银行火车站支行                                  
帐号:2317576219100042622                                      
 
乙方(受托方):中天成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文春蓉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北路支行                                            
开户账号: 1105010195000000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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