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常山县财政局关于2022-2024年常山县青石镇集镇管理项目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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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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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
2、地址: 常山县青石镇
二、 基本情况
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检查中发现,2022-2024年常山县青石镇集镇管理项目(项目编号CSLT-CS-2022017,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经核查反映的情况,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本项目于 2022 年11 月7 日挂公告,最高限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于2022 年11月8日开标,中标单位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本招标文件中第 39 页评分细则(荣誉情况)中出现“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集体荣誉得0.5分,县区级得 0.25 分;(岗位员工)中具有地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美容师荣誉的得1 分”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22-2024 年常山县青石镇集镇管理项目(项目编号 CSLT-CS-2022017)招标文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已于 2024 年4 月10 日向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要求听证。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八)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附件2《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 栏等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或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常山县财政局
2、联系人: 李卫明
3、联系电话: 0570-5015373
附件信息:
常财执法〔2024〕16号.pdf
267.6 KB
一、 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 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
2、地址: 常山县青石镇
二、 基本情况
在“四类”违法违规行为整治检查中发现,2022-2024年常山县青石镇集镇管理项目(项目编号CSLT-CS-2022017,以下简称本项目)招标文件中存在多处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经核查反映的情况,对该涉嫌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查明,本项目于 2022 年11 月7 日挂公告,最高限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元,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于2022 年11月8日开标,中标单位浙江亚太酒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中标价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本招标文件中第 39 页评分细则(荣誉情况)中出现“投标人获得市级及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环卫集体荣誉得0.5分,县区级得 0.25 分;(岗位员工)中具有地市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城市美容师荣誉的得1 分”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2022-2024 年常山县青石镇集镇管理项目(项目编号 CSLT-CS-2022017)招标文件。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已于 2024 年4 月10 日向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送达《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异议或要求听证。
三、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八)款,《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意见》附件2《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府采购类)》第3 栏等规定。
四、 处罚结果
本机关决定对常山县青石镇人民政府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违法行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常山县人民法院或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 处罚日期: 2024年04月17日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 常山县财政局
2、联系人: 李卫明
3、联系电话: 0570-5015373
附件信息:
常财执法〔2024〕16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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