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召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政采贷”业务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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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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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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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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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单位、各代理机构:
为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帮助政府采购中标(成交)供应商解决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进一步推进我县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融资工作,优化我县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采购文件中必须明确“政采贷”信用融资渠道。
2.发布结果公告时在征得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同意后,公示中标(成交)供应商联系方式,便于政银企沟通。
3.代理机构在发送中标(成交)通知书时应主动向供应商宣传“政采贷”业务,要求将政采贷业务的具体方式和贷款渠道链接写在“中标通知书”内,使中标企业第一时间知悉相关政策及渠道,便于后续贷款业务开展。
4.采购人在签订采购合同时应主动询问供应商是否办理“政采贷”,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签订时限和备案公告相关规定。
5.政府采购合同中资金支付账号应与贷款银行的开户账号保持一致,并作为此次采购唯一收款账号。在未取得采购单位和贷款银行同意前,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改收款账号,确需变更的,需与金融机构、供应商协商一致。
6.采购人、代理机构要全力配合供应商和金融机构办理“政采贷”业务,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供应商办理“政采贷”业务的合理要求。
南召县财政局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