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5月20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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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省份 | ||
业主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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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类型 | |
总投资 | 建设年限 | ||
建设地点 | |||
审批机关 | 审批事项 | ||
审批代码 | 批准文号 | ||
审批时间 | 审批结果 | ||
建设内容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建设项目概况 | 公众参与情况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1 | 宁波石化经济技术开发区尾水深海排放2号管项目 | 本项目排放口位于七里屿西南侧约300m处,排放口扩散段中心坐标为121°45′12.443″E 29°59′53.799″N | 宁波纵联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 新建海域段排海管以1号深海排放管的高位井为起点,DN1800管接出并穿海堤后在海域内敷设至新建深海排放口。排海管道设计规模为19万m3/d,时变化系数1.4。排海管采用单根DN1800钢管,总长约为5010m。 | 有 | 建设单位将按照环评提出的相关要求实施项目建设,确保落实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 | 一、施工期: 1、废水 (1)悬浮泥沙 在开工前应对开底驳泥舱门进行严格检查;在施工过程中应密切注意有无泄漏污染物的现象;泥驳在倾倒区抛泥完毕后,应及时关闭舱门,并确定舱门关闭无误后方可返航。 (2)施工期生活污水 由施工单位委托海事部门许可的资质单位定期来船接运处理。施工营地卫生间设置生活污水收集池,委托环卫部门清运至镇海污水处理厂处理。 (3)船舶含油废水 含油废水均在船上废油储罐暂存,委托有资质单位来船接收处理。 2、大气环境影响分析 本项目施工期船舶应使用低硫分的燃油。 3、噪声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进度,尽量缩短现场施工时间,夜间禁止鸣笛。 4、固废 施工产生的船舶生活垃圾和陆域生活垃圾需分类收集后委托当地环卫部门清运,做到外排量为零。 施工产生的开挖泥拟全部运至生态环境部太湖流域东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倾倒区倾倒,禁止在其他海域倾倒,禁止将开挖泥上岸暂存或处置。 5、生态影响 建设单位应进行海域生态修复。 二、营运期 1、废水 华清、镇海炼化、乐金甬兴、中金石化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标准本项目运行前提升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2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特征因子执行表3废水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其他各排污企业需处理至行业排放标准或管理部门要求执行更严格的标准。 排海管总排口处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监控各纳管企业的废水量及排放浓度;同时该在线监控设施应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 在各企业纳管接口处安装阀门,通过掌握各纳管企业的在线监控数据,一旦接管处出现超标即可找出相应的超标排污企业,排放管运营单位随即通过超标单位开启相应的应急措施,不允许超标废水排入排海管;运营单位随即关停其接管阀门阻止超标尾水纳管。 纳管企业废水接入本项目排海管后原分散排海管应按照相要求关闭使用,其中1号管作为本项目的备用管。 2、生态 营运期应组织专门的监测队伍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定期的水质、生态和渔业动态跟踪监测。 3、风险 纳管企业应严格落实已批复环评及应急预案的相关事故水应急要求;建设单位在各纳管企业尾水排入本项目排海管接管处安装自动关闭阀门。 |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上述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5月20日至2024年5月24日(5个工作日)。
联系人: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镇海分局行政审批科
联系电话:86294117
通讯地址: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5-57号生态环境窗口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告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上述拟作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