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国县]兴国平川中学宿舍楼建设项目[第1次答疑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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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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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税【2018】4号)等有关规定,征收环境保护税,不再征收排污费。“环境保护税”征收按国家及省有关财税政策执行。工程排污费不计取。为此,潜在投标人对本项目编制投标报价时不计取工程排污费: (1)如出现因不计取工程排污费或工程排污费控制单价为零的情况,由此引起的系统报红不作废标处理。 (2)兴国平川中学宿舍楼建设项目与兴国县平川中学新增宿舍楼为同一项目,项目名称填写其中任意一个均可。(3)其他事项不变。给各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