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煤业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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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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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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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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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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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煤业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宁夏煤业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403801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403801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胥海娟 电话:0951-6971879
邮箱:13707595@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宁夏煤业煤炭化学工业技术研究院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403801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403801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济源市清源水处理有限公司 | 河北隆科水处理股份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180.000000 | 206.4000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合同签订后15内到货,具体以使用单位通知为准 | 合同签订后 15 内到货,具体以使用单位通知为准。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 | / |
业绩 | 1、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沧州泓海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6日 2、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常州申度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2023年12月10日 3、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成都蓝鲸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02日 4、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广东灵捷制造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11月22日 5、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湖北道淳化学有限公司、2022年12月30日 6、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湖北海纳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2月28日 7、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湖北中楚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1月09日 8、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江苏博纳科水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1月16日 9、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山东森盛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31日 10、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山西德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4日 11、甲基丙磺酸共聚物采购、绥中首宇水处理助剂有限责任公司、2023年10月11日 | 1、工业品买卖合同、宜兴市星光宝亿化工有限公司、2023年1月2号 2、7#AMPS/AA单体产品采购合同、陕西渭河化工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6月22日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9 名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胥海娟 电话:0951-6971879
邮箱:13707595@ceic.com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