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鱼标讯 > 其它项目 > 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西财〔2024〕78号)

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辽西财〔2024〕78号)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项目名称
辽源市西安区采煤沉陷区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中心小学校建设项目教学办公、厨房餐厅、体育馆演播厅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TXZB-ZFCG-2024006)
二、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吉林省宇鑫顺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绿园区洛阳街与绥中路交汇成涛绿锦国际25号楼2单元604号房

被投诉人1:吉林省泰翔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吉林省辽源市经开区中小企业创业大厦9楼
被投诉人2:吉林省普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基隆北街东三合屯棚户区改造项目10#楼806号
三、基本情况
中标结果公告时间:2024年4月9日
质疑提出时间:2024年4月10日
质疑答复时间:2024年4月17日
提起投诉时间:2024年4月26日
投诉事项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标单位“吉林省普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货物与厂商对应不上。
投诉请求:重新组织评审,取消“吉林省普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标资格。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经本局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查阅了本项目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质疑及答复函、相关当事人的回复函、评审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认定事实如下:
本局在依法对投诉事项调查过程中发现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第三章 评分标准商务技术部分、其他要求存在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第三款“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相关规定。
综上,鉴于本项目采购文件的内容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本项目应予废标,重新组织采购活动,不再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
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七)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辽源市西安区财政局
2024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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