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历史文化公园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
微信分享
关注项目
标讯收藏
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认领
立即查看
|
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商河历史文化公园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
发布日期:2024-04-26
发布日期:2024-04-26
合同名称 | 商河历史文化公园项目一期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 | 发包人 | 济南商投汇鑫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
承包人 | 中交雄安建设有限公司,中交二航局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中交一航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中交(青岛)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 合同工期 | 380 |
合同价款 | 登录即可免费查看元 | 合同规模 | 42000㎡元/㎡ |
工程项目地点 | 明辉路以南,商中路以东 | 合同签订时间 | 2024-04-26 |
质量标准 | 合格。两年内苗木长势良好,无病灾虫害,成活率100%。 | 合同生效时间 | 2024-04-26 |
违约责任 | 40.1承包人违约 40.1.1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如果承包人发生下述情况之一,发包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发包人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的书面通知,并相应的通知监理人,解除合同书面通知到达承包人时解除: (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或发包人在发出开工令后30天内没有如期开工的。 (3)未能在收到通知和指令后14天内履行按照第23.4款发出的指令; (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 (5)已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6)违反合同文件约定义务的; (7)非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完全中断施工; (8)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本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或因为承包人的违约行为对发包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9)如果承包人破产、无力偿还债务、发生重组重建或合并时、失去政府所颁发的实施本合同工作所必须的资质或资格; (10)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的其他情况。 | 履约担保 | 无 |
解决争议的办法 | 向项目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 支付担保 | 无 |
其他内容 | 无 | 备注 | 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