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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卓财决〔2024〕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卓尼县喀尔钦镇政府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项目编号:GSXC-ZFCG2022-GK06)监督检查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卓尼县喀尔钦镇政府办公用房及附属设施维修改造项目
项目编号:GSXC-ZFCG2022-GK06
项目预算:70万元
当事人1:卓尼县喀尔钦镇人民政府
地 址:卓尼县卡尔钦乡达子多村山神滩1号
当事人2:甘肃兴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人民东街23号顺昌物资贸易大厦
一、核查情况
我局在开展全县2023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在该项目中设置现场勘查;评分项中设置产品生产厂家在卓尼县境内有售后网点、人员规模加分项。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规定。
二、处依据和决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第三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综上所述,对卓尼县喀尔钦镇人民政府、甘肃兴创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处于警告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15日内将整改报告报送我局。
拟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我局已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等权利,卓尼县喀尔钦镇人民政府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卓尼县财政局
202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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