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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采购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检查工作询价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根据安顺市医疗保障局《2024年安顺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医保基金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安顺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安顺市医疗保障局购买第三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服务实施方案》的规定,我局拟通过公开询价采购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医保基金监管专项检查工作。凡符合条件且有报
名意向的机构,可按要求递交相关资料。
一、项目名称 
安顺市医疗保障局采购医保基金监管第三方服务项目。
二、项目内容
(一)项目预算:30万元以内
(二)项目类别:采购服务
(三)检查时间:2024年上半年至年底(分散安排到全年相应时间段)
(四)检查对象及数量:三级定点医疗机构(3家)、公立定点医疗机构(6家)、民营定点医疗机构(6家)、定点零售药店(3家),共19家。
(五)检查内容:
进行检查时要对不同等级、不同性质的定点医药机构进行数据筛查,根据筛查数据情况,同时通过查阅查看药品和耗材进销存情况和医疗机构科室病历等情况,确定被检定点医疗机构需重点检查的内容。
1. 重点聚焦定点医疗机构麻醉、肿瘤、医学康复理疗、中医治疗、影像检查、临床检验、ICU(重症医学)等重点领域和医保基金使用金额大、存在异常变化的重点药品、耗材;虚假诊疗行为,人证不符、挂床住院、虚假治疗及“假病人”“假病历”“假发票”“假检查”等违法违规行为;参保人员频繁就诊,医务人员协助配合参保人员超出正常使用量,大量开具药品,再通过倒卖药品或接受现金返还等方式,倒卖医保药品,骗取医保基金;聚焦超医保支付政策范围结算、过度检查、串换收费等明显违法违规行为;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范围开展医疗服务,开展限制性技(手)术,提供医疗服务等行为,并将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范围的医疗服务纳入医保基金结算,或者将达不到开展限制性技(手)术的医疗服务,通过串换项目等方式进行医保结算等;违反诊疗规范违规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
2.检查各定点医药机构基金使用内部管理情况,财务管理情况,病历相关资料管理情况,药品和医用耗材购销存管理情况;违规采购线下药品、未按要求采购和使用国家组织集采中选产品;以及通过伪造医学相关资料,定点零售药店虚构医药服务项目,串换药品,诱导、协助虚假购药等方式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三、资质要求
参与询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本项目的采购需求,需具备相应的业绩证明材料,有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地市(州)医保局 “医保基金监管“、“医保基金管理”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可优先考虑。
参与询价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本项目组建的项目队伍,需要包含医学、财务、计算机信息等各类专业人员。有参加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飞检”经验的可优先考虑。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至(五)规定的条件。
2.按照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应组织专业人员组建专门的检查队伍(两个检查组),配备医学临床专家、计算机信息技术类专业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7人),并能履行保密规定。
3.信誉要求。供应商(含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公司)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情形之一,不得推荐为成交候选人,不得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①供应商被人民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②供应商或其法定代表人近三年(自公告之日起往前追溯)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③供应商被市场监管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④供应商被税务部门列入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的;
⑤供应商被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四、邀请方式
本次公开询价邀请在“安顺市人民政府”网站上以公告形式发布。
五、报价供应商应提供资料要求
1.法定代表及授权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2.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信用记录查询截图加盖公章;
4.医药机构检查相关案例资料;
5.拟开展检查工作方案(含人员配备、工作开展具体方式步骤及报价等);
6.承诺函。
以上提交材料均需加盖供应商公章,材料递交时必须装在同一个文件袋内,并以信封密封形式,封口处须加盖骑缝章,信封封面请注明投标项目名称、单位名称、联系人及电话。逾期递交或未按要求密封的报价资料将不予接收。
六、报名时间及地点
请于2024年5月6日至2024年5月11(9:00-12:00,14:00-17:30)送至安顺市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联系人:马 超,联系电话:0851-33227758,通信地址:贵州省安顺市北山路安顺市医疗保障局,邮政编码:561000。
七、其他事项
1.本单位将根据符合采购需求、专业技术能力、服务质量与具有参加国家医保局、省医保局“飞检”经验等条件,进行综合评定。在同等条件下,按照《安顺市医疗保障局购买第三方医疗保障基金监管服务实施方案》明确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2.供应商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政策制度,因未执行相关规定和未履行相关义务造成不良后果的,相关责任由供应商承担。
附件一:安顺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采购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xls
附件二:安顺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信用承诺函.docx
安顺市医疗保障局
2024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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