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违规项目 > 揭市财罚〔2024〕1号

揭市财罚〔2024〕1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当事人:广东柔瑞农产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845833906018
法定代表人:谢友松
地址:广东从化开发区高技术产业园丰盈二巷12号之3

本机关于2024年2月26日对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一事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2023年9月13日参与了“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部分派出所及外派单位食堂采购服务项目(项目编号:445201-2023-01389,以下简称本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本项目预算金额9,322,400元。你公司在本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了一份《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4401840065795)。经向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书面核查,该证为虚假材料。
以上事实,有采购文件、招标公告、你公司投标文件、协助调查函、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复函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第一款第(一)项“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本机关于2024年4月15日向你公司送达《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告知书》(揭市财采函〔2024〕9号),告知违法事实、依据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但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听证申请。你公司在陈述、申辩中称涉案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你公司进行了自查及整改等,并请求减轻处罚。经复核,本机关对你公司陈述、申辩理由予以部分采纳。
鉴于你公司非本项目中标供应商,采购人称涉案违法行为未对其造成经济损失,未影响项目履约,且你公司积极整改,违法行为社会危害程度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规范〉的通知》(财法〔2013〕1号)第九条、第十二条第三项,综合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裁量档次情形,本机关现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以采购金额9,322,400元(玖佰叁拾贰万贰仟肆佰元)千分之五的罚款,即46,612元(肆万陆仟陆佰壹拾贰元)。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所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载内容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你公司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揭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揭阳市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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