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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冷水滩区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一年租赁经营权

基本信息
项目名称 省份
业主单位 业主类型
总投资 建设年限
建设地点
审批机关 审批事项
审批代码 批准文号
审批时间 审批结果
建设内容















永州市冷水滩区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一年租赁经营权

正在竞价

当前价:4万元/年

标的类型:实物资产
资产属性:国有企业资产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建筑面积: 72平方米

挂牌价:4万元/年
保证金:3万元

报名开始时间:2024年07月26日 15时40分00秒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08月12日 16时30分00秒





  • 租赁权基本概况
  • 重大事项披露
  •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 租赁用途要求
  • 交易信息
  • 交易公告
  • 出价信息





房产基本概况





标的名称:

永州市冷水滩区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一年租赁经营权


房屋户型:

--


房屋朝向:

--


房屋建成时间:

--


建筑面积:

72平方米


房屋结构:

--


房屋用途:

--


房屋总层数:

--


房屋所在层数:

--


小区或院落名称:

--


出租时长:

1年


室内配置:

--


附属设施:

--


标的状态:

现状


标的展示时间:

2024年07月27日 至 2024年08月05日


标的展示地点:

永州市冷水滩区浮桥


联系人:

文银芳


联系人电话:

13874351908




重大事项披露




一、标的内容

序号

标的名称

位置

建筑
面积
(米2

年租金
起拍价
(万元)

出租年限

保证金(万元)

1

永州市冷水滩区浮桥地下人行
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
1年租赁经营权(第二次拍租)

永州市冷水滩区

以广告牌的实际面积为准

4

1年

3

备注

标的的每年年租金一次性支付,年租金在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一、标的简介:
祁阳一中教工公寓一楼5间门面5年租赁经营权,详情如下:
单位:万元、年、㎡
说明:本次拍租均为现状拍租,中标人需自行清场接管标的。
二、租赁要求
标的一:永州市冷水滩区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1年租赁经营权拍卖特别注明事项:
1、永州市冷水滩区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租赁经营权整体打包拍租。
2、本次拍卖仅为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租赁经营权,广告设施由中标方自行投资建设。
3、买受人发布的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而受到任何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发布的广告不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因此而受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的权利追索或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委托方对租赁提出以下要求:(1)买受人在承租期间必须投放合法合规、内容健康的商业或公益宣传广告。(2)买受人在承租期间,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无偿发布公益广告的临时需求。
6、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亮化:本次拍租的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可能存在尚未通电,承租人需在承租后60日内接入电源,确保广告牌正常点亮,涉及的费用由承租人全额承担。
委托方对租赁提出以下要求:(1)买受人在承租期间必须投放合法合规、内容健康的商业或公益宣传广告。(2)买受人在承租期间,买受人全年必须无条件配合委托方无偿发布公益广告的临时需求。
委托方特别申明:标的买受人竞得该标的即为标的安全责任人。标的买受人在承租期内的一切操作必须按照行业安全标准执行并实施,标的买受人在租赁期内必须保证委托方租赁物及其设施设备安全,完整并承担承租期内的一切安全责任。禁止买受人擅自增添户外广告设施,更改现状。如确有必要的,买受人报委托方书面同意并按程序报相关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但由此造成的人员伤亡、安全事故、民事纠纷责任、产生的费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处罚一并由买受人承担,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等机构依法要求拆除所增添设施的,委托方提前15天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当自收到委托方通知之日起15日内无偿拆除相关户外广告设施设备,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所有竞租人在参加拍租会视为知晓并认同。
三、租期及租金增长方式
标的租赁期限均为1年,既从2024年 月 日至2025年 月 日(详见《租赁合同》)。
四、标的移交
标的以现状形式自行移交,无免租装修期。
拍租成交后,承租人按约定付清全部款项并签订租赁合同,由委托方确认款项到账后5日内将标的移交给承租人。
标的移交后,由承租人自行负责清场和接管标的,委托人和拍租人不负责标的清场等各项事宜,关于标的移交后的清场、接管等所有事项,概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标的移交后的维修、管理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
五、其他说明
1.佣金、交易服务费标准和支付方式
(1)佣金:本次拍租标的承租人须按拍租标的第一年租金成交价的5%价外向拍卖公司支付拍租佣金,须于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付至拍卖人账户。
(2)交易服务费:本次拍租标的承租人向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价外全额支付交易服务费(承租人应交交易服务费为拍租标的历年年租金成交总价的0.24%),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取的交易服务费标准按湘发改价费【2024】292号文件规定缴纳(如果成交金额83.3万元以下的,按永发改函【2024】3号文件意见,继续执行永发改函【2019】152号文件标准:买受方承担成交价款的0.24%交易服务费。承租人须于成交当日付至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押金、租金标准和支付方式
(1)租赁押金。拍租成功后,承租人需缴纳租赁押金,标的租赁押金均为年租金成交价的20%。租赁合同期满,若承租人没有违反合同规定,委托方如数退还(不计息)。
(2)承租方应交的年租金在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即承租人须自竞租成功之日起三日内按标的成交价一次性交清标的年租金至委托人账户。如租金没有按时足额交清,出租方可单方面解除租赁合同,租赁押金充作违约金不予退还。
以上款项须于成交之日起三日内付至委托人账户(户名:永州市城发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账号:5937 7006 0759;开户行:中国银行永州市中山路支行。)。
3.其它租赁条件
(1)承租人须自竞租成功之日起日内付清全部款项并与委托人签订《租赁合同》。合同期满,若委托方继续对外招租,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租赁权。
(2)租赁期内该标的的水电费、维修、消防安全、设施设备、花卉树木等安装、管理、维修、保养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如果因承租方管理不善或过失造成损失的,由承租方负责赔偿。
(3)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广告牌结构和新建大型建筑物,不得擅自增添和拆除相关设施,如有必要,需报委托人同意及按程序报建后,方可进行。
(4)租赁期内,承租方因经营所引起的一切纠纷、债务,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责任,与委托人无关。
(5)租赁合同期满或被依法解除后,承租方必须无条件将该标的及其附属区域保证全部完好、无偿移交给委托人。
(6)租赁期内,遇政府征收等国家政策原因,视作不可抗力,由此导致合同自然终止,双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委托人可对标的进行融资、贷款抵押,承租方必须无条件配合。
六、竞买人按照拍卖公告的日期仔细审阅拍卖相关条款内容并进行实地勘察,认真分析标的,凭借自身经验对拍品的品质及价值进行准确判断,对其瑕疵已有充分了解并愿意接受。对标的现状及相关要求不明或有疑问的应在报名看样时了解清楚。竞买人一旦进入网络拍卖竞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标的的现状和委托人特别要求,并严格遵守执行,愿对竞买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七、承租方报名参加竞拍即视同接受拍卖约定的所有条款,拍卖成交后,承租方如约付清全部款项时,由委托方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签约视同违约。
竞买人在参加网络竞价前必须知晓《交易须知》、《拍卖规则》,并遵守所有条款,否则委托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收回本次转让的标的物,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九、买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代理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买受人资格,买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并参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交易条件(承租条件)




1、永州市冷水滩区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租赁经营权整体打包拍租。
2、本次拍卖仅为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租赁经营权,广告设施由中标方自行投资建设。
3、买受人发布的广告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而受到任何行政主管部门整改要求或行政处罚的,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4、买受人发布的广告不得侵犯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权利,因此而受到任何组织或个人的权利追索或要求赔偿或补偿的,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委托方对租赁提出以下要求:(1)买受人在承租期间必须投放合法合规、内容健康的商业或公益宣传广告。(2)买受人在承租期间,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无偿发布公益广告的临时需求。
6、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亮化:本次拍租的浮桥地下人行通道的十六块墙面广告牌可能存在尚未通电,承租人需在承租后60日内接入电源,确保广告牌正常点亮,涉及的费用由承租人全额承担。





租赁用途要求




(1)买受人在承租期间必须投放合法合规、内容健康的商业或公益宣传广告。(2)买受人在承租期间,必须无条件配合甲方无偿发布公益广告的临时需求。





交易信息





交易编号:

永国资〔2024〕089号


报名开始时间:

2024年07月26日 15时40分00秒


报名结束时间:

2024年08月12日 16时30分00秒


资格审查方式:

保证金


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2024年08月12日 16时30分00秒


保证金缴纳金额:

3万元


起始价:

4 万元/年


增价幅度:

0.1 万元/年


交易方式:




出让限制方式:

无限制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支付


交易服务费收取方式:




确定竞得人规则:

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通过网络拍卖系统参与竞拍,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立买受人。


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买受人逾期未付清全部成交价款和相关费用,代理拍卖人有权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取消买受人资格,买受人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交易服务费、拍卖佣金不予退还,造成损失的,由买受人负责赔偿,并参照《拍卖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或者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




交易公告








交易公告
交易须知
受让人资格条件
交易规则







签署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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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依法核准登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和其它组织(不接受联合竞买)。




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管理,规范相关国有资产交易行为,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交易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国有资产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发布资产出租、出售等交易信息公告,采取符合国家规定的公开竞价方式交易。
第四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不得通过资产转让进行不当利益输送,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 交易申请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在委托交易之前应按规定履行内部决策和审议程序,并报经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依照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选择具有资质的交易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交易活动。
涉及资产出售以及采用评估方式确定招租起始价的交易项目,应当组织资产评估后,按规定履行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
第六条 经省财政厅批准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市场化方式出租、出售的项目,应当按照“应尽必尽”原则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以下简称进场交易。
第七条 对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项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办理国有资产公开交易进场登记手续,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应当根据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租出售审批意见予以受理,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限制性门槛。
第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交易或非在长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进入所在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交易的,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
第三章 交易公告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拟定信息公告,合理确定资产出租出售信息公告期限,征集意向竞价方。
第十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当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单位网站(单位未设立门户网站的,可在主管部门门户网站)、资产所在现场统一同步公告交易信息。
出租信息公告期-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出售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2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信息公告中应披露交易标的基本情况(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交易条件、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对资产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的选择、交易保证金的设置等内容。
出租资产的,对意向承租方提出的资格条件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
出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原则上不得对意向受让方资格条件作出限制。
第十二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应确保资产信息披露的准确、一致,对交易条件和意向竞价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予以规范。
第十三条 信息公告期间不得擅自变更内容和条件。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原信息发布渠道进行公告,重新计算信息公告期。
第十四条 信息公告期间,意向竞价方可到交易机构查阅资产标的的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四章 交易实施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交易公开竞价方式包括公开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采用公开拍卖方式交易的,由拍卖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招投标方式交易的,由招投标代理中介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实施;采用网络线上或线下竞价等其他交易方式的,按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资产交易项目,应当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第十六条 信息公告期满后,产生两个或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的,按照公告的竞价方式组织实施公开竞价。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竞价方时,需按照公告程序补登公告,公告7个工作日后,如确定没有新的竞价者,可经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审议通过后,交易双方可按挂牌价与意向竞价方报价孰高原则签约,并报原审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意向竞价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可于事前或事后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公平、公正对待符合参加资产交易条件的意向竞价方。
第十八条 保证金主要用于产权交易主体遵守市场规则和交易约定承诺,并在发生违规违约行为时作为赔偿相关主体损失的经济保证。其设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及合理、适当的原则。
第十九条 保证金不得由第三方代付,保证金来源的合法性,由意向竞价方负责。
第二十条 两次及以上公开竞价无人参与的,可逐步降低出售、出租起始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原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90%时,应当暂停交易,按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继续进行。
第二十一条 公开交易形成的资产成交价格,不得以任何付款方式为条件进行打折、优惠。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在竞价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并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15日内,与承租(买受)人签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租赁合同或产权转让合同,办理资产财务交接手续。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将合同报原审批部门备案。有关交易结果通过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公告。
第二十三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提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服务时,不收取国有资产交易服务费用。
第二十四条 资产处置交易中出现人民法院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形的,应当中止、终结交易,并在交易平台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出租出售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及时、足额上缴国库,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第六章 交易行为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资产交易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意向竞价方提供虚假、失实的材料;
(二)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不合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其他意向竞价方;
(三)意向竞价方相互串通,损害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意向竞价方合法权益的;
(四)意向竞价方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参与竞价、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串通竞价的;
(五)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意向竞价方干扰其他意向竞价方公平竞争等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
(六)交易平台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意向竞价方进行登记,在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
(七)制造、散布影响资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产权交易市场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二十七条 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规范交易行为,做好交易主体现场交易行为的信用记录,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机构的监督,保证交易活动规范进行。
(一)按照规定和承诺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及时发布交易信息、提供交易服务、出具交易凭证、拨付交易资金、退还交易保证金,对省级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承担保密义务。
(二)负责电子档案和交易现场音像资料整理和管理,向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及时反馈资产交易进展情况和交易结果,建立交易档案提供单位存档。每年年底形成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场交易报告报送省财政厅。
(三)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向省财政厅、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要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按规定的交易流程交易。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管,适时进行检查督促,按要求定期向省财政厅汇总、报送所属单位的资产出售和出租审批备案资料。省财政厅要加强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当事人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法律、法规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交易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湖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湘财资[2022]18号)等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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