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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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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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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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泰兴市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JSZC-321283-TCGS-G2024-0006
二、项目名称:泰兴市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河北名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复兴中路3100号
被投诉人:泰兴市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地址:泰兴市襟江巷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泰兴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泰兴市襟江巷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设定智慧农业领域省级“奖项”作为评审加分项,属于对特定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存在偏向性。\n投诉事项2:设定供应商参与制定相关标准、为省部依托单位作为评审加分项,属于排斥没有相关背景的供应商。该背景与供应商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无关,故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n投诉事项3:设定特定领域、特定内容的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加分项,属于对特定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存在偏向性。\n投诉事项4:要求用自建系统而非测试demo进行演示,否则不予认定。属于排斥刚接触该项目未有完整系统功能的演示,演示只是证明平台开发能力,与是否为demo无关;同时强调自建平台而非demo这也偏向于可能存在的在公开招标前已经接触该项目并开发正式功能系统平台的供应商,存在违反正常招标流程的可能。\n投诉事项5:设定的LED大屏规格参数标星项与特定品牌LED大屏参数描述一字不差,且经调研符合此描述的品牌仅一家,属于对特定产品具有偏向性。
投诉请求:请被投诉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并就该采购项目取消、修改以上招标条款或者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泰兴市财政局
2024年05月13日
一、项目编号:JSZC-321283-TCGS-G2024-0006
二、项目名称:泰兴市农业农村大数据中心建设项目(一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河北名码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投诉人地址 :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复兴中路3100号
被投诉人:泰兴市农业农村局
被投诉人地址:泰兴市襟江巷2号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泰兴市农业农村局
地址:泰兴市襟江巷2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事项:投诉事项1:设定智慧农业领域省级“奖项”作为评审加分项,属于对特定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存在偏向性。\n投诉事项2:设定供应商参与制定相关标准、为省部依托单位作为评审加分项,属于排斥没有相关背景的供应商。该背景与供应商是否具有履约能力无关,故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与合同履行无关。\n投诉事项3:设定特定领域、特定内容的软件著作权作为评审加分项,属于对特定满足要求的供应商存在偏向性。\n投诉事项4:要求用自建系统而非测试demo进行演示,否则不予认定。属于排斥刚接触该项目未有完整系统功能的演示,演示只是证明平台开发能力,与是否为demo无关;同时强调自建平台而非demo这也偏向于可能存在的在公开招标前已经接触该项目并开发正式功能系统平台的供应商,存在违反正常招标流程的可能。\n投诉事项5:设定的LED大屏规格参数标星项与特定品牌LED大屏参数描述一字不差,且经调研符合此描述的品牌仅一家,属于对特定产品具有偏向性。
投诉请求:请被投诉单位就上述事项作出书面回复,并就该采购项目取消、修改以上招标条款或者重新招标。
五、处理依据和结果
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
处理结果: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及代理机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泰兴市财政局
2024年0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