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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处理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卓财字〔2024〕4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卓尼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项目”(项目编号:GNYH-2022-GK02)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1:卓尼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GNYH-2022-GK02
项目预算:45万元 项目名称2:卓尼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项目
项目编号:GNYH-2022-GK03 项目预算:95.6万元
当事人1:卓尼县民政局
地 址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卓尼县柳林镇叶儿街
当事人2:甘南友航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白塔村301铺
一、核查情况
我局在开展全县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在“卓尼县乡镇社会工作服务站建设项目”评分项中设置人员规模加分项;在“卓尼县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加强基层经办服务能力项目”评分项中设置以办公场所面积、人员规模加分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处依据和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综上所述,对卓尼县民政局、甘南友航招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责令限期改正,15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卓尼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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