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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镇原县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二次)的投诉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镇财采(2024)0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镇原县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文件编号:ZYZC2024-0034)的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镇原县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项目编号:ZYZC2024-0034
项目预算:49万元
投诉人:兰州昱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
地 址: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251号
被投诉人1:甘肃博跃俊通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 址:镇原县城关镇安定路34号冠品酒店18号商铺
被投诉人2:镇原县畜牧兽医站
地 址:镇原县广场东路农牧科技楼5楼
被投诉人3甘肃维泽安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黄官寨东队二区西二排一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5月13日收到的兰州昱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镇原县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设备采购项目(二次)”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投诉评标专家组,对我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提供的戊二醛癸甲溴铵溶液产品检测报告有效期认定结果,提出投诉。
经核查,没有发现谈判小组将兰州昱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未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作为废标依据。谈判小组认为兰州昱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提供的“戊二醛癸甲溴铵溶液产品检测报告书”检测签发日期已超过有效期,属于无效投标符合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规定。故投诉事项1不成立。
投诉事项2:投诉代理公司及采购人,收到我公司质疑函后未按照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复议,而是“受到质疑函后他们与招标人共同进行认真审核,对质疑函做出答复。”不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经核查,采购人、代理机构对质疑做出的答复没有发现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四条的相关规定要求。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采购人与中标商,本项目预算49万,中标金额47.98万,预算高的离谱,中标金额与预算金额如此贴近,怀疑是采购方默许的围标行为,请严查。
经核查,该项目预算价是采购人在项目实施前,通过市场调研,并参考兄弟县区同类项目采购实施情况所确定,且投诉人提供的事实依据无法有效证明“预算高的离谱”。该项目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通过并进入报价环节的投标人,投标资料不存在雷同、混装、IP地址相同、报价呈规律性等响应无效及串通响应的情形。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兰州昱欣仪器设备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本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镇原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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