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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卓财决〔202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卓尼县阿子滩镇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GSXC-2023-GK05)行政处罚的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卓尼县阿子滩镇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GSXC-2023-GK05
项目预算:80万元
当 事 人:甘肃羚源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甘肃省甘南州卓尼县柳林镇上城门保障性住房新区11栋2单元703室
一、核查情况
我局在开展全县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卓尼县阿子滩镇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办公设备及家具采购项目”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业绩(临夏州特殊教育学校办公家具、餐厅设备、办公设备等采购项目2023.4.1在甘肃政府采购网无记录;其他业绩在交易中心阳光平台系统中无记录),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二、处罚依据和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综上所述,对甘肃羚源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处以采购金额(柒拾玖万伍仟肆佰柒拾捌元整)千分之五的罚款(叁仟玖佰柒拾柒元叁角玖分整),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甘肃羚源盛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卓尼县财政局办理缴纳罚款事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依法加处罚款。罚款缴纳后,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采购办备案。
缴纳罚款具体事宜,联系人:方永丽
联系电话:0941-3621585
四、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我机关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卓尼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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