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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林业管理所原沈阳局警察训练基地工程占用林木立木销售招商公告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一、招商相关人员及联系方式
1.1招商人信息
招商人: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林业管理所
咨询人:刘剑
联系方式: 13840079583
1.2招商实施机构信息
招商机构: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林业管理所
项目负责人:刘剑      联系电话:024-62077526  13840079583 邮箱:417770465@qq.com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51号沈阳林业管理所
二、招商项目:
(一)立项情况:
因沈阳铁路局英达基地(原沈阳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基地)改造工程施工,需对沈阳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训练基地院内林木进行采伐作业。共需采伐杨树473株、云杉320株、油松28株、刺槐260株、榆树197株、胡桃楸14株、油松4株、柳树12株、白桦13株,蓄积量338.07立。因林木所在地属于松材线虫疫区,其中云杉320株、油松28株,蓄积量27.94立,需就地处理,剩余林木蓄积量310.13立进行立木销售。
(二)竞商底价:
竞商底价9.9056万元,(含税,税率为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遇国家税率变化,以调整后税率为准)。
付款方式:银行转账,不接受汇票。
2.本项目签约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6月20日
3.本项目签约合同均以人民币结算,付款方式为银行电汇,招商人不接受非即期的承兑汇票。
(三)立项时间:2024年5月28日。
(四)计划完成时间:2024年6月20日。
三、招商方式
1.第一次招商公告后,报名商家有1个及以上,正常开标; 报名资格初审合格的商家只有1个的,可采用谈判方式招商,确定中商候选人。
2.资格初审合格的商家2家及以上时,招商人组织竞价。采用三轮竞价法,竞商人的竞商文件中的竞商报价为第一轮报价(报价步长1000元),第二轮竞价以第一轮最高报价为底价,第三轮竞价以第二轮最高报价为底价,若第三轮最高报价有两个及以上竞商人报价相同时,可追加竞价轮次,直至确定唯一报价最高的竞商人为中商人。
四、招商底价及合同期限
见上
五、资格条件、商务条款即合同文本
(一)合格竞商人资格条件: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具备相应资质并能够提供所需服务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具备有效的合法经营资质。新版营业执照(三证合一)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3.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二)商务条款
1.以往有下列不良行为的竞商人不得参与竞商: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拖欠款项或履约保证金;
‚与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合作,存在延迟签订合同或进场超期,无故弃标(截至本次竞商日一年内)等履约不良记录;
ƒ竞商造假等不良行为。
以上需竞商人提供承诺函,如中商方承诺与实际不符,将取消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返。
2.无论竞商人是否中商,竞商人自行承担所有与参加竞商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
3.竞商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如法定代表人自己参加竞商的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授权其他人参与竞商的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经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4.竞商保证金交纳情况(附银行回执复印件)。
5.竞商人有义务向招商人提供与竞商有关的文件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完整、及时。
6.有关竞商的其他资料,可与招商人联系。
7.竞商保证金按竟商底价(包件底价)10%收取,需由竞商单位账户缴纳。中商人履约保证金按中商价格10%收取,合同签订后与合同价款一并缴纳,汇入沈阳林业管理所账户,合同期满后,中商人未发生任何违约情形,招商人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商人,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中商人应于自中标通知书发出日起3日内签订合同,中商人未按期签订合同,视为放弃中商资格,竞商保证金不予退回。
8.不接受联合体参与竞商。
9.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林业管理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苏家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0429248410046
电话:02462078703
10.履约保证金专户信息: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林业管理所
开户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沈阳市苏家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000429248410046
电话:02462078703
六、技术标准或要求
(1)《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营业线施工管理实施细则》(沈铁施工﹝2021﹞210号)
(2)《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林业管理办法》(沈铁土房〔2019〕239号)
(3)疫木处置:疫木伐除后,必须当日现场无害化处置,处置方式包括焚烧和粉碎。采取焚烧方式处置,疫木段长不得超过0.5米,焚烧地点为空旷空地,火烧疫木必须完全碳化,现场1厘米以上的树枝全部烧成灰烬。采取粉碎方式处置,只允许对圆木进行粉碎,梢头枝丫按照焚烧处置标准,现场全部火烧成灰烬,粉碎机械必须空旷空地进行粉碎,处置单位必须有自然资源部门资质审核和手续审批;疫木伐除伐根不得高于5厘米,伐根统一采用磷化铝加盖0.8毫米厚塑料熏蒸处理。
 
 
木材销售合同
       合同编号:
 
甲 方(买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乙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住    所: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订地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公平、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出售下列商品达成协议如下:
合同标的

序号

材种

计量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不含税)

合计(元)
(不含税)

 

 

 

 

 

 

 

 

 

 

 

 

 

 

 

 

 

 

 
质量标准
林木采伐必须严格按照采伐设计规程要求规范采伐,严禁超界或超量采伐。枝丫及林下杂灌等采伐产生的剩余物要按规定时间及时清理干净。采伐现场使用经验丰富的专业油锯手。伐根要紧贴地面,整齐一致,且符合当地林业管理部门要求。现场造材后若不能及时运出,必须按要求码放整齐至指定地点。
交货数量、时间、地点及方式
因属于立木销售,合同约定的蓄积量数量(立方米)即为最终结算数量。甲方一次性将全部货款交付乙方后,甲方才可以在规定设计范围内进行采伐作业,不得超界;期限:至  年  月  日前结束。
交(提)货方式、地点
乙方确定的采伐作业地点,甲方现场直接提货,随采随提。
采伐相关费用
采伐作业所需人员、机械及采伐后林木运输,木材检疫、枝梢处置、林地清理、道路修整等费用全部由甲方负责。
验收
甲方所有作业结束后,向乙方提出验收,双方现场按质量标准进行核验。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木材采伐权、毁损灭失等风险于甲方出具汇款验收凭证后转移。
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及结算
(一)合同金额大写:  (小写:元);履约保证金金额大写:(小写:元)。
缴款及结算方式: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缴纳合同及履约保证金总金额大写:(小写:元)。
2.履约保证金退还:全部林木采伐且现场清理完毕、疫木按要求处理完毕,经验双方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条款或违约,乙方将在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或达到乙方要求所需费用,树梢枝丫及杂物清理按2000元/公顷,其它以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三)账户信息。
乙方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单位名称: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林业管理所
开户银行:工商银行苏家屯支行
银行账号:3301 0004 2924 8410 046
第九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提供采伐所需的人员、工具和设备;
(二)负责现场林木的采伐、清理林下幼杂木(灌)、集材归楞、木材运输等作业,木材采伐、运输作业结束后的现场需清理干净,无枝丫、无杂物,达到乙方造林标准;
(三)木材运输由甲方自行办理木材运输证、检疫证等相关手续;
(四)甲方施工作业期间造成乙方或其他单位设备故障、损坏或影响行车时,由甲方承担一切责任。因甲方施工作业引起的行车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后,甲方必须积极配合铁路部门进行抢修或处理,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发生损毁林木或既有排水沟、道路及防护网毁坏,需照价赔偿及恢复原样;
(五)甲方必须签订施工安全协议。雇佣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合格后上岗。现场作业人员必须服从立项单位现场安全监控人员的指挥。在履约期内施工作业中,出现一切人身安全及火灾责任事故(含作业区以外发生的责任事故),均由甲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应责任,乙方概不负责;
(六)甲方在履约期间,应严格按采伐规程施工作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注意林区生产、生活用火安全,严防发生森林火灾,并对该伐区周边林木有保护义务。
(七)甲方签订合同后需在5个工作日内支付全部木材款及履约保证金后,方可进场施工;
第十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按合同约定收取价款。
(二)负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十一 条违约责任
(一)如双方任何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守约一方均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本合同针对违约方的具体违约行为需承担的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的,违约方应当承担守约方因违约方违约行为所发生的实际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包括守约方因此需要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责任。双方都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履约期内采伐作业时,甲方必须全程听从乙方现场负责人指挥,同时接受当地林业部门监管,按照当地林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否则乙方所有权终止采伐作业,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返还。 
(四)严禁超界、超量采伐。若甲方有关人员采伐本伐区界限外的林木(越界采伐)视为盗伐,按盗伐林木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追究法律责任。超采、滥伐以及造成乙方管辖区域内森林火灾及安全责任事故的,清算已伐木材,解除合同,全部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甲方生产期间的安全责任概由甲方负责,应对所雇生产人员应向有关保险公司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二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调整导致税费变化的,双方可根据税费变化情况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三)甲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合同签订后,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七日未支付全部合同价款的。
超采、滥伐、造成森林火灾及安全责任事件的。甲方向第三方转让和质押的。
(四)乙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签订后,逾期10日未交付木材采伐权的。
2.其他情形:无。
(五)一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因合同的解除而予以免除。
第十三条 保密条款
(一)甲、乙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给对方的任何商业信息或技术信息,以及一方在履约过程所知悉的对方的商业秘密、缔约条件、谈判内容等,包括本合同的内容,除非提供方书面明确说明为公知信息的以外,均可能构成其“保密信息”。信息获取一方保证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保护该等保密信息免受公开,不向任何第三方公开该等保密信息,并且除为履行本合同目的外非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使用任何保密信息。前述保密措施应合理并不得低于知悉一方对自己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保护效果。因一方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该等保密信息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对方的所有损失。
(二)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对对方的保密信息进行复制或以其他方式保存。并且在对方要求或在双方的业务关系终止时,应立即向对方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及其副本、以及所有包含该保密信息或其部分的所有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三)任何一方对于保密信息的义务应延续至该等信息因合法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四)上述保密规定不应当适用于以下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有书面记录可以证明其在披露方向其披露该等信息之前已经知晓该信息;收到信息的一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保密义务即从其他渠道获得的公开信息;或者收到信息的一方从对该等信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信息。
第十四 条不可抗力
(一)在合同履行结束之前任何时候,如果发生任何合同签订时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水灾、重大传染性疾病以及战争等不可抗力情形,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决定暂缓履行或终止履行本合同。
(二)如果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不视为违约。
(三)本合同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15日内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30日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四)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双方应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减小到最低限度,否则,未采取合理努力方应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五条 通知
(一)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通知、要求、文件往来等都应以书面形式送达对方,受送达方应及时签收。如由于受送达方的原因不能送达或受送达方拒绝签收的,送达方可采用挂号信或者邮政特快专递邮寄送达,邮件寄至本合同记载之地址时,即视为送达。一方变更联系人或通信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未及时书面通知并影响本合同履行或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双方确认以下地址为相关通知、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等的送达地址:
甲方确认的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手机号码:
乙方确认的送达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牡丹街51号
邮政编码:110101
收件人:        手机号码:
双方上述送达地址适用范围包括本合同履行期间各类通知、合同等文件以及就合同发生纠纷时相关文件和法律文书、诉讼文件的送达,同时包括在争议进入仲裁、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
(一)所有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将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达成一致的,向采伐林木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仲裁、诉讼或调解进行过程中,双方将继续履行本合同未涉争议的其它部分。
第十七条 合同生效条件及文本数量
(一)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文本一式4 份,甲方执2份,乙方执2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其他约定
(一)林木采伐及处理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对本合同做出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为书面形式,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本合同与其变更、补充合同冲突时,以变更、补充合同为准。
(二)本合同任何条款被禁止或被认定无效或被撤销,该禁止、无效或撤销不得影响合同任何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和继续实施。
(三)本合同所列附件(如有)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附件内容与本合同正文约定不一致的,以本合同正文为准。
(五)其他约定:1、自签订合同之日起,甲方应立即派人看管中标伐区林木,若发生林木丢失及其他意外损失,概与乙方无关。 2、甲方在作业期间,自我承担、负责沿途运材道路及开设、维修和负责沿途占用地、林、果、作物的赔偿及水、电、通讯、道路、桥梁、防护网、排水沟等设施损坏的维修及赔偿。甲方开设、维修的林区道路及支道运材结束后所有权、使用权自行终止,归乙方所有。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六、保证金缴纳
6.1竞商单位竞商保证金按包件招商底价的2%收取,须由竞商单位账户缴纳。
竞商保证金:2000元于开标前两个工作日12:00前汇缴至下方账户内,电汇保证金时请在备注项填写招商编号和包件号,保证金必须由竞标单位注册的银行账户提交。
户名: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林业管理所
开户银行: 工商银行苏家屯支行
银行帐号: 3301 0004 2924 8410 046
 
七、竞商议程安排:
7.1. 取得招商文件时间:2024年5月28日至2024年6月1日,每日上午08:00时至11:00时下午13:00时至16:00时(北京时间)。可在网上下载或电话联系招商项目负责人获取。
7.2 报名方式:所有竟商人须在国铁招商平台网上注册报名,[首次登录国铁招商平台网站(https//zs.95306.cn)。按要求进入进行报名资格初审(报名资格初审不作为招商评审的依据),报名资格初审合格者方可获取招商文件。
竞商单位根据网上报名系统提示所需报名资料内容,据实认真填写后,务必于接受网上报名的截止时间之前提交,否则可能导致报名失败。报名注册及操作过程如有问题,请联系国铁采购平台客服,联系电话:010-95306-8-3号键,客服服务时间:周一~周日(8时-18时)未在国铁招商平台报名成功者,将无法参加此项目。
7.3竞商文件递交时间和地点
1.递交时间:2024年5月31日上午9:30---10:00时
2.递交截止时间:2024年6月1日上午10:00时
3.递交地点:沈阳市苏家屯牡丹街51号业务部。电子地图搜索:沈阳铁路局沈阳林业管理所。
7.4 竟商召开时间及地点
1.召开时间:2024年6月2日10:00时,届时请竞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
2.召开地点:沈阳市苏家屯牡丹街51号,沈阳铁路局沈阳林业管理所二楼会议室
上述安排如有变化,招商人将通过电话、传真方式发布通知。
八、特别提示:
8.1文件编制过程中,请注意法人签字及盖章要求,签字或盖章遗漏可能导致竞价文件被否决
8.2竞标文件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未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投标保证金提交至招商人指定的银行账户的或者不按照招商文件要求密封的报价文件,招商人有权不予受理。
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沈阳林业管理所
2024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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