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合同项目 > [赣企恒政采字〔2024〕4号]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合同公示

[赣企恒政采字〔2024〕4号]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合同公示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GF--1999--0201)
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
(副本)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
协 议 书
招标单位(全称): 万安县博物馆
中标单位(全称): 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 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
工程地点: 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涧田乡益富行政村 工程内容: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涵盖范围
群体工程应附中标单位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涵盖范围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24 年 4 月 25 日
竣工日期: 2025 年 2 月 24 日
合同工期:合同签订后,接收开工令起算 10个月内完工。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验收合格
五、中标价款
金额(大写): 壹佰陆拾玖万玖仟捌佰元整 (人民币) (小写)¥: 16998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八、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 责任。
九、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24 年 4 月 22 日
合同订立地点: 万安县博物馆
本合同双方约定: 双方签字盖章 后生效。
招标单位:(公章) 中标单位:(公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电话: 电话: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传真: 传真:登录即可免费查看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市分行
账号: 账号:3600 1451 0100 5250 2934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343009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词语定义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通用条款: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用于建设工程施 工的条款。
1.2专用条款:是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 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对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或修改。
1.3招标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 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4中标单位: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招标单位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 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5项目经理:指中标单位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6设计单位:指招标单位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7监理单位:指招标单位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 1.8工程师: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招标单位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9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 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0工程:指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1合同价款:指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招标单位用以支付中标单位按照合同 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2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招标单位确认后按计 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3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招标单位或中标单位承担的经济支出。 1.14工期:指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 承包天数。
1.15开工日期:指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在协议书中约定,中标单位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 期。
1.16竣工日期:指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在协议中约定,中标单位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 相对的日期。
1.17图纸:指由招标单位提供或由中标单位提供并经招标单位批准,满足中标单位施工需要 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8施工场地:指由招标单位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招标单位在图纸中具体指定 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19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 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0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1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
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
1.22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23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 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 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 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其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8)工程量清单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招标单位中标单位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 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 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招标单位 中标单位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 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 约定。
3.3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 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 方标准、规范的名称。招标单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中标单位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招标单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中标单位提出施工技术要 求,中标单位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招标单位认可后执行。招标单位要求使用国 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招标单位承担。
4、图纸
4.1招标单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 向中标单位提供图纸。中标单位需要增加图 纸套数的,招标单位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招标单位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 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招标单位承担,中标单位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 密义务。
4.2中标单位未经招标单位同意, 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 中标单位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招标单位。
4.3中标单位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 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 招标单位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 限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
5.2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招标单位中 标单位在专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行使职权,招标单位在专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行 使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招标单位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招标单位批准。
5.3招标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 招标单位在专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 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招标单位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
5.4合同履行中, 发生影响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 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5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招标单位同意外, 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中 标单位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5.6不实行工程监理的, 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招标单位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其具 体职权由招标单位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6.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 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 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负责监理的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招 标单位。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中标单位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 件具有同等效力。中标单位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 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招标单位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中标单位发出任何指令。
6.2工程师的指令、 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 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中标单位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 中标单位应于工程师发 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中标单位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中标单位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 知中标单位。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中标单位立即执行的指令或中标单位虽有异议,但工程师 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中标单位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中标单位造成 的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6.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中标单位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 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招标单位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 赔偿中标单位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6.4如需更换工程师,招标单位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后任继续行使合同 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项目经理
7.1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7.2中标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 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 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7.3项目经理按招标单位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 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 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关交报告。责任在招标单位或第三人,由招标单 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中标单位,由中标单位承担费用,不顺 延工期。
7.4招标单位可以与中标单位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招标单位工作
8.1招标单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 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 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中标单位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中标单位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中标单位,进行现场交验;
(7)组织中标单位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 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9)招标单位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8.2招标单位可以将8.1款部分工作委托中标单位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招 标单位承担。
8.3招标单位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中标单位造成损失的,招标单位赔
偿中标单位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中标单位工作
9.1中标单位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招标单位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 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招标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产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招标单位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 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单位,招标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中 标单位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招标单位之前,中标单位按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中标单位自费予以修复;招标单位要求中标单位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 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 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9)中标单位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9.2中标单位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招标单位损失的,中标单位赔偿招标单位有关损 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中标单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 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订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10.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中标单位应按照招标单位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 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0.3中标单位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 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中标单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 认后执行。因中标单位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中标单位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 合同价款。
11、开工及延期开工
11.1中标单位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中标单位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 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有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 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中标单位。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 不答复,视为同意中标单位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中标单位未在规定时 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11.2因招标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 位,推迟开工日期。招标单位赔偿中标单位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中标单位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中标单位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中标 单位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中标单位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中标单 位可自行复工。因招标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招标单位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中标 单位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中标单位原因造成停工的,由中标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工期延误
13.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招标单位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招标单位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中标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13.2中标单位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 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工程竣工
14.1中标单位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4.2因中标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中标 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14.3施工中招标单位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 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中标单位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招标单位为提前竣工 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5、工程质量
15.1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为依据。因中标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15.2双方针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 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6、检查和返工
16.1中标单位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6.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中标单位拆除和重新施工,中标单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中标单位原因达不到约定标 准,由中标单位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6.3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
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招标单位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6.4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中标单位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招标单位承担。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中标单位进行自检,并在隐蔽 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 地点。中标单位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中标单位可进行隐蔽和 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中标单位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7.2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提出延期要求,延 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中标单位可自行组织验 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17.3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 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中标单位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重新检验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中标单位应按要求进行 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招标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 款,赔偿中标单位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中标单位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 予顺延。
19、工程试车
19.1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中标单位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19.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中标单位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工程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中标单位准备试车记录,招标单位根据中标 单位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3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提出延期要 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承认试车记录。
19.4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招标单位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 形式通知中标单位。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中标单位的要求,中标单位按要求做好 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招标单位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中标单位按 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招标单位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中 标单位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中标单位采购的,由中标单位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 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招标单位采购的,招标单位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3)由于中标单位施工原因试车不到验收要求,中标单位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招标单位承担。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 试车记录,中标单位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19.6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由招标单位负责,如招标单位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 或需要中标单位配合时,应征得中标单位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安全施工与检查
20.1中标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 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中标 单位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20.2招标单位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招标单位 不得要求中标单位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招标单位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招标单位 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1、安全防护
21.1中标单位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 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 费用由招标单位承担。
21.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 蚀性物品施工时,中标单位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 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招标单位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中标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 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2.2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招标单位中标单位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 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招标单位中标单位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 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 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 酬金的计算方法。
23.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中标单位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4中标单位应当在23.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中标单位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无)
25、工程量的确认
25.1中标单位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 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中标单位,中标单 位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中标单位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 价款支付的依据。
25.2工程师收到中标单位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中标单位报告中开列的工程 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中标单位,致使中标单位 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3对中标单位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中标单位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26.1按承包书办理。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招标单位供应材料设备
27.1实行招标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招标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 合同附件。一览表包括招标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 供时间和地点。
27.2招标单位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中标单位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 量负责。招标单位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中标单位,由中标单位派人与 招标单位共同清点。
27.3招标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中标单位派人参加清点后由中标单位妥善保管,招标单位支 付相应保管费用。因中标单位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中标单位负责赔偿。
招标单位未通知中标单位清点,中标单位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招标单位负责。
27.4招标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招标单位承担有关责任。招标单位应承担责 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招标单位承担所有价差;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中标单位可拒绝接收保管,由招标单位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3)招标单位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招标单位同意,中标单位可代为调 剂串换,由招标单位承担相应费用;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招标单位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招标单位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招标 单位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招标单位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 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招标单位赔偿由此造成的中标单位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 期;
27.5招标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中标单位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 验或试验费用由招标单位承担。
27.6招标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中标单位采购材料设备
28.1中标单位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 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中标单位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2中标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标准要求不符时,中标单位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 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3中标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中标单位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 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28.4工程师发现中标单位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和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中标单位 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中标单位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5中标单位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 以书面形式议定。
28.6由中标单位采购的材料设备,招标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1施工中招标单位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中标单位发出变更通 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招标单位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 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中标单位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 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中标单位损失,由招标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2施工中中标单位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中标单位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 此导致招标单位的直接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3中标单位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 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中标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招标单位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中标单位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另行 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招标单位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1中标单位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 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相应降点报审计后执行。
31.2中标单位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 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3中标单位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 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4工程师不同意中标单位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6因中标单位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中标单位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中标单位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招标单位提供完整 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中标单位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 期和份数。
32.2招标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 提出修改意见。中标单位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3招标单位收到中标单位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 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中标单位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招标单 位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中标单位修改后提请招标单位验收的日期。
32.5招标单位收到中标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 一切意外责任。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1款至32.4款办理。
32.7因特殊原因,招标单位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 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招标单位不得使用。招标单位强行使用时,由 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招标单位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招标单位认可后28天内,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 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 程竣工结算。
33.2招标单位收到中标单位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 者提出修改意见。招标单位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中标单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标单位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招标单位。
33.3招标单位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中标单位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4招标单位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中标单位可 以催告招标单位支付结算价款。招标单位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
中标单位可以与招标单位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中标单位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卖,中标单位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招标单位认可后28天内,中标单位未能向招标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 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招标 单位要求交付工程的,中标单位应当交付;招标单位不要求交付工程的,中标单位承担保管责任。
33.6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 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1中标单位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招标单位使 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中标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招标单位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
34.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招标单位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24条提到的招标单位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提到的招标单位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本通用条款第33.3款提到的招标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招标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招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中标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 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招标单位赔偿中标单位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招标单位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或计算方法。
35.2中标单位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1)本通用条款第14.2款提到的因中标单位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 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本通用条款第15.1款提到的因中标单位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中标单位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中标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招标单位造成的损失。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中标 单位赔偿招标单位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中标单位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5.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 履行合同。
36、索赔
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36.2招标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招标单位承担责任
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中标单位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中标单位的其他经济损失,中标单位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招标单位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 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中标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中 标单位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中标单位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中标单 位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中标单位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 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 定相同。
36.3中标单位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招标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招标单位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提出索赔。
37、争议
37.1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 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37.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 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中标单位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未经 招标单位同意,中标单位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38.2中标单位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 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8.3工程分包不能解除中标单位任何责任与义务。中标单位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 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给招标单位造成其他损 失,中标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8.4分包工程价款由中标单位与分包单位结算。招标单位未经中标单位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 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39、不可抗力
39.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招标单位中标单位责任造成的 爆炸、火灾,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9.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中标单位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招标单位应协助中标单位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中标单位向工 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中标单位应 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中标单位向工程师提交清理 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9.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 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招标单位承担;
(2)招标单位中标单位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中标单位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中标单位承担;
(4)停工期间,中标单位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 由招标单位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招标单位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9.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40、保险
40.1工程开工前,招标单位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 险,支付保险费用。
40.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招标单位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0.3招标单位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中标单位办理,费用由招标单位承担。
40.4中标单位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 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40.5保险事故发生时,招标单位中标单位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40.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41、担保
41.1招标单位中标单位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 义务。
(2)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41.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41.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招标单位中标单位除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 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42、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
42.1招标单位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担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中标单位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应取得工程师认可,中标单位负责办理申 报手续并承担有关费用。
42.2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3.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
中标单位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 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招标单位中标单位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招 标单位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3.2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中标单位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招标单位承担由 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招标单位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44、合同解除
44.1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44.2发生本通用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招标单位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中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44.3发生本通用条款第38.2款禁止的情况,中标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 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招标单位有权解除合同。
4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招标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44.5一方依据44.2、44.3、44.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 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 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44.6合同解除后,中标单位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招 标单位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招标单位应为中标单位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 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程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 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招标单位承担,因 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 的损失。
44.7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45、合同生效与终止
45.1双方在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45.2除本通用条款第34条外,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45.3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6、本合同壹式捌份,甲乙双方各执肆份
47、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通用条款内容具体 化、补充或修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①合同协议书;②合同专用条款;③中标通知书;④工程施工招标
文件及补遗书;⑤投标书及其附件;⑥合同通用条款;⑦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⑧施工图
纸;⑨工程预算书;⑩工程报价单;构成合同部分的其他文件。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 语言文字。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和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 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
3.3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古建筑木结构维护与加固技术 规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
招标单位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时的约定: 按当地有关的标准
4、图纸
4.1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提供图纸日期和套数: 开工前,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提供图纸贰 套。
招标单位对图纸的保密要求: 不外借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承担: /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5.2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招标单位委托的职权:
需要取得招标单位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
5.3招标单位派驻的工程师
姓名: 职务: 职权: 负责施工现场的监督
5.6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 /
7、项目经理
姓名: 梁莲珍 职务: 项目经理
8、招标单位工作
8.1招标单位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 开工前办好 。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开工前办好。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 开工前开通,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 开工前一周提供,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5)由招标单位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招标单位在开工前办理完 施工许可证及其它相关证件、批件和临时占道等有关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 开工前进行现场交验,以书面形式交给中标单位。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 开工前壹周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 木的保护工作: 由招标单位协助中标单位与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处理 。
(9)约定招标单位应做的工作: 招标单位协调处理中标单位与施工现场所在地的周边关 系(含地方关系等),确保工程项目能正常施工。
8.2招标单位委托中标单位办理的工作: 9、中标单位工作
9.1中标单位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要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中标单位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 按通用条款执行。
(4)向招标单位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
(5)需中标单位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通用条款执行。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交付前由中标单位承担 。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 要求及费用承担:由中标单位负责保护,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 清除施工垃圾,确保文物本体和周边环境卫生 (9)双方约定中标单位应做的其他工作: 本项目需要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进度计划
10.1中标单位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间: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 10.2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
13、工期延误
13.1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不可抗力 2、设计变更 3、非施工方原因 四、质量与验收
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7.1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 业主、监理、设计三方现场验收
19、工程试车
19.5试车费用的承担: /
五、安全施工
按相关文件精神执行。1、乙方需为施工人员购买人生意外保险(可变更姓名);2、施工工 地如发生安全事故,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1)方式确定,中标人的投标价格即为中标价,中标价即为合同价。
(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 按图纸施工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若增加工程量,价格以财评单价为标准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按图纸设计变更通知,签证发生的实际工程量,按照财 政评审单价进行调整。
(2)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
(3)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有关成本和酬金的约定: /
23.2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 24、工程预付款
招标单位向中标单位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
扣回工程款的时间、比例:
25、工程量确认
25.1中标单位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25日前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工程款支付方式:工程进度至总工程量的 50%时付至总工程款的 50%,项目初验 合格后付至总工程款的 8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并经第三方或财政审计付至审计 总价款的 97%,剩余 3%在质保期满后一次性付清(不计息)。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招标单位供应材料设备
27.4招标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招标单位承担责任如下: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 以财评单价为准
(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 以方案为准
(3)中标单位可代为调剂串换的材料: / (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 /
(5)供应数量与一览表不符: 以方案为准
(6)到货时间与一览表不符: / 27.6招标单位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 /
28、中标单位采购材料设备
28.1中标单位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按方案要求采购
八、工程变更
以甲方认可的设计变更,谁变更谁负责。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发包方组织人员对工程进行竣工验收。
32、竣工验收:
32.1中标单位提供竣工图的约定: 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竣工图纸贰套、施工日志。
32.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 /
33、竣工决算
工程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提供决算资料,招标单位在收到决算资料后28
日内报审计部门审计,否则视招标单位认可中标单位上报的决算。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1本合同中关于招标单位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4条约定招标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26.4款约定招标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33.3款约定招标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协商。
双方约定的招标单位其他违约责任: /
35.2本合同中关于中标单位违约的具体责任如下: 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约定中标单位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双方约定的中标单位其他违约责任: 37、争议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 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38.1本工程招标单位同意中标单位分包的工程: 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39、不可抗力
39.1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执行及八级以上(含八级)的自然灾害。
40、保险
40.1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招标单位投保内容: 按相关文件执行
招标单位委托中标单位办理的保险事项:
(2)中标单位投保内容: 按国家规定办理。
41、本工程采用 / 方式进行合同担保
(1)中标人在同招标人签订合同前应依法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额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 证金,本工程我单位要求中标人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 / 天内提交履约保证金,金额为 / 。
提交方式和地点:提交方式: / ,提交单位: /
(2)在投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同时,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 / 。
(3)投标人履约保证金期限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一直有效;招标人支付担保 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后(不含质量保修金) / 天内一直有效。
42、合同份数:双方约定合同副本份数: 正本贰份,副本贰份。
43、补充条款
1、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①经设计单位发出招标人认可的设计变更; ②经招标人计量后签证认可的工程量变化。
2、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施工日志、隐蔽工程照片、相应的设计变更、签证、结算底稿等
附件1:
中标单位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 名称建设 规模建筑面 积 (m 2)层数跨度设备安 装内容工程造 价(万元)开工 日期竣工 日期

附件2:
招标单位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 名称规格 型号单 位数 量单 价质量 等级供应 时间送达 地点备 注

附件3
文物维修工程质量保修书
招标单位(全称):万安县博物馆
中标单位(全称):吉安市庐陵古建文物维修有限责仸公司
招标单位、中标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经协商一致,增文堂围屋
修缮工程(二期)(工程全称)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中标单位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
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仸。
质量保修范围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涵盖范围。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 / 年;
3.装修工程为 /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证期为5年(参考《文物保护工程管
理办法》第十九条),质保期自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的费用
由中标单位负责。
三、质量保修责仸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中标单位在质量保证期内,接招标单位通知后
4 小时内必须响应,12小时到达现场,24小时解决。中标单位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
保修的,招标单位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中标单位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的规定,
立即向招标单位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
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中标单位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招标单位组织验收。
四、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仸方承担。
五、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施工合同招标单位、中标单位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
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招标单位:(公章) 中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2024年 4 月 22 日
采购需求
(一)维修清单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标段:第 1 页 共 9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 地面
** 左二横屋
1 050101007 001 清除地被植 物
2 010101001 001 平整场地
3 011104001 001 三合土地面
4 010103002 001 余方弃置
** 左三横屋
5 050101007 002 清除地被植 物
6 010101001 002 平整场地
7 011604001 001 平面抹灰层 拆除
8 011104001 002 三合土地面
9 050201001卵石地面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 单价 综合 合价 其中:暂 估价
清除地面杂草青 苔 236
1.平整场地 130.1
三合土地面, 做法详见设计 厚度暂按100mm 130.1
废料装车弃置3km 13.01
清除地面杂草青 苔 218.02
1.平整场地 215.2
铲除卵石及水泥 砂浆地面 11.1
三合土地面, 做法详见设计 厚度暂按100mm 215.2
卵石地面 17.3

001
10 010103002 002 余方弃置
** 左四横屋
11 050101007 003 清除地被植 物
12 010101001 003 平整场地
13 011604001 002 平面抹灰层 拆除

做法详见设计
废料装车弃置3km 21.52
清除地面杂草青 苔 472
1.平整场地 393.7
铲除卵石及水泥 砂浆地面 6.7

14 011104001 003 三合土地面 三合土地面, 做法详见设计 厚度暂按100mm 393.7
15 010103002 003 余方弃置 废料装车弃置3km 39.37
** 右二横屋
16 010101001 004 平整场地 1.平整场地 243.9
17 011604001 003 平面抹灰层 拆除 铲除卵石及水泥 砂浆地面 51.8
本页小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标段:第 2 页 共 9 页
计量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工程量 单位金额(元)
综合 单价 综合 合价 其中:暂 估价
18 011104001 004 三合土地面 三合土地面, 做法详见设计 厚度暂按100mm 243.9
19 010103002 004 余方弃置 废料装车弃置3km 24.39
** 后垅屋
20 050101007 004 清除地被植 物 清除地面杂草青 苔 236
21 010101001 005 平整场地 1.平整场地 239.6
22 011604001 004 平面抹灰层 拆除 铲除卵石及水泥 砂浆地面 50.2
23 011104001 005 三合土地面 三合土地面, 做法详见设计 厚度暂按100mm 239.6
24 010103002 005 余方弃置 废料装车弃置3km 23.96
* 墙体
** 左二横屋
25 011601001 001 开门窗洞 1.开门窗洞; 1.5
26 020103001 001 砂浆灌缝 灌浆维修开裂墙 体 m0.4
27 011201002墙面装饰抹墙面抹灰 316.1

001 详见设计
28 010103002 007 建筑垃圾清 运 1、清运拆卸后的 建筑垃圾 2、运距暂按3KM 计算 3、工程量暂按 100mm计算 1.5
** 左三横屋
29 011601001 003 砖砌体拆除 拆除红砖墙 7.502
30 010401003 001 土坯墙 拆除后改红砖墙,定制原规格土坯 砖,按原墙砌法恢 复土坯砖墙 29.832
31 011201002 002 墙面装饰抹 灰 墙面抹灰 详见设计 497.25
本页小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标段:第 3 页 共 9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 单价 综合 合价 其中:暂 估价
32 010103002 008 建筑垃圾清 运 1、清运拆卸后的 建筑垃圾 2、运距暂按3KM 计算 3、工程量暂按 100mm计算 7.5
** 左四横屋
33 011601001 005 砖砌体拆除 拆除红砖墙 6.3
34 010401003 002 夯土墙 夯土墙 6.3
35 011201002 003 墙面装饰抹 灰 墙面抹灰 详见设计 578.95
36 010103002 009 建筑垃圾清 运 1、清运拆卸后的 建筑垃圾 2、运距暂按3KM 计算 3、工程量暂按 100mm计算 6.3
** 右二横屋
37 010401003 003 夯土墙 拆除后改红砖墙,按原做法恢复夯 土墙 1.395
38 011201002 004 墙面装饰抹 灰 墙面抹灰 详见设计 331.2

39 010103002 010 建筑垃圾清 运 1、清运拆卸后的 建筑垃圾 2、运距暂按3KM 计算 3、工程量暂按 100mm计算 6.3
** 后垅屋
40 011604002 004 立面抹灰层 拆除 抹灰层铲除 墙柱 面水泥及混合砂 浆面; 39.2
41 011201002 005 墙面装饰抹 灰 墙面抹灰 详见设计 151.1
* 柱体
42 010702001 001 木柱 拆除并恢复木柱 φ140 0.043
* 楼板、天花 板
本页小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标段:第 4 页 共 9 页
计量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工程量 单位金额(元)
综合 单价 综合 合价 其中:暂 估价
** 左二横屋
43 011603001 001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楼板并弃置 81.9
44 010703001 001 木楼板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30厚 111.9
45 011603001 017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楼楞 0.9336
46 010702002 001 木梁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Ф130木楼 楞 m78.04
** 左三横屋
47 011603001 003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楼板并弃置 52.7
48 010703001 002 木楼板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30厚 188
49 011603001 018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楼楞 1.0346
50 010702002 002 木梁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Ф130木楼 楞 m96.43
** 左四横屋
51 010703001 003 木楼板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30厚 227.6
52 011603001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2.5884

019 楼楞
53 010702002 003 木梁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Ф130木楼 楞 m60.5923
** 右二横屋
54 011603001 007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楼板并弃置 70.7
55 010703001 004 木楼板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30厚 222.3
56 011603001 020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楼楞 1.568
57 010702002 004 木梁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Ф110木楼 楞 m118.1924
本页小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标段:第 5 页 共 9 页
计量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工程量 单位金额(元)
综合 单价 综合 合价 其中:暂 估价
** 后垅屋
58 011603001 009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楼板并弃置 145.9
59 010703001 005 木楼板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30厚 177.9
60 011603001 021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楼楞 1.9925
61 010702002 005 木梁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Ф130木楼 楞 m129.32
62 010702002 006 木梁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Ф150木楼 楞 m23.6
* 屋面
** 左二横屋
63 011603001 022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檩条 1.6694
64 010702003 001 木檩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木檩条 1.7379
65 010702003 011 木檩 剔补维修糟朽部 位 6
** 左三横屋
66 011603001 024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檩条 1.4394

67 010702003 003 木檩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木檩条 2.909
68 010702003 012 木檩 剔补维修糟朽部 位 12
** 左四横屋
69 011603001 025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檩条 1.4394
70 010702003 005 木檩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木檩条 2.959
71 010702003 013 木檩 剔补维修糟朽部 位 15
** 右二横屋
72 011603001 026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檩条 1.4394
本页小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标段:第 6 页 共 9 页
计量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工程量 单位金额(元)
综合 单价 综合 合价 其中:暂 估价
73 010702003 007 木檩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木檩条 1.669
** 后垅屋
74 011603001 027 木构件拆除 拆除糟朽严重的 檩条 1.4394
75 010702003 008 木檩 按原材质、规格予 以更换木檩条 1.552
** 屋面木基层
76 010702003 009 拆除椽子 拆除椽子 3069
77 010702003 010 椽子制作安 装 椽子制作安装 规格90*30*200mm 3.315
78 011603001 016 拆除封檐 板,博风板 拆除封檐板,博风 板 m518.551
79 010703001 006 封檐板制安 原规格 (100mm*15mm)更 换或补配屋面檐 口封檐板。 m461.23
80 010703001 007 博封板制安 博封板制安 m57.321
81 010901001 001 正脊制安 正脊制安 m290.06
** 屋面瓦修缮

82 011607001 001 屋面拆除 (1)屋面揭顶维 修,更换碎裂的瓦 件,不够的瓦件按 原瓦件材质、规格(盖瓦和底瓦180×160(150)×6mm ³订制,并可将新 旧瓦件集中安放,重新盖瓦时严格 按照搭七留三要 求施盖。 2267.969
83 010901001 002 瓦屋面 1、新做盖瓦屋面(换瓦率60%) 2、屋面瓦:180×160(150)×6mm ³1360.781
本页小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标段:第 7 页 共 9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 单价 综合 合价 其中:暂 估价
84 010901001 003 瓦屋面 1、新做盖瓦屋面(换瓦率40%) 2、屋面瓦:180×160(150)×6mm ³907.18
85 010103002 006 建筑垃圾清 运 1、清运屋面拆卸 后的建筑垃圾 2、运距暂按3KM 计算 3、工程量暂按 100mm计算 272.156 28
* 门窗
** 左二横屋
86 011610001 001 门拆除 拆除破损门扇 1
87 011610001 002 窗拆除 拆除窗 2
88 011601001 006 砖砌体拆除 拆除封堵砌体 0.079
89 010801005 001 门槛 拆除并按原材质 规格更换门槛 m3.18
90 010801001 001 双开攒边门 按原材质做法更 换 2.782
91 010801001 002 单开镜面板 门 按原材质做法更 换 10
92 010806001 001 木直棂窗 按原材质、做法恢 复直棂窗 1.043
** 左三横屋
93 011610001 003 门拆除 拆除破损门扇 3

94 011610001 004 窗拆除 拆除窗 5
95 011601001 007 砖砌体拆除 拆除封堵砌体 1.551
96 010801005 002 门槛 拆除并按原材质 规格更换门槛 m10.94
97 010801001 003 双开攒边门 按原材质做法更 换 12.615
98 010801001 004 单开镜面板 门 按原材质做法更 换 11.907
99 010806001 002 木直棂窗 按原材质、做法恢 复直棂窗 0.767
** 左四横屋
本页小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标段:第 8 页 共 9 页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计量 单位工程量 金额(元)
综合 单价 综合 合价 其中:暂 估价
100 010801005 003 门槛 拆除并按原材质 规格更换门槛 m0.8
101 010801001 005 双开攒边门 按原材质做法更 换 4.399
102 010801001 006 单开镜面板 门 按原材质做法更 换 4.399
103 010806001 003 木直棂窗 按原材质、做法恢 复直棂窗 1.56
** 右二横屋
104 011610001 005 门拆除 拆除破损门扇 6
105 011610001 006 窗拆除 拆除窗 6
106 011601001 008 砖砌体拆除 拆除封堵砌体 0.57
107 010401003 005 封堵窗洞 按原墙体砌法封 堵窗洞 0.801
108 010801001 007 双开攒边门 按原材质做法更 换 6.309
109 010801001 008 单开镜面板 门 按原材质做法更 换 8.151
110 010806001 004 木直棂窗 按原材质、做法恢 复直棂窗 4.467
** 后垅屋
111 011610001 007 门拆除 拆除破损门扇 9
112 011610001 008 窗拆除 拆除被改现代窗 8
113 010401003封堵窗洞 按原墙体砌法封0.801

006 堵窗洞
114 010801001 009 双开攒边门 按原材质做法更 换 6.309
115 010801001 010 单开镜面板 门 按原材质做法更 换 20.001
116 010806001 005 木直棂窗 按原材质、做法恢 复直棂窗 10.8
* 其他
117 010101006 001 挖淤泥、流 砂 人工清除明沟内 的淤泥、杂草 m74.517
118 030901013 001 灭火器 新型水基灭火器 6KG 120
本页小计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标段:第 9 页 共 9 页
计量 序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描述 工程量 单位金额(元)
综合 单价 综合 合价 其中:暂 估价
119 011003003 001 木构件防虫 防腐 1、木构件防虫防 腐 2267.96
120 011404008 001 白蚁防治 白蚁防治,详见设 计 2267.96 34019.4
121 011407006 003 文物保护标 志牌 文物保护标志牌 1 2500
122 011407006 004 拆除炉灶 拆除炉灶 8
123 011407006 005 拆除水井 拆除水井 1 500
分部分项合 计
措施项目
124 011701001 001 综合脚手架 1.单层建筑综合 脚手架建筑面积 1600m²以内; 2741.6
125 011703001 001 垂直运输 卷扬机垂直运输 2741.6
单价措施合 计

本页小计 37019.4
合 计 37019.4

注:为计取规费等的使用,可在表中增设其中:“定额人工费”。
表—08
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 号 项目编码 项目名称 费率 (%) 金额 (元) 调 整 费 率 (%) 调整后 金额(元) 备注
1 1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 1.1 安全文明环保费(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费)
3 1.2 临时设施费
4 2 其他总价措施费
5 3 扬尘治理措施费
合 计

编制人(造价人员): 复核人(造价工程师):
表-11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汇总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 第 1 页 共
程(二期)标段: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金额(元) 结算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额 50000
2 暂估价 90000
2.1 材料暂估价 37019.4
2.2 专业工程暂估 价 90000
3 计日工
4 总承包服务费
5 其他
合 计

注:材料(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进入清单项目综合单价,此处不汇总。
表—12
暂列金额明细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期) 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名称 计量单位 暂定金额(元) 备注
1 暂列金 额 50000
合 计 50000

注:此表由招标人填写,如不能详列,也可只列暂列金额总额,投标人应将上述暂列金额计入投标总价中。
表—12—1
其他项目(暂列金额及暂估价)计价明细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二
期)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名称 单位 数量 金额
1 暂列金额 50000 50000
1.1 暂列金额 50000 50000
2 材料暂估价 37019.4 37019.4
2.1 拆除水井 1 500 500
2.2 文物保护标志牌 1 2500 2500
2.3 建筑白蚁防治 2267.96 15 34019.4
3 专业工程暂估价 90000 90000
3.1 房间内杂物搬迁 40000 40000
3.2 对所有木构件表 面除尘、擦洗 50000 50000
合计 177019.4

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
工程名称:增文堂围屋修缮工程
(二期)标段: 第 1 页 共 1 页
序号 项目名称 计算基础 计算基 数 计算费率 (%) 金额 (元)
1 规费
1.1 社会保险费 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1.2 住房公积金 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1.3 工程排污费 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
2 税金 分部分项+措施项目+其他项 目+规费

表—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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