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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联动产品挂网和采购工作的通知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青医保办发〔2024〕47号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开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联动产品挂网和采购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省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省药品采购中心,省级公立医疗机构:
  为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提质扩面,探索开展挂网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价格联动,实现药品耗材应采尽采,确保临床使用需求,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开展青海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价格联动产品挂网和采购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依据
  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青海省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21〕63号)、青海省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海省2020年药品和医用耗材药集中采购工作方案的通知》(青药采联办〔2020〕4号)文件精神,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价格联动产品挂网工作。
  二、联动范围
  我省未开展集中采购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含未挂网产品),外省已开展集中采购且中标价低于青海省招采子系统挂网价格和全国挂网监测价的,经企业主动申请,符合价格联动范围的产品,由省药品采购中心按批次常态化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采价格联动产品挂网和增补工作。
  三、联动规则
  (一)经企业主动申请集采价格联动的药品和医用耗材,在我省招采子系统中按“价格联动”项目,以外省中选价格进行挂网或调整,并给予中选身份(不带量),同一医保编码产品有不同集采价格的,企业须承诺以最低集采价格进行联动,我省价格联动后产品产生新低价的,企业须在一个月内联动全国最低集采价,并动态调整。集采价格联动的药品不得高于国家医保局下发的挂网药品监测价。
  (二)价格联动药品按外省集采项目中选结果,须包括所有供应清单中的规格包装,价格联动医用耗材同一产品须包括所有规格型号,企业不得选择性挂网和供应。
  (三)药品和医用耗材经集采价格联动后,医疗机构可结合临床实际使用需求优先采购使用价格低、供应能力足、配送率高的价格联动产品。
  (四)集采价格联动后药品和医用耗材后期如纳入国家和新开展的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范围,结合我省实际开展情况,视情况不再执行价格联动政策,按国家或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政策执行。
  (五)同品种药品通过一致性评价的集采价格联动产品挂网企业达到3家以上的(含3家),不再对未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进行集采价格联动挂网。
  (六)提交虚假集采价格联动信息的,经核实后,青海省招采子系统将暂停挂网,并按相关规定处理。
  (七)省药品采购中心按程序开展集采价格联动药品和医用耗材挂网工作,经公示公布后即执行挂网结果,确保价格联动产品挂网工作平稳有序执行。
 
青海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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