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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水县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江西省瑞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3095609694T
法定代表人: 林芝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站前西路289号1单元1703室
一、基本情况
在修水县历史文化街区电影院设备采购项目(第四次) (项目编号:RH-XS2023-G001-04)投诉处理中,发现江西省瑞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存在如下违法违规行为:
采购公告中最高限价出现错误(最高限价实为1900万元,错写成190万元)。
上述事实,有招标文件、采购公告、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询问笔录等相关材料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项“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的规定。
2024年6月3日,本机关向江西省瑞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下达了《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陈述和申辩权利,江西省瑞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于2024年6月6日向本机关递交《回复函》,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
二、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的规定和江西省财政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试行)》(赣财规〔2023〕4号)序号85“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2.涉及1个项目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了公告信息,但公告信息内容有错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的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处罚:责令江西省瑞宏招标咨询有限公司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三、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修水县人民政府或九江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永修县人民法院或修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联系单位:修水县财政局;
联系电话:0792-7228854;
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义宁镇江渡大道118号市民服务中心320号办公室。
修水县财政局?????
2024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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