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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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2024〕第4号
一、项目编号:CXZC2024-G1-00044-CXYZ-0009
二、项目名称:云南省楚雄东兴中学教学触控一体机采购项目
采购日期:2024-03-06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云南诺恩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园通北路86号
被投诉人1: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永安路696号
被投诉人2:云南省楚雄东兴中学
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鹿城东路248号
四、基本情况
云南诺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于2024年3月12日参加楚雄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代理组织的“云南省楚雄东兴中学教学触控一体机采购项目(项目编号:CXZC2024-G1-00044-CXYZ-0009)”的采购活动,因质疑未答复而提起投诉。
投诉人诉求:1.招标文件的技术指标及要求存在严重的唯一性、指向性、排他性,属于变相以指定厂家条件作为评审因素限制投标人参与;2.招标文件大部分参数要求“提供检验检测中心所出具的权威检测报告复印件”,此项需求设置指向特定供应商,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审查标准,属于变相以指定厂家条件作为评审因素限制投标人参与;3.招标文件“校级设备管理软件”要求提供DCMM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甲方)-3级证书。
本机关受理了投诉,依法调查并作出了投诉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投诉事项一、二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五条:“应当由投诉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投诉事项,投诉人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之规定。
投诉事项三成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责令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楚雄市财政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